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剧情疑惑 来说说

2014-10-23 19:46寿鹏寰王巍王磊
蓝盾 2014年10期
关键词:判例陈彤离婚

寿鹏寰 王巍 王磊

打官司时能用偷录来的录音吗?微信记录也可以当呈堂证供吗?

目前,由姚晨、吴秀波主演的《离婚律师》在四大卫视同步播出,电视剧不仅取得了很高的收视率,也引发了众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其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剧情和细节,就引来观众很多疑惑。

带着观众的种种质疑,记者采访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郑欣律师以及海淀法院的苏航法官,他们将告诉您哪些是影视作品的杜撰,哪些又是法庭中真的会出现的场景。

套用国外离婚案例

不可行

姚晨饰演的罗鹂第一次见吴秀波饰演的池海东谈离婚官司举了个国际案例:1995年卢卡斯获诺贝尔奖时已经离婚7年,因为离婚前承诺获诺贝尔奖,奖金分给老婆一半。因此离婚7年后,前妻仍拿到了一半诺贝尔奖金(第一集)。国外的案例在我国是否适用?

律师:外国案例在我国无直接法律效力。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何况这是多年前的国外判例。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判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官:中国法律并不承认判例法,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裁判对后续发生的案件并无法律拘束力。当然这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判例,甚至是国外判例所包含的法律原理进行说明。

偷录来的录音作证据

不一定

作为被告律师的姚晨在原告吴秀波住处聊天时偷录了谈话内容,并当作证据呈上法庭(第二集)。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律师: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如当事人质疑,将不能成为证据。

法官:私自偷录能否作为证据,在法律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审查,即需要考察该证据是否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一般来说,只要不属于侵犯对方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的录音录像证据,即使在摄录时未取得对方同意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本情节中录音系通过诱导方式取得,但只要该诱导只是为录音提供了机会,没有对被录音人的意思产生扭曲,也可以考虑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共场所摄录所得的音视频资料更有可能认定为证据,而在私密场所摄制的,有可能因侵犯对方人身权利而造成证据失效。

微信记录等作为证据

可行

剧中大量采用微信记录等从新兴的通信手段中获取的内容作为庭审证据,这可以吗?

律师:这属于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具有法律效应。但电子证据与书证等由当事人直接签署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不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只提交电子证据还是不够的,还要证明该证据是由当事人出具,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

法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取得手段合法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微信、电子邮件等依据其所支持的主张不同,可以作为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使用。海淀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以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

为取证在妻子家中安装监控

不合法

在夏芳草夫妇离婚案中,她与郑天涯10年前签署过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在律师的暗示下,郑天涯偷偷在夏芳草住处安装了监控摄像,并主张这是“自己”家,而监控内容也作为证据用在了法庭上(第六集)。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无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在未经过对方同意在其家中、办公室、车内等私密空间所偷拍、偷录的证据均是非法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一般来说,通过在非本人居住的住所中安装监控的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是对他人隐私的严重侵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假离婚签署的协议的法律效力

无效

在董大海离婚案中律师支招,让董大海以卖房的名义跟妻子假离婚,然后就可假戏真做。但为了免去妻子的顾虑,可签署一个协议:房子、车、存款都归妻子,保证复婚。剧中说这个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想复婚就不能复婚(第十集)。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这个协议不能绝对地说没法律效力,但婚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范畴,并不是协议约定了保证复婚,就一定要依据约定复婚,此方面的内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官: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强制,本人亦不得放弃,因此干涉婚姻自由,产生强制婚姻后果的协议条款无效,该条款构成协议缔约基础的,协议整体无效。

为逃税假结婚

风险巨大

池海东的前妻为了卖房欲跟买房人假结婚,之后再离婚,以分割财产的方式使买房人买到房子,逃避大量税款(第十一集)。这一情节是否可行?

律师: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等手段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缴纳的税款。风险是,只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欲解除婚姻关系,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一方缺少诚信,在人身及财产的分割、继承等方面均可能发生法律纠纷。

法官:即使不考虑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假结婚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风险也极大,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被分割。

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婚前约定财产加以避免,但更大的风险来自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因经营借贷等对外承担债务的,另一方有极大可能就此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是一码事

错误

在剧中的离婚案里,提及两位律师时,一会儿说代理律师,一会儿说辩护律师。“辩护词”、“辩护”等用词多次出现。现实中是这样的吗?

律师: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律师是代理律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是辩护律师。

法官:婚姻案件等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诉讼,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并可能出现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只存在代理人,不存在辩护人,只存在代理意见,不存在辩护词。

多个离婚案同一位审判长审理

有可能

在剧中的多场离婚案中,审判长都是同一个人。在现实的法庭中,这样的情况可能出现吗?

律师:可能性是有的。法官也一般专注于某一领域,如我们一年要打多件一类的案件,很有可能几次碰到同一位审判长或审判员。但在司法实践中,连续遇到同一位审判长的几率确实不大。

法官:婚姻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是数量较大的案件类型,一名法官连续审理数起离婚案件是很有可能的。同时出于审判经验、专业化审判等考虑,部分法官审理较多离婚案件并不为奇。

回应

并不是描写法庭纪实

面对有关剧情的各种质疑,《离婚律师》的编剧陈彤也做出了回应。她表示,因为《离婚律师》并不是要描写法庭纪实,而是想通过两个打离婚官司的男女律师的视角,让人们思考什么是婚姻,为什么要结婚离婚等问题。她希望观众在关注剧中法律问题的同时,也能关注到这部剧所反映的社会问题。

写这个剧本陈彤花了三年多的时间,也接触了很多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但写作过程中陈彤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差错,主要原因是写剧本的周期过长,三年多时间一些法律法条也都做过修改或者废止,引用旧的法条是常有的事,好在最后还有专家把关。

剧中官司都有原型

写作过程中,陈彤找律师朋友咨询。同时出品方耀客传媒也找来一些法学教授和律师,陈彤在上海采访了他们,公司还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剧本的出炉可以说是经过重重把关。

“我是做记者出身,所有的辩论戏都是经过采访的。不仅是我,姚晨老师,杨文军导演,他们都有很多律师朋友,他们涉及法庭辩论的戏都是请律师朋友看过的。”陈彤说。

陈彤表示,剧中的案例都是有原型的,有的是一个原型,有的是几个原型。有的案例是律师提供的,他们希望一些案例能引起争议,从而让更多的人关注到相关的法制建设。比如全职太太在离婚案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等等。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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