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用人单位劳资纠纷在和谐理论下的协调预警

2014-10-21 14:56王环
科技视界 2014年36期
关键词:劳资协调用人

王环

【摘 要】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经过多年来的理论探索,社会和谐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伴随着劳资冲突也日益增多,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劳资冲突破坏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过多的劳资冲突也是社会不稳定的潜伏因素。根据当前劳资冲突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其发展趋势,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在党委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用人;劳资;协调;预警

劳资纠纷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就用人单位当前劳资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粗浅分析探讨。

1 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当前要把用人单位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单位将合同文本送到人事劳动部门鉴证,以便及時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企业确无能力支付职工工资或者经营者逃遁以后,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根据“三方性”原则成立由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三方面所组成的欠薪基金委员会,作为基金的宏观决策机构和工作协调机构;其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在其内部设立基金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再次,对于基金的运作等情况,其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还应主动接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用人单位去检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地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不仅有助于解决发生在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而且有助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在社会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3 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用人单位,要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单位尽快组建调委会,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4 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加大法律救助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资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资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5 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国家不断完善劳动法制,先后修改和制定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职工和工会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定了许多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劳动行政法规;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劳动法规。这些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基本完整的体系,确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劳资纠纷对社会的影响,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作用,为解决我国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献计献策,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企业劳资关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既要对用人单位实行有效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劳动纠纷,又要保证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责任编辑: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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