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
内容摘要:“以房养老”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基本模式,以明晰的房屋产权为前提,贷款金额取决于房产价值等因素,贷款领取方式灵活多样。“以房养老”是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但由于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环境不匹配、法律支持不成熟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我国各地的试点进展缓慢。根据国外实践经验,要使“以房养老”成功运作和顺利推广,合理的、多层次的产品设计是基础,政府担保和监管是关键,法律健全是保障。因此,我国“以房养老”体系的构建应从相关市场环境的建设、法律法规的探索与完善、系统性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入手,推进“以房养老”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以房养老 倒按揭 房屋产权 养老体系 养老模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明确提出了各地可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正式从政策层面鼓励进行“以房养老”的探索。实际上,我国的“以房养老”相关政策和实践并不鲜见,2005年至今,上海、南京、辽宁等地都自发出台过“以房养老”的相关措施。但是,我国的“以房养老”主要停留在地方层面的“先行先试”;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体制管理,此前的尝试未能真正形成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无论从中央到地方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实上,目前国内各地方鲜有以房养老的实际操作案例。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以房养老”在我国的实施与推广?本文将在明晰“以房养老”的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各地主要的“以房养老”模式进行剖析,以明确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挑战,并结合国外“以房养老”实践的经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以房养老”的内涵及特点
(一)“以房养老”的内涵
以房养老,也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年人先把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定期从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享有老年寓所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当老年人去世时,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将收回其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模式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补充措施。“以房养老”是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将个人住房与个人养老结合在一起的产物。“以房养老”通过明晰的房屋产权界定,将“人养房”与“房养人”两个阶段进行有机衔接,一方面使得房屋产权价值得到极大发挥;另一方面,使得家庭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用最大化。因此,“以房养老”将金融保险产品与个人住房、养老问题相结合,不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个人住房发挥养老保障功能的新拓展,为我国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二)“以房养老”的基本特点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又被形象地称为“倒按揭”,是指拥有住房产权的老年人将该住房产权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该老年借款人的年龄、预期寿命、住房现值及其未来增值空间和折损情况等对该老年借款人去世时房屋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用住房的评估价值减去住房预期折损、借款人预支利息,并按当前人们的预期平均寿命计算,将其住房的残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按年支付现金给老年借款人,也即“抵押房产,领取年金”。在此期间,老年借款人可以继续在已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房子里居住,直到该老年借款人永久搬离该住房或者去世为止。当老年借款人去世时,相应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该住房产权,并将该住房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以弥补贷款本息;此外,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还享有该住房的升值部分价值。由于这种个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现金流向与普通住房按揭贷款的现金流向恰好相反,因此这种贷款模式也常被形象地称为“倒按揭”。
我国“以房养老”实践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我国各地的“以房养老”模式
1.南京的“租售换养”。这种模式规定,凡是在南京市拥有60平方米及以上住房产权,并且年满六旬及以上的孤寡老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将其现有住房进行抵押,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可入住南京市老年公寓,并且享受终身免交一切费用的待遇,最终该住房产权在孤寡老人去世时归养老院所有。该模式的典型特征便是“租售换养”,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在城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且该住房无需子女继承或无子女继承的中低收入老年人。但这种模式有两个限制性条件:拥有本市60平方米及以上产权房和年满六旬及以上的孤寡老人,这就将适用人群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覆盖范围过于狭窄,这可能也是导致该模式失败的原因之一。
2.上海的“以房自助养老”。2007年6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以房自助养老”的创新型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房屋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相应的房屋租赁机制,具体实施办法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首先将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通过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出售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一次性取得全部房屋出售款;然后,借助相应的房屋租赁机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该房屋返租给出售房屋产权的老年人,
其租金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相同,该老年人可按租赁期限将房屋租金一次性付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支付。这种模式其实是售后返租,主要是利用房子的价格与租金的差额来获得养老金,比较适合在大中城市有一套以上的房产且无需或者没有子女继承,但又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的老人。但这种模式要求先将房产过户,而且房屋的升值部分完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这就损害了老年人的利益,该模式最终也未成功。
3.北京的“养老房屋银行”。2007年10月,北京的“养老房屋银行”模式由北京市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与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在这种模式下,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先向养老服务中心提出该种需求,并把拥有产权的住房交付给中大恒基,然后由中大恒基免费代替该老年人将已交付的住房对外出租,以赚取租金。取得的租金用来抵免养老院的费用,剩余租金由老年人自行安排处理,该种模式下老人始终拥有房屋的产权。这种模式也属于租售换养,只不过老人可始终拥有房屋的产权,这是与前两种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但这种模式由商业公司运作,商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难免会使人产生顾虑,老年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