胡彬彬
(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族群认同可以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撕裂一个民族。世界文明的历史变迁不断地对这句话作出生动阐述——苏联的民族冲突、英国的北爱尔兰民族冲突、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法国的科西嘉问题等,无不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而中国作为一个空间上地大物博,历史上源远流长的古老民族,各民族在几千年的休养生息、迁徙交融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多元立体的文化生态系统。族群认同对于维持这一生态系统的均衡与稳定起着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
民族与族群均属于西方的“舶来品”。关于二者在中国的应用问题目前仍处于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状态,概而言之有三种主要倾向——“否定论”、“置换论”和“兼用说”。[1]主张“否定论”的学者对“族群”的使用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认为“族群”这一概念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人们共同体”阶段的表述和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2]或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人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从政治学角度看待中国的‘少数民族’,并以‘民族’来界定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没有什么不妥”,而“‘族群’这一概念则体现了一种主体对非主体的居高临下的姿态,不利于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3]或者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到界定“族群”的困难和不可操作性;[4]持“置换论”的学者则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如林耀华先生就指出,“族群专用于共处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以起源和文化认同为特征的群体,适用范围主要在一国之内;民族的定义即为‘民族国家’,适用范围主要在各国之间”;[5]马戎出于中国民族结构的实际情况和避免“民族”概念在不用层次的使用混乱角度出发,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6]还有一部分学者持折中观点,主张“兼用”,即认为对这两个概念应该进行仔细区别和理解,视具体情况决定使用“民族”还是“族群”。
中国的民族情况有不用于国际社会的特殊性,而民族概念也有其自己产生、使用的特殊文化和社会背景。在“民族”概念的演进中,它既可以指我国从古到今任何时期、任何地域的民族,也可以专指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后的民族;既包括在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国家政体的民族,如蒙古族、满族,也可以指历史上没有建立过国家政体的民族,如苗族、土家族、布依族;既可以指所有少数民族团结一体多元共生的中华“大民族”,也可以指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小民族”。
认同是一个源于心理学学科的概念,最早由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提出,指个体潜意识地向某一对象模仿的过程。后来,个体认同和群体认同的概念被进一步区分,尤其是群体认同的概念提出来后,学者们对其展开了大量研究,也进一步分化出了与各种群体身份相联系的社会认同的具体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对族群认同的研究。族群认同的强弱程度在各种族群现象的出现与演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形成和凝聚族群的最本质因素就是“族群意识”。族群意识并不是先天遗传而来,而是在后天环境中逐渐萌生、明晰并不断发生变化的,是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建构”。族群认同的这种“社会建构性”推动着族群意识的产生、演变与分化发展。
边界论的首创者克弗里德里·巴斯在其主编并于1969年出版的《族群与边界》一书中指出:“族群是行动者自我赞许和认定的归属类别,体现族体间有机互动的特质”。他不仅从主观情感上强调族群的认同,还强调了族群的边界,指出这种边界并不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界,而主要是社会边界。[7]费孝通先生也曾指出,族群共同体内的人们必须和“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才会发生族群认同。[8]周大鸣也认为族群意识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存在于与其他族群的互动关系中:“没有‘异族意识’就没有‘本族意识’,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没有‘族群边缘’就没有‘族群核心’”。[9]原生论的观点认为,“族籍一般是根据人们的出身来推定的,族群构建在人们对于他们具有共同世系和起源的信念上,人们大都仅挑选那些据信能够反映其世系和起源的文化特质来作为自己的族界标志;族群认同是亲属认同的一种延伸或隐喻,它是人性中某种非理性的原生情感的外化,或某种植根于人类基因中的生物学理性的表现。”[10]从这种观点出发,族群成员的认同意识离不开对血缘世系、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等原生特质的追寻。但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说族群认同只不过是一种在政治与经济资源竞争中的理性选择。“族群认同与性别、职业、阶级等身份一样,是可以随客观的场景需要而被强化或被替代的”。[11]为了追求现实的利益,人们会有选择性地去“构建”以及表达自己的族群认同。所以,外在因素对族群认同的建构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摒弃族群认同“行为卷入”的客观性指标,单就其主观要素来说,族群认同可以从归属性认同与态度性认同两个角度来分析。其中,归属性认同是指对于“我族”与“非我族”的区分;态度性认同是指对所属族群或外群体所持有的消极认知或积极认知。而“认同”这个概念则需要从“认”与“同”两个维度来考量。“认”即指“承认、认定”,是一个外显指标;“同”意为“同一、赞同”,是一个内化范畴。“认”与“同”并不必然是完全同步的。以归属性认同和态度性认同这两个向量为标尺,可以区分族群认同之“认”与“同”的四种状态。
图1 族群认同的四种类型
在以上四种类型划分中,“既认且同”属于族群认同的最佳状态,族群成员既承认自己的成员身份,又在主观上内化了族群的群体意识,有很强的族群归属感和荣誉感;“认而不同”是指族群成员自我认定为某族群成员,但却不认同族群的文化与价值,不赞同族群的传统生活习惯,不愿参与族群传统仪式与活动,这种成员一般不愿意告知别人自己真正的族群类属,因自己为某族成员而觉得脸上无光;“不认但同”的族群意识一般适用于外群体,族群成员没有将自己认定为某外族成员,但是主观上觉得某外族优于自己的族群,想主动向外族靠拢,这种对外族的认同心态可以在族际通婚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族群的选择上得到充分体现;“不认不同”属于族群认同的最不理想状态,成员主观上刻意摒弃自己的血统世系、传统习惯,甚至在有可能的条件下选择更改自己的族群身份,既不认为自己属于特定族群,还将特定族群视为耻辱,与之彻底划清界限。当然,族群认同的这四种类型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更重要的是,由于族群意识的主观性和建构性,这四种状态会随着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不断发生转化。在对于族群意识的认识上,反对任何时间、地点,任何情境下的“僵化论”。这也应该是我国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立场。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废除了阶级压迫、民族压迫,开始全面推行民族平等政策。1956年,国家开始民族识别工作,通过对各民族的识别和命名,从法律上规定了哪些人属于这一民族,哪些人不属于这一民族,民族成分标记在个人的户籍和身份证上。为了增强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内容涵盖了民族自治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另外“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的设立,经济上的财税优惠补贴,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招生就业政策向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成员倾斜等等举措,无不显示出党和政府力求中华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互帮互助,共同繁荣,共享发展成果的决心。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当时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皆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赢得了民心,加强了各族群成员精诚团结的族群认同意识,形成了我国“多元一体”、和谐共生的族群格局。
中国的民族政策受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影响很大,民族优惠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借用了苏联的做法。这一系列举措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确实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这些做法表示出隐忧。杜赞奇就指出,“若就经验论的角度而论,在像中国文明这样复杂的文明历史中,很难描绘出一幅各自孤立的群体加上与下层分裂而内在统一的知识阶层的图像……那种把政治、身份认同观念化的方式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12]“在各种现代化过程中,族群的生命力有时会‘隐居’,采用国家的中性话语,有时格外彰显,不能与相异者共存。族群总是以某种方式顽强表现自我,不会被现代化浪潮轻易吞没”。[13]而且,已经有大量的学者通过实地研究发现,出于功利性目标而对少数族群身份的追逐,大大超过了对传统族群文化的认同。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还出现了一股更改自己民族成分的小潮流,其中几乎全部的原动力都来在于“考试加分”之类民族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实惠。这种被康奎斯特称之为“逆向民族成分再确定”[14]的潮流,是在纯粹利益考虑的驱动下产生的,这种因民族优惠政策而产生的“认而不同”的族群认同对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是有弊而无利的。
2011年,清华大学学者胡鞍钢、胡联合发表了一篇题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文章,该文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瞬间引起了民族学界、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的猛烈反响。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提出要“淡化汉族和各少数族群(民族)的族群(民族)意识”、“淡化附加在各族群(民族)成份上的政治权利”,而其中关于“不允许以各族群(民族)成分来要求在国家或在特定区域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15]的提议则更是直接对我国现行的民族优惠政策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在如何看待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问题上,全盘否定或者全盘肯定都不是科学的态度,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做出深刻的反思。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宣布“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要求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优惠政策本身就是在资源分配和发展机会方面“法律上的不平等”,所以在部分教育与经济领域施行的这种不平等只是过渡时期的暂时性政策,待到劣势族群发展到与优势族群同等的水平,也就有条件在政治和法律之外的教育、经济等所有领域全面实行“法律上的平等”,同时由于劣势族群的社会分层结构、劳动力结构达到了先进族群的水平,所以也随之实现了族群之间“事实上的平等”。[16]所以,必须分阶段地对民族优惠政策做出评估,以实践作为检验政策合理性的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族群认同是具有“社会建构性”的,民族政策的意识形态和具体措施将会对族群意识产生直接的形塑作用。要追求“认”与“同”的和谐统一,避免族群认同的形而上学,就必须以动态的眼光不断审视民族优惠政策,汲取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构建出最适宜我国国情、民情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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