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磊
收稿日期: 2013-12-1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145)、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1106LX481)
作者简介: 莫 磊(1983—),男,广西昭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治理、少数民族会计史。
摘 要:以《公司法》、《财务通则》和证监会监管的制度变革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法规对公司财务责任的现实要求,以产权理论、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和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探讨了财务责任的起源、形成及内外统一问题,最后提出了现代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
关键词: 财务责任;财务治理;利益相关者;公司;社会期望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057-08
一、问题起源
代理成本理论、信号理论及控制权理论这三大经典资本结构理论非数量最优化的研究范式揭示了资本结构对公司财权安排及财务治理的重大意义,从而为财务治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1]。但西方理论界的关注停留在了财务契约治理的设计与执行上,故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研究发轫于国外,却繁荣于中国财务理论界[2]。基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理论,杨淑娥(2002)、伍中信(2005)等学者提出,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 以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1,3]。在此基础上,伍中信、曹越等学者进一步提出并分析了剩余财权配置的重要性问题[4,5]。同时,李心合(2003)提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论拓展了财务治理理论框架的视野和意义[6];张兆国(2004)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企业财权安排框架[7];而龚光明(2012)从企业资源聚集视角提出了财务控制权以股东为主导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模式的分层配置[8]。
财务治理理论的蓬勃发展初步构建起以财权配置为中心的财务治理分析框架,但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维度并未得到足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公司契约框架中,利益相关各方在不完全契约引致的利益博弈和再谈判过程中既促成了公司的财权配置框架,同时也赋予了治理框架中相应的财务责任条款。这些条款或显性或隐含,但都是对财务权力配置边界的约束和制衡。杨淑娥、伍中信、李心合及张兆国等学者均在其文献中表露出将财权与财务责任相制衡的基本思想,但研究的重点始终在财权及剩余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上,并未将财务责任作为财务治理的一个基本维度来展开研究和探讨。
一方面,公司履行财务责任既是与利益相关方持续合作的基本前提,又是获得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在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研究公司财务责任问题对设计和完善公共财务规则、指引公司财务活动的价值重构有着现实的宏观管理意义: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终将落实为以现金流为载体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国家关于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民生改革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正是通过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而实现。
因此,在一个能够实现动态均衡的公司治理框架和财务体系的设计中,在权衡财权配置的同时,还需要深入探讨财务主体与此相关的财务责任问题。本文以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作为公司财务治理另一基本维度的财务责任的现实需要、理论基础及其履行问题。
二、我国公司财务责任的现实要求
(一)《公司法》下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1.《公司法》(1993)蕴含的财务责任之法律精神。第1条列明了维护公司法人、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基本法律宗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利益相关方的法律保障规定,还有第6条对员工基本权益的保护规定。可见,公司法人、股东和债权人三方利益是最初立法的主要考虑方面,它们既相互独立又同时为法律所维护。这也意味着当时公司财务资本提供者和员工以外的其他利益群体并不在《公司法》立法保护的范围内。这是当时我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处于起步期的特殊背景下的历史局限性所致。利益的维护实质上体现为相关责任的有序履行,其核心是财务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因此,公司财务责任自我国《公司法》颁布的第一天起就已体现为法律之精神而蕴含于法律之条文中。
2.《公司法》(2006)规范的财务责任之法律原则。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拓宽了对公司财务责任的法律原则。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司对职工、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保护责任,第21条特别强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独立法人的利益。第二,规范了公司治理的责任原则:首先,设立专节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其次,“公司受托人”涵盖到董事、监事和经理整个高管层,并增加“勤勉义务和忠实”的要求,公司利益独立于股东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深化。
《公司法》的修订既强调了公司应承担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社会责任,也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受托人(管理层)滥用公司控制权的不当行为将面临惩罚。于是,新的法律原则要求公司应积极承担对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责任,同时受托人对公司控制权的运用应在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框架之内。
(二)《企业财务通则》对公司财务责任的具体规范
与《公司法》一致,《企业财务通则》的革新提出了对公司财务责任的全面要求。《企业财务通则》(1993)只有一处提及“责任”:“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企业财务通则》(2006)则有14处明确“责任”,初步形成了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具体要求。
在财务责任的基本要求上,关于财务决策责任有3处,关于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有6处;关于财务工作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成本列支、收入管理、利润分配、国有资源管理、职工债务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在财务权力和财务责任的归属和配置方面,第12、13条将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了归属分配,这标志着以保护公司法人产权及相关方利益为导向的公司财务责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股权与法人权在财务上相互独立且责任分离是框架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同时,第9、10和11条明确了公司财务目标和应建立的基本财务制度体系:“……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以现金流为核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从隶属关系来看,公司财务责任基本框架和精神应是公司财务目标设定和具体财务行为的前提约束条件,所以财务目标的实质应是满足公司财务责任履行约束机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因此,我们认为《通则》对财务责任的规范体现了如下内在要求:第一,明确了规范财务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利益,财务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而非股东价值最大化,从而将利益相关者利益制衡的问题纳入到财务管理范畴中来;第二,14处责任的强调意味着财权的运用要以责任为约束和限制,权责需要匹配;第三,对投资者和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的界定既包括对财权的分层配置,也明确了各自的财务责任,从而形成“财务管理职责”的“职权”和“责任”相制衡两个方面。
(三)证监会和国资委部门规章对公司财务责任的特别要求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财务责任的规定。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文件,其第六章为“利益相关者”管理专章,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应当责任:公司应尊重和维护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及社区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就必然牵涉到利害相关的财务方面权益的维护问题,因而这实质上也是一个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过程。
同时,《准则》在第19、22、25和27条集中强调了控股股东对子上市公司控制权权力的责任和限制:“母子上市公司间要实行从人事关系、资产归属、业务竞争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立、自治和风险责任自担,集团内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权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自治权”。这反映出集团公司对子上市公司应有的基本财务责任要求:母公司对控制权的运用不得侵害子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上市公司财务责任履行综合指标:每股社会贡献值。
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实施,其第1段即列明宗旨:“除公司自身和股东经济利益以外,公司还应充分关注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同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指标用公司对前述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直接财务贡献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后得到。因而这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对利益相关方履行财务责任的综合指标。
3.国有企业财务责任的专门要求。
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第1和17条指明:“中央企业应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保护负责,要从战略的高度将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协调”。《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央企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而且从公司战略的高度指导央企积极主动履行责任。因此,其中涉及到利益分配和风险回报的财务责任履行机制无疑将在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履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证监会国资委部门规章这三个层面的法规构成了国家对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责任进行宏观管理的基本公共财务规则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公共财务规则对公司财务责任要求的层次关系图
三、公司财务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内部财务责任的理论基石:产权理论
从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到1844年《股份公司法》颁布,英国历经244年曲折的规制探索才第一次界定了股份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855年英国议会颁布《有限责任法》明确了公司独立法人的实体地位,“从法律上首次肯定了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9]。至此,代表现代公司制度要义的法人财产权开始确立。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衍生出公司独立的财权,股东权利和法律约束使得财务责任也随之而来[1]。于是公司财务责任就孕育在法律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经济责任和公司章程有关财务的规定之中,而首先形成的无疑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蚀并努力使之保值增值的内部财务责任。
Coase(1959)认为产权体现的是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探讨了产权权力的行使边界,并深入分析了不同产权权力在超出各自边界时的排斥、制约和相互影响问题[10]。Nicholson(1992)提出,是法律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产权所对应的权力束[11]。Kay(1994)认为股东从公司分配收益却并不真正拥有公司,公司是一个拥有品牌和信誉的独立利益主体 [12] 。Coase, Nicholson和Kay的产权观深刻阐释了公司法人产权具有自身独立性和自治权的经济实质。
从经济实质看,投资人对公司某种产权的投入意味着权力与责任的同时转移,因为与产权相关的责任不能割裂于产权之外。割裂会带来产权激励的扭曲,正如我们今天看到国企软约束与政府补贴所带来的扭曲激励效应那样。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可赎回与法人人格的独立完整,使得公司在拥有财务自治权的同时,也须承担起对等的财务责任。因此,法人产权理论是认识产权边界、分析公司财务责任的起源和层次的理论起源。
(二)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理论渊源: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1.社会责任理论推动了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形成。19世纪末,社会本位主义开始在西方立法宗旨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引致了公司财务责任在股东和公司法人关系之外向“社会本位化”延伸。与1869年《破产法》相比,英国1914的《破产法》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及从法律上给予债务人重组机会三方面统一起来,这“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改进经营、还积极预防了公司经济破产出现的社会恶性循环后果”[9]。《破产法》的革新拓展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外部财务责任,并揭示了其履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意义。而1919年《魏玛宪法》在强调保护公司财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公司财务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权利的行使应保障雇员权益并兼顾公共利益,这是公司对雇员和公共利益负有外部财务责任的法律起源[9]。因此,社会本位思想在立法中的演进引致了公司外部财务责任从默许走向正式的制度要求。
Clark(1916)首先提出了公司对社会负有经济责任的理念[13]。而Berle和Dodd教授间的争论是一次对公司社会责任本质认识的启蒙式洗礼,公司社会责任受托人是管理层的理念开始广为认同[14]。1953年Bowen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让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促进的重要机制[15]。进而是Davis(1967)深刻的责任铁律:“社会责任源自社会权力[16] ”。1979年,Carroll提出:社会对公司的期望引致了法律和社会规则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可分为经济、法律、道德和自愿四个层面责任,权重比为4∶3∶2∶1[17]。Bowen和Davis揭示出公司财权与财务责任不但对立统一,且同时存在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深刻本质。Carroll的社会责任结构观则让公司外部财务责任更为具体和深刻。社会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双重演进为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初步形成奠定了基础。
2.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了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内涵和边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应对所有与公司利害相关的各方负责,以谋求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shareholder”比“owner”更能准确反映股东的角色和地位,相应的“stake+holder”阐释了因承担公司风险从而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群体的特征。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Institute,1963)据此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本质在于他们对公司的至关重要性。Freeman(1984)和Pearce(1982)从重要性和利益索取权角度进行了深刻描述:“利益相关者是指对一个公司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重要性及特定利益索取权的群体,利益索取权的合理性源于客观存在的与公司间的互利交易关系[18] ”。从财务角度看,公司对各种利益索取权的回应就体现为对各利益群体财务责任的履行,这从本质上揭示了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内涵和意义。
在融合资源基础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基础上,Clarkson(1994)和Blair(1999)以资源投入为依据分析了利益相关者贡献(承担的风险)与相应的利益索取权,从而建立起利益相关者和公司间清晰的利益逻辑关系。Clarkson(1994)从资本投入角度揭示了这层利益关系:“利益相关者以不同方式向公司投入了实物和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本,并因而承担了相关风险[18]”。Blair(1999)进一步指出:“除股东以外,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等往往都对公司进行了专用性资源投资,从而承担了“被套牢”和公司经营不善的双重风险,因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不但拥有当然的利益索取权而且还应分享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19]”。同时,Blair(1999)认为,政府和社区实际上为公司经营投入了公共资源,它们也承担了不确定风险而成为“被套牢”的利益相关方。
在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相互融合的背景下,公司外部财务责任的内涵和边界得到明确:财务责任的履行最终是通过实际(等价)现金流实现,具有直接和显性利益给付的特征,因此,对公司没有任何资源投入也未与公司发生直接交易因而与公司没有直接利害联系的群体①,公司不可能产生明确或潜在的财务责任,公司外部财务责任是与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利益索取权相对应的财务责任。
(三)公司契约理论为内外部财务责任的融合提供理论框架
Jensen和Meckling(1976)首次从代理成本视角解构公司契约关系: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所有的公司契约都存在代理成本和监督问题[20]。Williamson(1985)认为:有效率的契约是以独立、平等和交易费用节约为特征的,公司作为多方契约制衡体,其本质决定了包括股东在内所有利益相关的契约各方都应享有治理公司的参与权。Hill和Jones从公司战略管理高度分析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间显性和隐性契约形成、执行及由此衍生的代理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利益相关者-代理理论(Stakeholder-Agency Theory):“平等契约关系下,相关各方投入关键资源并因而承担了相应剩余风险,故公司与各方利益主体间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公司负有对各利益方的代理责任,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股东-经理层代理关系只是利益相关者-代理关系中的一种[21]”。
因此,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作为每一个契约中独立平等的一方缔约主体存在,另一方是不同契约相关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公司管理层不仅是公司的契约谈判代理人,还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契约执行代理人。公司财务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在契约框架中走向融合统一:由于契约主体间平等、独立,利益各方基于潜在组织租金的合理预期向公司投入关键资源并承担相应剩余风险,于是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便同时负有经营好契约各方所投入资源和对契约各利益方给予与其资源投入相对等利益回报的责任。即公司既有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的内部财务责任,又有对各契约主体进行对等利益补偿的外部财务责任,前者是公司财务责任履行的第一阶段,后者是财务责任履行的第二阶段,内外部财务责任统一于公司自利自治却又同时为全体利益相关者所共有和共享。正如Barzel(1982)所言:契约是对责任的特定分配[22]。公司财务责任的理论渊源和形成路径如图2所示。
图2 公司财务责任形成的理论基础
四、公司财务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公司经法律注册取得独立法律虚拟人格以代表和行使对各方投入资源的所有权和自治权,因为同样的原因公司创造的组织租金终将通过各种分配和再分配转移至利益相关方,共同利益的创造和分配体现了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因此,我们认为,财务责任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使用各种资源过程中所负有的对公司本身和利益相关各方在财务方面的责任。
(一)公司财务责任的内涵
从独立法律人格和契约制衡体的角度看,公司对内负有财产保全不受侵蚀的底线和努力经营各方投入资源以最大化公司价值的内部财务责任。对外负有对利益各方根据其对公司贡献给予对等财务回报的外部财务责任。前者是利益各方能够达成合作的出发点,亦是后者的基础和保证。后者的履行程度及合理性又成为前者实现更大潜在组织租金的基本约束条件,公司内外部财务责任统一于公司受托责任之中。
公司对价值最大化的追求过程实质上亦是财务责任履行的过程:管理层和员工是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直接主体,对其人力资本投入给予足够财务回报才能实行激励相容;贡献了市场资本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是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合作伙伴,只有对其专用性投资给予对等收益分享,才能实现供应链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等等。
(二)公司财务责任的特征
1.公司财务责任与财务目标的一致性。根据团队理论:“公司是一个创造和获取组织租金的团队(Alchian,1972)”。而组建团队本身就有实现团队工作价值的责任和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目标应该是最大化组织租金,而财务责任是实现团队工作的价值并根据各成员相对贡献合理分配价值。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契约形成的前提是各方具有增量组织租金的一致预期,而约束与激励通过显性和隐喻契约实现。那么以公司为中心的租金最大化形成目的和以利益相关者相对贡献为依据的租金分配机制之财务责任亦随之产生。
由此可见,财务责任与财务目标在公司制度中具有天然一致性也存在本质差别:财务目标一般只提及公司价值的创造及其程度,不涉及分配环节,而价值的创造与分配是财务责任的两个不同构成维度,缺一不可;同时,财务目标是显性、明确的,而财务责任还包括对隐喻责任的考虑和履行,如对老员工薪酬的额外补贴、考虑投资对所在社区的财务责任等等。
2.财权配置在财务责任的约束框架下优化。
管理层是公司法人格和全体利益相关方的共同代理人,其运用财权的适当性应由财务责任的履行程度来评价,其财务权力的持续和有效性取决于利益相关方的共同治理和共同授权。缺乏财务责任约束的财权往往在管理层的滥用中倾向于不断膨胀和积累风险,导致不良甚至危险的财务状况,这尤其在国企屡见不鲜。Kay(1994)的公司托管制论阐释了财务责任约束对财权配置优化的内在规律:公司董事作为利益各方的共同受托管理人,要着眼公司长远利益并均衡各方权益,须在责任约束下授予董事运作的最大自由度[12]。
3.财务决策和利益分配机制是财务责任履行的关键。
公司财务责任履行的关键在于设计财务责任履行为前提的财务决策形成机制和与贡献(承担剩余风险)对等的利益分配机制。只有将利益相关方的经济后果纳入到财务决策考虑因素的决策才成为利益相关者认同的决策,也才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而与贡献对等的财务分配机制正是补偿利益方专用性资产投入的根本激励方式。
五、公司财务责任的具体维度分析
(一)第一责任维度:公司内部财务责任
公司内部财务责任是公司有依契约对资源进行最优使用从而保证资源保值不受侵蚀并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之受托责任,具体包括对公司和子控股公司两层次的财务责任。
1.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财务责任。《财务通则》(2006)第11、36、62和63条规定:“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和财务预警机制,逐步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从逻辑关系看,财务预警机制是公司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可预计未来正常运营的前提,成本控制是公司最大化内部组织租金的基本战略,统筹公司资源计划是最大化资源价值的实现路径,公司价值最大化是财务工作的根本目标。在《通则》维护相关方利益的宗旨下,公司最基本的财务责任应是:基于利益相关方利益均衡的公司价值最大化。
2.履行对子公司的财务责任。
《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第6条:“控制是指拥有被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权并凭以获得收益的权力,这是判断母子公司关系并编制合并报表的根本依据”。可见,母子公司首先各自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和自治权,但控股及密切的交易关系使双方在经济实质上“密不可分”。于是母公司拥有合法控制子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但子公司也拥有一定独立的财务与经营自治权(自治程度与子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谈判能力成正比),母公司对财务权力的行使须以履行对等财务责任为前提。如《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9、10和12条要求公司列明母子公司间关联交易性质判定及披露的标准,并强调对披露为公平交易事项的证据要求。如《财务通则》(2006)第23、35条规定:“企业集团采用内部资金集中模式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集团内交易应按独立的市场交易计价结算,禁止投资者或经营者输送利益或操纵利润的关联交易行为”。
对上市公司财务责任的法律规制更为严厉:2003年8月28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2005年6月6日《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证监会文件的严厉管控清晰演绎出母公司需对子公司承担的财务责任基本要求。因此,母公司合法享有一定对子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及相关收益权,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则掌控子公司剩余的财务控制权及收益权。但同时,母公司必须遵循不传递误导财务信息、不损害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利益的财务责任前提,必须恪守财务权力边界履行财务责任的集团财务治理要求。
(二)第二责任维度:公司外部财务责任
公司外部财务责任是依据利益相关各方对公司的相对贡献给予财务回报,并将对利益相关方经济后果的影响纳入到财务决策考虑因素中的责任,如“双高”公司的环保投资决策等。“公司是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特别合约体,故公司财务的本质是一个资本资源配置与流转的系统”[6]。这个界定鲜明揭示了公司作为资源组合体的本质特性,因此我们认为,如图3所示,公司还负有对财务资本投入者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务责任,对人力资本投入者管理层和员工的财务责任,对市场资本投入者供应商和客户的财务责任以及对社会资本提供者政府和公司所在社区的财务责任。
图3 公司财务责任的具体维度关系图
1.公司对股东的财务责任。股东真正拥有的是股权而非公司本身,故公司天然对股权负有保值增值的财务责任。公司对股东财务责任的履行可以通过公司的业绩推动股价上扬、发放股利等多种方式进行,关键在于股权的不断保值增值并实现收益。公司对股东的财务责任体现在各个阶段,如募集阶段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的股利政策、公司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风险提示等等。
2.公司对债权人的财务责任。债权人为公司提供了高效率的融资,还承担了一定公司融资后的道德风险,公司理应履行债务契约按期偿还本息的财务责任。《破产法》关于债权人在公司重组阶段的接管权规定是法律惩罚不履行对债权人财务责任的直接体现,而英国《破产法》演进中的历史规律深刻阐释了财务责任履行及利益各方合作对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意义。
3.公司对管理层和员工的财务责任。
管理层作为公司法人和各方契约的一致受托人,对公司负有勤恳诚信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公司也负有对其人力资本贡献给予对等回报的财务责任。人力资本的可塑性使得员工对同一公司的工作越熟悉其单位贡献也越高,但“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也被高度锁定”(Blair,1999)。人力资本于公司发展前所未有的重要,公司给予管理层和员工与他们贡献相对等的财务补偿责任也前所未有的必要。
《财务通则》(2006)第41、42、43和52条提出:“可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制度;可专门设立对技术研发、治理“三废”等有特别贡献的薪酬政策;经营者和员工可按公司章程或契约以管理和技术等要素享受收益分配等等”。这体现了公司对管理层和员工贡献的时间、不断成长的人力资本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也反映出应将财务激励与公平分配有机结合的责任履行原则。
4.公司对客户的财务责任。
客户为公司提供了市场资本和收益来源,公司对客户负有共同培育和维护好专用市场资本的财务责任。成功的公司往往选择和分销商客户一起建设销售渠道,共享销售利益,从而奠定坚实的专用市场资本,如加多宝和联想集团等。加多宝在2012年再夺国内饮品行业头名,“深度协销”模式是其持续成功的关键:“加多宝投入人力、资金与每一级次的分销商共同建设和维护销售渠道,并在渠道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上实行卓有成效的绩效考核和利益均沾(如非常守时的返利)机制,销售网络的共同建设、深度合作和财务责任共担构建起共赢的利益共同体”②。这映衬出履行对分销商财务责任对销售乃至整个公司战略实现的重要意义。
公司对终端客户的财务责任主要体现在研发投入、产品设计和售后服务方面。根据Cornell和Shapiro(1987)的研究,研发投入和基于客户需求的新产品设计是公司率先履行财务责任从而引致公司客户间隐喻契约将来自动执行的主动承诺行为[23]。隐喻契约的自动执行意味着客户会更忠诚于特定品牌或产品,并愿意支付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海尔集团的成功印证了隐喻契约运行机制的重要性:“不断瞄准高端市场进行研发和市场开发,因为高端市场的客户需求往往暗示着产品未来的发展方向,其差异化定价又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4]。售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实质是对消费者履行补偿性财务责任:售后退回和更换是直接从财务上对客户进行补偿,而保修则是从客户使用和维护费用的节省上进行补偿。
5.公司对供应商的财务责任。供应商不但为制作特定原材料进行专用性投资承担了额外经营风险,商业信用更使其长期为公司垫支运营资金并负担资金成本。供应商承担双重成本意在获得长期公平交易和交易成本的节省。相应的,公司对供应商负有公平交易和及时给付款项的财务责任,这也是公司战略和供应链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
6.公司对政府和社区的财务责任。
(1)对政府的财务责任。
除了提供公共秩序和法律保护,政府还通过公共财务规则界定公司财权配置及财务责任履行的基本问题,为公司财务治理提供了制度环境和基本运行框架。依法缴纳税费之外,公司还负有遵循国家发展规划的投融资财务责任:《财务通则》(2006)第23、27条:“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对外投资应遵循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因此公司在决策时要将投融资的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有机结合。公司对政府财务责任的履行还体现在公共财务捐赠上。这可以理解为公司为政府应对非常事件时缴纳的“临时灾难税”,“税额”多少出于自愿,履行是通过现金流的财务责任方式兑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了相应表彰制度,这正是政府作为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积极回应。积极履行财务责任的公司才能凭借良好的声誉和品质承担政府项目,开展与政府间的战略合作,这也是建立正面政治关联的重要方式。 (2)对所在社区的财务责任。社区提供给公司发展所必须的地理空间、环境及相关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制了公司投融资决策必须以社区环境和生态文明保护为前置约束条件,这是公司对社区和环境的根本财务责任。
在向“生态文明”经济转型的制度背景下,公司投融资行为早已与社区和环境责任密不可分:2007年7月30日,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通过环境法规防控信贷管理风险,并推进以产业升级和环保投资为导向的绿色信贷机制的建设;2007年8月13日,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IPO或再融资前必须通过全面环境核查,归属公司集团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募集资金拟设立的新项目均在核查范围内;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试点编制并公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参考投资信息。
社会期望正逐步内化为公司价值观的一部分,而公司价值观与社会期望的耦合通过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相衔接。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一个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无法离开利益相关各方的支持和共同经营。因此,一个有效和利益共同的公司需要把公司对各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责任和谐而相容的纳入到财务治理体系中来,才能带领公司和各利益相关者一起走向成功。
注释:
①对公司未投入任何资源也未发生直接交易的一般或特殊群体(如媒体),由于其无法与公司形成明确或潜在的财务关系,故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②新浪财经,2013.5.7,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crz/20130507/130215374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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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漆玲琼)
On Company'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eck and Balance of Corporate Financial Governance
MO Lei1,2
(1. School of Accounti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China;
2.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a company'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in terms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ompany Law,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he CSRC regulations,discussed the origins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nd reunific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theo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 theory and corporate contract theory,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odern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ompany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Financial responsibility;Finance governance;Stakeholder;Company;Social expec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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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邓颖.战略资本配置与企业发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64.
(责任编辑:漆玲琼)
On Company'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eck and Balance of Corporate Financial Governance
MO Lei1,2
(1. School of Accounti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China;
2.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a company'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in terms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ompany Law,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he CSRC regulations,discussed the origins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nd reunific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theo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 theory and corporate contract theory,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odern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ompany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Financial responsibility;Finance governance;Stakeholder;Company;Social expec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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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Financial responsibility;Finance governance;Stakeholder;Company;Social expec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