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静
(吴晓静,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民革重庆市委会社法委主任/责编 张栋)
近年来,“一票否决”成为不少地区和部门工作考核中的一个热词,大意是一旦出现某种情况,则该地区、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整体不合格,或者被考核者个人的整体工作情况将被判定为不合格。在各地各部门实施问责制改革过程中,“一票否决”往往被作为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体现出无比的严厉性,震慑作用明显,另一方面也能够显示考核者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使考核者自身在一些敏感、重要的事情上处于相对安全一些的位置,因此其使用就很容易走向常规甚至流于泛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票否决”引发的问题已经被作为一个现象进入街谈巷议。
“一票否决”存在诸多负面因素,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首先,“一票否决”“牵一发而坏全身”,只要有一个大污点,全盘工作都受影响,都会丧失得到应有评价的机会,导致面上工作积极性受挫,整体上走向考核意图的反方向,对积极作为的同志也不公平。
其次,“一票否决”实际上有 “连坐”意味,一人出错大家遭殃,尽管其本意在于促使互相监督,但往往事与愿违。一旦已经 “出事”,“一票否决”制下无法补救,同事之间除了相互责怪几乎无事可做,因此 “否决”的结果非但难儆效尤,反倒造成一朝连坐长期隔阂。而在 “否决”之前,由于 “否决”的后果大家都有份,所以大家都会有掩盖事实、避免 “否决”的动机,因此,“连坐”机制往往导致互相包庇。而既然“出了事”之后通常就是这么个结果,那么回头来看 “出事”之前同事之间的相互监督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不能抱多大指望了。
再次,“一票否决”常常伤及无辜的 “后来者”。违规事实的发生与暴露之间难免有时间差,目前各地实行的 “一票否决”几乎都只针对问题曝光的年度来处罚,甚至有些还规定了 “若干年之内不予评优”之类的迁延后果,而现在干部调动比较频繁,经常会有上一任领导任内的 “责任事故”导致下一任领导 “躺着中枪”,或者在原单位、原部门已经把事情做下了但是直至换了单位换了岗才曝光、才出现后果以致连累新单位、新部门倒霉的事情发生,影响内部和谐,也给干部调整工作添乱。
还有,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为了逃脱 “一票否决”严重后果,即使确知 “出了事”,许多单位也会千方百计加以掩盖,不让公众和考核者知晓,实在瞒不住的,也会想方设法争取考核者高抬贵手打各种 “擦边球”,放一马了事。由此而发生的诸多怪相举不胜举,这可能是 “一票否决”诸种负面效果中群众影响最坏的一个方面。
凡此种种,导致 “一票否决”相关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事与愿违,其固然对相关现象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并不能根绝相关现象,反而成为相关现象的免死牌——有“集体”(单位、部门或地区,下同)的面子和领导的前程罩着,没事!这意味着,“一票否决”这种“狠招”,其实很容易被破解,只需要绑架“集体”和领导的考核成绩,就能让这一制度失灵,而这种绑架,往往并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做,因为“一票否决”制度本身通常就是把 “集体”中所有人的相关行为跟 “集体”和领导的考核成绩捆绑在一起的。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各部门抓管理、强制度的举措不可谓不多,各种 “一票否决”亦属其例,但是写在总结报告中的情况常常与人民群众的普遍观感与反映不一致,究其原因,这种不适当的制度捆绑难辞其咎。
另外,由于 “一票否决”的事实判定始终会有一定的灵活余地,因此,看起来铁板一块、严厉无比的 “一票否决制”实际上始终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而增设以至滥设 “一票否决”规则可能成为强化下级对上级的依附与效忠关系的一种隐蔽手段,其危害也相当严重,不可不察。
综上所述,“一票否决”即使不该寿终正寝,至少也需要慎用慎提。这实际上是一个考评科学化的问题。
以下几点,可能是用好 “一票否决”规则需要注意的:
1.严控 “一票否决”事项范围,不搞事项连坐,对的就肯定,错的就否定,即使根据规则个别事项违规将导致整体工作考评不合格,也不影响其他具体事项获得实事求是的评价。
2.严控 “一票否决”的对人范围,原则上只对个人,不搞连坐,个人违法违规不影响其他人的考评成绩,即使连带追究负有失职责任的领导,也不轻易影响 “集体”的考评成绩。
3.严控 “一票否决”影响的时间范围,处罚只能针对 “出事”的年度 (即违规事实实际发生的年度)而不能针对发现的年度,可以追罚,但不能枉罚。
4.严控 “一票否决”规则出台,建议只允许和认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上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相关规定,实现 “一票否决”法治化,确保其严肃性,防止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