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展义 卢勃
摘要:研究生学术行为不当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依靠研究生个体的道德自律自觉,养成研究生的学术伦理美德;另一方面依靠学术制度的他律约束,提升整个学术制度的正当性。而学术制度的正当性提升才是个体道德内化的良好环境保证。因此,关键在于提升学术制度的正当性,这样才有可能让研究生学术行为回归到学术的本真状态。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制度;学术行为;制度伦理
随着研究生队伍的扩大,研究生学术景象日益繁荣,然而研究生学术不当行为也屡屡发生。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回归学术的本真状态?研究生学术行为不当的深层制度原因何在?如何从制度正义即制度的正当性方面找到根本性解决方案?
一、研究生学术制度的伦理考察
研究生学术行为不当要得到解决,极为需要从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方面予以考察。在学术如此社会化,甚至国际化的背景下,学术制度本身的伦理高度,即制度之善、制度之美德,也即制度的正当性,对学术行为道德的保证非常重要。
(一)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的重要性
孟德斯鸠说:“有两种腐败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腐败;后一种弊病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弊病。”[1]显然,法律、制度是否优良比个人德性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为深重。制度设计得如何具有普遍性的影响,此时个人意志和行为自由被置于既定制度所设定的整个游戏规则的“操作”之中。善的制度为人创设“行善”的环境和条件,并减少人“为恶”的可能。
在个人道德与体制缺陷之间,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正当性的制度是根本的。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葛剑雄教授谈到学术腐败的成因时说:“学术腐败是跟社会腐败相关联的,学校毕竟不是象牙塔。”“此外,是制度上的不合理。”葛教授算了一笔账:“我国每年差不多招收近5万名博士,每名博士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这就是10万篇,而且‘教师也要发,领导也要发,学生就只有找杂志的增刊,花钱买版面。” 在制度层面上,葛剑雄教授认为:“目前国家和社会对学术界提出了过高的目标,又把过高的目标跟单位的荣誉、地位、资助和官员的升迁,通通联系在一起。”“学术腐败问题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 在学术道德之外,仍是与学术界整体的学术浮躁相关。认为学术是一个长期的积淀过程,本来这些都是学术发展的自然规律。而现在的学者们,却恨不得一天做成。今天做成果,明天评职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葛教授的这些话一针见血,令人震耳发聩。在葛教授的话中,有一点是非常值得大家反思的,即在提倡个人道德修养时,更重要的是提升学术制度本身的伦理德性,也即制度之美德。好的制度是可以尽量不给学术不端行为和腐败行为留下空间。
(二)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打破前工业时代的局限,人的交往从广度和深度上空前频繁,同样,学术交往不再局限于一个小圈子中,它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主要社会关系领域,而且这个领域越来越大,不少学科大众化程度已经很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术道德建设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道德行为等个体修养方面的因素似乎不太可靠。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个体道德在过去的熟人社会,交往空间狭小的时期,曾经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而在当今这样的时空纵横广大且又陌生化的年代,必须要求一种相对个人道德因素而言的超越性的道德机制,即正当性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孔子曾经说:“邦有道, 贫且贱焉, 耻也;邦无道, 富且贵, 耻也。”这就是说,耻辱与否不在于贫富,而在于邦是否“有道”,个人的力量往往受制于社会的力量, 尤其是在今天这样的时代。试想,如果在制度本身存在“恶性”的情况下, 此种制度所设置的秩序本身就是缺乏德性,若按这样的秩序行事,出现不道德的现象就并非偶然了。制度伦理与个体道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 制度伦理依靠一种道德的“秩序”,用正当性的制度操作学术行为,使得行为在道德秩序“场景”中进行,以此来保障学术行为符合道德标准。
综上所述,制度本身是否正当,在学术道德建设中是要首先考虑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是不真实的,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体制,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从本质上来看, 当前学术界的学术行为不当、学术腐败现象, 仅仅将它归咎于个人道德危机是没有认清事情的本质的, 这些问题显然是整个学术制度本身存在的道德危机的爆发。那么,如何考虑和解决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呢?接下来我们要作重点分析。
二、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提升
现在,有必要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具体考察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中制度设计方面的正当性要求。下面主要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制度、学术监督管理制度方面,讨论学术制度设计时如何充分给予制度以正当性考虑,即善的安排。
(一)研究生学术制度的价值导向
本着研究生培养的“正当使命”来检视制度建设中的善与恶。首先,研究生培养目标设立正当的价值导向是学术道德建设最重要的第一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中规定: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4]这一规定的内容指明了我国当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即并重培养既具有学术科研能力又具有应用能力的人才。内在价值由事情本身决定,它显于外而不求于外。研究生培养目标是由其内在价值决定的并应体现其内在价值,不能附加别的目的或荣耀什么的。那么,从事情的本身出发,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研究生”、“什么是学术”。弄清楚这些问题是解决学术道德建设的先决性条件。可以认为,研究生就是指将要走向理论型或应用型研究的道路,但还不完全具备研究能力,需要得到导师指导、接受训练的学生;学术就是追求创新、以接近真理为目标,除此之外不应该有别的目的。endprint
正当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可以起到衡量具体制度和模式是否符合伦理意义的作用。这涉及到一个道德哲学中的古老主题,即人们应该怎样行为,或者说判断我们行为的善恶标准是什么。康德就此问题提出了革命性的回答。“自古代以降,哲学家们普遍认为只有在认识了善的定义之后,我们才能谈论相关的道德法则、义务、责任等问题。康德却批判地认为,前人囿于道德哲学必须首先从善的定义出发的观点导致了道德最高原则的混乱。因此,他提出了一种革命性的看法: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是道德法则和意志的关系问题,进而寻求作为意志对象的善。”[5]简言之,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设定普遍的法则之后我们才能判断善恶。上述《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目标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其内容是符合时代要求和我们国家发展需要的,因此,此目标是可普遍接受的,是一个正当的目标。设立正当的目标,就意味着我们为自己立下一个普遍的法则。那么,一切符合这一法则的具体制度、模式和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研究生学术制度的正当性原则
接下来,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伦理根据,即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原则。
首先,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人性化。受前苏联教育制度和学位体制的影响,我们实际上走的是单一的培养目标。我国走的是一条精英教育的道路(尽管硕士教育有大众化的趋势),过于注重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忽视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使有限的学术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低水平复制,甚至粗制滥造。单一的培养目标不符合人才成长的人性要求。人的个性、能力、兴趣、志向处在被压抑的状态,势必导致一部分不适应学术研究的学生达不到相应的科研水平, 他们往往通过非道德手段去完成任务、达到目标。这种培养目标的人性缺失,怎么不会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呢。
其次,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公平性。从2004年至今,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发几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2007年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 提出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训练”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可是,什么是创新、队伍建设和研究训练,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的配套改革没有实质进步,地方和各高校的改革措施仍比较空泛。具体表现有:第一,学术评价机制单一,仍然唯论文及其数量为学术,造成学术繁荣的假象。对于学术研究型研究生, 这种评价标准似无不可;但对于应用学科和应用型人才,这种评价是否公平合理呢。为了进入答辩的门槛拼凑论文去发表, 一稿多投,甚至剽窃都有可能发生,甚至为保证研究生能够毕业, 学位论文“放水”。第二,研究生收费制度和奖学金制度不公平, 对研究生缺乏激励机制。不少研究生一方面承受学费的压力,另一方面缺乏奖学金的支持,为了生活不得不在读研期间到校外谋点工作,难以全力投入科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毕业被迫去拼凑论文。
再次,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真实性。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研究生培养方面行政化色彩明显,导致工作流于形式,而真实的内容往往被掩盖。如研究生与导师存在形式上的科研关系,实质上是脱节的,尤其是人文社会学科。学生实际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情况很少,尤其是在当前如此扩招的情况下,硕士研究生很少得到导师的直接指导。学生的科研训练能达到什么程度呢,论文质量可想而知。在德国,学徒式培养模式强调科学研究在培养过程中的首要地位, 其培养目标也首先表现为培养“科学研究接班人”,尤其是博士生,他们的中心任务就是科研、撰写博士论文。博士生作为导师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和讲座内的助教, 直接参加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活动。不管是德国的学徒式,还是美国的多元化模式,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科研关系是本质的关系。又如,出版机构与科研机构之间的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出版机构和学术科研机构都苦于各自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中低档次的出版机构和科研机构,它们为了实现学术的社会价值,而忽视了学术的内在价值。
最后,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善的诱导性。在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中,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制度,而在于能不能制定出正当性的制度。因为良好的制度是善的诱因,坏的制度则是恶的诱因。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也指出:“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人的品德修养, 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 引起了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6] 在制度设计上,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应坚持“扬善抑恶”,在制度设计技术上实现扬善和惩恶的效应,让制度本身成为学术主体行为中的善的诱因。如果说人性中存在恶性,那么恶因往往在人性之外(如制度)。从经验层面稍加考察,我们就会注意到制度上的缺陷往往成为行为中恶的诱因。
三、研究生学术制度正当性的正义理论选择 一般地说,制度的正当性就是其正义性。接下来,必须为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制度建设寻求某种正义理论的支持,来解决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中制度设计的正当性实现途径或方法。
(一)正义理论的选择
相比较而言,西方的正义理论较为丰富和典型,从古希腊柏拉图的城邦正义论到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论,再到近代的自由主义正义论和功利主义正义论,最后到当代的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秩序正义论和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论等等。当然,正义理论在中国古圣先贤那里向来也是不缺乏的,在这里就不系统阐述和比较中国和西方各个时期的正义理论了。
简略考察古今中外思想史可以发现,追求社会的良好安排大致有两种正义理论方法或途径。就如阿马蒂亚·森在他的《正义的理念》中所提到的。此著作区分了两种差异非常巨大的正义观[7],一派称为先验制度主义正义观(transcendenta institutionalism),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卢梭、康德和罗尔斯等哲学家。他们认为,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与寻找“最优或完美”社会制度。由于罗尔斯及其巨著《正义论》的巨大影响,“先验制度主义”成为当前政治哲学的主流。第二个学派称为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 (realization-focused comparison),在正义理论中,这些理论家居于少数,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孔多塞、边沁、马克思、约翰·穆勒等思想家。两派的主要区别是,先验制度主义所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最公正的制度”, 现实主义者关心的则是“如何才能推进公正” 或者“怎样使社会更公正”。endprint
受数理逻辑中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的发现,和社会选择理论中“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证明以及历史实践中计算主义的计划经济失败的影响,阿马蒂亚·森本人是继承和发展了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是可以被选择的,是因为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者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而没有把自己的分析局限于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 他们的兴趣首先存在于从所见的世界中减少明显的非正义。又考虑到学术行为是一种极为现实的活动,学术制度面对现实应致力于减少学术生活中的“不道德”,而不能局限于寻找“先验的”公正社会制度。
(二)研究生学术制度建设中对“不道德”的解决
接受阿马蒂亚·森所发展的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以作为研究生学术道德制度设计的伦理理论基础,尤其是借鉴他的“比较”方法,目的是通过减少学术行为中的“不道德”来达到学术道德秩序的巩固。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的奠基,意在从以下方面减少学术行为中的“不道德”:第一,当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学术领域表现为学术主体多元、学术行为多样、学术关系多层,必须通过对这些现实变化做出比较才能较好地实现制度的正当性。学术制度的设计中,需要比较性地考虑到各学术主体的合理要求。合理要求得不到考虑或不合理欲望得不到控制,一样会导致“不道德”。第二,各种学术制度都不可能从真空中诞生,自然是要经过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即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理想中的“道德人”,基于不同道德观念,也会存在深刻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分歧。各种学术制度只有在“现实比较”中改进,才能对这些分歧予以正当地分配和矫正,从而减少“不道德”。第三,以往设计制度时惯用的思维方式常常是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先验正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往往是僵硬刻板的制度模式,对人做单一维度的划分,容易产生非正义。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正好可以克服它。第四,现实主义比较正义观有力地批判功利主义正义观。功利主义原则往往不可避免地导致利益的冲突,功利主义正义观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内在价值的实现,校正这样的观念是学术制度设计上减少“不道德”的关键所在。
四、回归学术本真状态是制度伦理的目标诉求 通过合理正义观的选择,达到提升学术制度的正当性,最后能让研究生学术行为回归到学术的本真状态,这是制度伦理的目标。
古人云:“重金之下必有勇夫。”难道重利之下就不会有盗贼?在某些人的眼里,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魔鬼般的手,似乎可以把一切沦为商品,以实现它们的交换价值。学术领域虽然不是市场,但是学术成果的确可以与很多方面的利益发生关系。这些利益不只是交换价值,还有超越市场交换价值之外的许多“实惠”。那么,应该追求学术本身,还是追求学术带来的“实惠”?当学术成果与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起来的时候,学术还能保持住几分纯真呢?
试问:学术的“本真状态”是什么?学术应不应该被如此功利化?这种功利化的学术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在哪里?难以想像如果海德格尔没有那个远离尘嚣的小木屋,如果康德整天想着发表多少文章以便完成考核,如果他们也像我们今天的学者那样被一些急功近利的杂念,比如一篇核心刊物的文章可以记几分、拿到多少奖金等等所缠绕,而不能面对一些真正永恒的问题,他们还能够成为世界伟人么。因此,学术与功利之间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某些安排是否正当是值得疑问的,不正当的制度设计是否就是今天学术行为成为“问题”的根源所在呢?
在古希腊时期,人们一直把追求知识本身当成目标,即探究世界奥秘和解答心中疑问,而不附加任何“生计”目的。这是西方人一直以来的传统。直到近代,英国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创始人弗兰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这种看似把知识当成工具的说法。其实,人们对培根的这种惯常的理解是错误的。培根的认识论有一个特点,就是他认为要认识自然,就要破除人的心智方面的种种障碍,实现理智的解放。在他看来人的认识错误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既来自感觉,也来自心智,而心智方面的错误对人的认识影响更大。培根的哲学非常重视感性经验,重视科学实验,与中世纪神学以及经院哲学强调神启、强调信仰正好相反,本质上他的哲学是反对神学,反对经院哲学的。因此,他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提出“知识就是力量”这个命题的。客观上,知识当然能够给我们带来功利,如知识可以服务于社会,为生产力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乃至为民族复兴服务等等,但不能因此把功利当成学术主体的直接目标,将学术的社会价值与学术自身的内在价值混淆起来。学术自身的内在价值植根于人性,源于研究者的求知欲,来自人的无尽创造力。在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方面以实现学术的内在价值为旨归,这样才能让学术回归它的“本真状态”,从而在制度层面铲除学术不当行为和学术腐败的病根。
从诸多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案件中,很容易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具体学术制度和模式设计中有太多的背离学术正当目标的“利益引诱”。这些利益看起来好像也是“正当的”,比如评职称、拿奖金、拿学位等等。然而,亚里士多德却不是为了给希腊人民争光才取得巨大成就,牛顿也不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有了重大发现,爱因斯坦更不是为了报效德国才创立相对论。与这些伟人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只有为了学术内在的目的才会有真正的学术。不要将学术的价值沦落至“生计”之用这种低层次的功用上!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教授指出,“当今时代,学术不仅可以换取荣誉和金钱,谋取官位,还可为学术机构带来荣誉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学术成绩就和学术机构、学者个人的利益形成了复杂、紧密的联系,从而构成了形形色色学术失范行为的温床。”[8]
学术本来就是学术,没有真假之分,只有正确不正确、科学不科学之别。学术自身就是目的,绝不是工具。学术成为一个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是因为自从学术自身不再是目的而沦为获利的手段的时候开始的。因此,学术道德问题就在于一个“利”字。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如何公正分配利益。老子曰:“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古人的管理思想不仅仅是智慧,也有慎重的伦理掂量。一个“利”字,不知让多少人的学术之“心”乱矣!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5.86.
[2]雷宇,张国.学术腐败已演变成“癌症”[N].中国青年报,2010-03-13(3).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8.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OL].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19/200407/1311.html.1998-08-29.
[5]文贤庆.基于道德法则的善—康德在道德哲学中的革命[J].社会科学,2011(12):127-134.
[6][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蒋庆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45.
[7]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M].London:Penguin Books,2009.7.
[8]袁新文.学术不端为何“升级”?[EB/OL].http://www.qstheory.cn/wz/gdian/200908/t20090811_8558.htm.2009-08-11.
(责任编辑 钟嘉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