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文英
摘 要:文章对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管理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对在新制度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9-131-02
财政部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较旧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尤其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
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物质形态基本保持不变的资产。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新的价值标准的提高,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状况,减轻了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工作量,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分类的调整
旧制度下,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类。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修订后,将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将电梯等附属设施包含到“房屋及构筑物”;将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扩大和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确和细化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核算内容。新的固定资产分类考虑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分类管理更为科学、合理。
三、固定资产引入“折旧”
旧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资产的原值,固定基金指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固定基金一般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的增减而相应的增减,两者金额通常相等,不能全面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为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适应绩效考核的需要,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同时明确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不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都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允许补提折旧。“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代替了“固定基金”科目,增加了“累计折旧”科目,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同的是采取“虚提”折旧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账户,通过这两个账户的账面余额,即能知道固定资产的原值,又能知道提取了多少折旧及净值有多少,有助于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的价值和实际使用状况。
四、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的变化
旧制度下,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确认初始价值:(1)购入或调拨的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或调拨款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对没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提供有关凭据时,如何入账没有明确指出。(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但重置完全价值如何确定,没有明确指出。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确认初始价值:(1)有相关凭据的,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2)无相关凭据的,其价值按照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无法取得相关凭据,其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取得时,规定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新制度下,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的计量,填补了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时,资产价值无法确定的空白,确保了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都能登记入账,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办法不同
旧制度下,固定资产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盘亏、损毁、报废时,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不能全面反映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情况。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盘亏、损毁、报废时,首先转入待处置资产,按照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或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这样处理全面反映了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情况。对盘亏、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新制度要求及时查明原因,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避免了固定资产的流失,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不同
旧制度下,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原值列示,无法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的总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除以原值列示外,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账户,单独列示,分别反映了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额,同时通过原值减累计折旧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完整地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新旧程度,解决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虚高,财务信息失真的现象。新制度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做出说明。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真实的资产情况,提高了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化,使事业单位能够更科学地管理固定资产,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更加规范、完善,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信息,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水平,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8号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12〕22号
[3]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年第68号
[4]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6年第8号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晏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青海海晏 81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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