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健贤
摘 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本文旨在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及适用范围,并指出其特别之处,重点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取得的积极效果,以及仍可以继续完善的方面。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完善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上述两条法律条文,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之处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金额采用弹性标准,其审理、期限、裁判方式更为快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特别规定之处。如当事人可自愿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若不放弃则答辩期或举证期也不应超过七天。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而且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在审理时更加强调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准许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裁判文书可采用表格式文书或令状式文书。小额诉讼程序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若对生效裁判文书有异议,只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仍需继续完善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已经确立,且其具有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司法亲民化等显著优点。但并不代表该制度不需要补充、完善和救济。
(一)继续补充立法,形成系统规范。目前小额诉讼程序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条文进行规定,这一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设置中仅作为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下的一个法条,并不具备具与简易、普通程序区分的独立性;且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立法仅有一个条文,语焉不详却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解释,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因此,小额诉讼程序还需继续进行补充立法,确立实施标准,以便指导司法实践,形成系统的制度规定。
(二)增加救济措施,避免司法不公。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旦案件经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裁判即为生效判决,若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或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只能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如果严格适用当前通用的再审事由,可能会冲击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裁判的简易性。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更好的维权,增加诉讼救济途径,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确有必要。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另外,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被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则可能存在当事人未经实质性审理就被剥脱了申辩和上诉的权利,极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小额诉讼程序中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
(三)完善程序转化,保障审判持续。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一般要求在一个月内审结,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月尚未审结的情况,此时建议应分情况而定。如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诉讼请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争议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可裁定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转入简易程序审理的,若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例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小额速裁案件的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速裁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经所在庭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审限至3个月。”另外,为避免违背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立法宗旨,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得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以程序简便和审理快速以及低司法成本为群众提供亲民化的司法服务,但其具体实践仍需进行探索、借鉴和完善。它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新制度或程序的出现,总是要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成熟,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必将经历这样的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欧瑾琳.小额诉讼程序“热”背后的冷思考.光明网,最后访问于2014年9月26日.
[2] 王亚新.民事司法事务中适用小额程序的若干问题.法学适用,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