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责任与清偿顺序问题分析

2014-10-23 19:43费章福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9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

费章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都将面临破产,这就涉及到关于破产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此,针对破产过程中的破产责任和清偿顺序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责任;清偿顺序;债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9016901

1《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财产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破产法》的第三十条中规定:在划分债务人的财产时,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及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属债务人财产。同时在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债务人一旦宣告破产,当事人就被称作破产人,其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把债务人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破产法》中规定企业破产前对外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损财产,但若在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都是一样的,这就说明,在破产前对外的抵押物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需根据破产财产处理,在破产清偿方面,抵押财产也需要做相应处理,不能和普通财产一样统一分配清偿,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破产法》的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属于无效:(1)为了躲避债务,隐藏或转移财产;(2)编造虚假债务或承认虚假债务。

2《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及局限性分析

2.1清偿有担保权的

在《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若债权人对债务人所特定的财产具有优先使用权,可以优先使用受偿权利。在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若具备以上条规的条件,优先受偿之外的债权划分为普通债权;若当事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属普通债权。

虽然在以上条文中已规定有担保债权的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破产法》中还规定债权人向管理提交申报的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确定申报的债权申报时期内,且持有相关证据。若不在人民法院申报时期内,法律未对有担保债权人制定明确后果。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若债权人没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分配破产财产前补充申报;但在申报前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再进行补充。若债权人部根据法规程序进行申报,这种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试想,若税务机关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缴纳税款,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取消该机关的欠税债务。总而言之,《破产法》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债权人制定债权保障。

2.2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需要先对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进行清偿,之后再对其它周期物进行清偿。在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明确制定了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偿还的具体方式与顺序。

2.3清偿其他债务

在《破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在把破产财产偿还到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在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他债务进行分配:(1)对员工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这些属于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给职工;(2)在清偿职工费用后,开始清偿对国家税管部门所拖欠的税款;(3)完成以上两项清场后,在偿还普通债务。如果破产财产不能同时偿还同一级别的账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清偿。在学理界,通常把破产人拖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及所欠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称为“职工债权”。

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以上规定的清偿顺序不存在争议,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在以上规定中,没有把担保物的清偿顺序排在其中,也没有把有担保物的和没担保物的区分开来,没有明确指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是否应优先于职工债权、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有关特定财产优先权在第一百零九和一百一十条中的规定也没有把职工债权和有担保物担保之债权的关系做出明确解释。从该法律的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研究,不仅无法找出关于有担保物的条规,还无法找出有担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混同起来适用的规定。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实际清偿时,一定会面临要不要把非担保物用来清偿无担保债权的问题;还有,我们不能随意地把非担保财产先清偿未设担保的债权,有的担保物可能因为不够清偿担保债权被迫转化成普通债权受偿。所以,相关人员在设计破产财产清偿方案时,必须把担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有担保之债权和无担保之债权的关系明确规定出来。

3结语

《破产法》是当今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下的又一个标志性法律,它不仅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与法制建设,随着对破产制度进行的不断完善,尤其在保障债权人利益者方面更加公平公正,它一定会开辟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法律还有一些不够完美之处,有待于做出进一步修订。

参考文献

[1]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04).

[2]张洪霞.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完善[J].北方经贸,2012,(12).

[3]朱鸣谦,翁强.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05).

[4]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04).

[5]丁国峰.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J].法治研究,2010,(01).

猜你喜欢
破产法债权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破产法七十年:从政策工具到法治缩影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分析
企业破产法十年考
债权转让担保
债权让与担保等的复合性运用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