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平
【摘要】老子哲学以“道”为本,具备唯物主义精神,但又区别于绝对的物质观。老子崇尚陰阳,《道德经》是一本充满辩证法的伟大哲学著作,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相得益彰。同时,老子的政治学说带有民本思想,追求“小国寡民”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学说的古典表达。
【关键词】老子 道德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 比较
【中图分类号】B223.1 【文献标识码】B
老子是我国先秦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老子所著《道德经》是我国“第一部哲学著作”,充满了唯物主义精神和辩证法思维。比较老子道德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分析研究二者的共通性,也是为了找到马克思主义作为“西学”而能够“中国化”的哲学理路及其异同。同时,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传统哲学的内涵,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
“道法自然”与唯物主义
哲学研究的第一领域为“宇宙论”或“本体论”,寻求宇宙生成发展的第一动力。老子《道德经》通篇以“道”为核心概念,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世界的本原。“道”在《道德经》中出现过很多次,具有不同的含义,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层内涵:
第一,“道”是世界的本源,是万事万物生成发展的源动力所在,是客观存在的绝对之物。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①天地自然世界生成之前,先有了混沌之物,而这物其实就是“道”。又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②“道”作为“物质”,不是有形的固定之物,而是玄妙混沌之物。由此可见,老子的“道”带有物质性,唯物而非唯心,从而否定了“唯心”的世界观和“神”的存在。就这一点而言,老子的道德哲学已然从其核心与根部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哲学相通。
第二,“道”是自然规律,是指导人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③“道”是自然规律,它不仅统治着自然世界(天地),也统治着人类世界,而人应该顺应这种规律。又说:“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④社会的治理也应该符合“道”的规律。《道德经》第五十一章是对“道法自然”的最好阐释:“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⑤老子告诉我们,万物的生长是依照自然法则,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识”。万物皆自然而生,自然而长,自然而亡,没有谁在背后命令,也没有谁在背后指使,万物皆符合“无为而为”的“道”的精神,是自发的,自生的,自为的。这“无为而为”的自发性就是自然规律,正是这自然规律使万物生长、发育、成熟、进化。
由上分析,老子的“道论”肯定了客观规律的根本性与重要性,肯定了客观物质运动先于人的主观意志,告诫人们要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即所谓“尊道而贵德”。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强调,物质是第一性,意识是客观物质在头脑中的反映,物质决定意识。同时,物质运动所反映的自然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应该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人的可贵性就在于具备“主观能动性”,但是人不能限于主观的臆断或幻想,而应该尽可能地追求“主客观统一”,认识和理解客观规律,把握和改造客观世界。
综上所述,老子的“道论”反映的是自然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相得益彰。诚然,老子的“道”在其内涵上更加丰富,并不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物质”概念的内涵完全一样,但是二者的共通性在于,承认自然规律的先天性与第一性,以及自然规律是事物生成、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所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道”与“物质”虽有相通性,但在内涵上仍有所不同。“道”虽然是老子哲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老子的哲学表达是“诗意的”。老子并没有给“道”进行严格的定义和系统的阐述,综合《道德经》经文的论述,“道”除了以上所讲的“绝对之物”以及“自然规律”之外还有以下特点:
“道”是玄妙的,混沌的,而马克思主义“物质”则没有。《道德经》第四章言:“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⑥老子在这里用了两个“似”字,表明“道”的“不可捉摸”、“难以捕捉”。“道”好像存在,又好像不存在,处于玄妙的状态中。可能正是因为“道”的存在形式是无形而又有形,“道”才能贯穿万物,包容万物,所谓“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万物不论尖锐还是纷杂,光明还是黑暗,“道”都与万物同在。“玄”是“道”的特性之一,是“道”的存在形式,“玄”本来就是一种很难言说的形态,故“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老子对“道”的论述在这些方面实际上已经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道”的内涵丰富而复杂,只能看作是介于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之间的一个概念,老子没有做更加细致的定义与区分,因此,我们不能将老子哲学简单地看成唯物主义哲学,而只能说二者具有相通性。
阴阳大道与唯物辩证法
相生相克的阴阳论与对立统一的矛盾论。马克思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存在于事物发展过程中并起相当的作用。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论在老子《道德经》“相生相克的阴阳论”中得到了漓淋尽致的体现。
《易经》言“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秉承《易经》的衣钵,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又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是“德”,“二”是“阴阳”,“三”是阴阳规律,这规律造就了万事万物。阴阳论告诉我们,矛盾对立相生的规律是存在于万事万物的生成、发展和死亡的过程之中的。矛盾虽然是对立的,是“二”,但矛盾也是统一的,是“一”。作为“一”的统一体的对立双方在相互作用中,不断冲突、调和与转化,世间没有绝对之物,只有绝对的矛盾。老子的道德哲学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也体现了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原理。
阴阳辩证法是老子分析认识社会现象与自然世界的哲学方法论。老子提出了在中国思想史影响深远的“反者道之动”和“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观点。他还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想和,前后相随。”⑦ 天下的事物和现象不是孤立片面的,而是普遍联系的。任一事物或者事物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总是与其对立物或对立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没有了“美”,就不会有“恶”,没有了“善”,就不会有“不善”,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等属性或状态都是互相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事物无不向自己对立方面转化而去。这与马克思对立统一规律中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原理是一致的。
另外,事物“量变”和“质变”的原理在老子哲学中也有所体现。老子言:“合抱之木,起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⑧对同一性质的事物,也有它的对立方面,即它的时间联系和历史发展,如果这种联系和发展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中的量变与质变原理,即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前提,质变是两量变的必然结果。如:木之合抱与毫末,台之九层与累土,行至千里与足下,都是对立的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前者无不由后者发展而来。
老子在辩证法上的深刻认识,源于老子认为事物的内在否定性是导致事物向对立面转化的最深厚的源泉,“反者道之动”不仅仅是对道本身的存在特性的规定,用于道的本原意义,它实际上决定了由道而生的全部宇宙万物,都以“反者道之用”为自己的根本规定,是所谓“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所以,老子认为道的这一特征很难用普通概念说出来,必须借用否定的表达方式,这就叫做“正言若反”。这种表面上看似错误的观点,其实是基于辩证的否定观的,是正确的。这与马克思主义中辩证的否定观有许多相通之处。
阴阳和合与绝对矛盾。辩证法是老子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共同的特征,作为把握世界规律的方法论,二者有很多相似性,但也仍有所不同。其不同点主要在于,老子哲学虽强调矛盾对立及其转化,但也非常关注矛盾的“相消”,即阴阳“和合”的境界。这一境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矛盾统一”的“统一”状态并不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统一”仍然包含矛盾,而阴阳和合的境界已不包含矛盾,带有超现实的“神妙”因素,实际上,这就进入了形而上学的领域,而形而上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反对的,这也是老子道德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根本区别之一。
老子认为,阴阳对立、相生、转化只是运动的规律,不是运动的目的。作为人类,应该顺从这样的规律,更应该充分利用阴阳规律而达到阴阳和融的境界。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⑨意指阴阳两气互相交冲而成均调和谐状态,即“和气”,就是论述阴阳配合运动规律的和谐思想。所谓“和气”,在老子原经中没有过多的体现,但是在后代黄老道家和道教术士的注释以及著作中成为重要概念,也成为道教人士修炼成仙的重要依据。可见,老子哲学并不是过分强调矛盾,而只是将阴阳矛盾看作是阴阳和合的先前状态。
基于阴阳和合的认识,老子认为“上善若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生动而深刻地用水性来比喻思想品德和智慧高尚者的人格,以及认为“善为士者,不武”等“不争之德”,充分体现了老子“和”的理念。老子又说:“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德善也。”就是说,善良的人,我善待他;不善良的人,我也善待他;这样,可使人人向善。老子认为人应该“不争”,应该“和善”,《道德经》在处世哲学上充满了“不争”、“退让”“谦和”的气质,这种哲学气质与马克思主义的“斗争”哲学和“革命”特性是根本不同的。之所以二者存在这样的不同,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更加强调绝对矛盾的存在,即使经历“正反合”的螺旋上升,使矛盾双方达到统一的状态,但矛盾依然是存在的,人生就是“斗争不止”,世界就是“矛盾永恒”。老子站在了阴阳和融的制高点,认为矛盾的对立转化只是过程,而不是目的,消除矛盾,建立和谐的内心、人生以及社会才是根本目的。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老子的哲学方法论与认识论带有神秘主义或直觉主义的特点。为什么老子哲学会具备这样的特点?这就必须分析其理论的来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创造主要是基于对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阶级的深入分析与把握,是建立在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基础之上的,故带有极强的历史感和唯物性。而对老子哲学的来源学界众说纷纭,但是从仅有的史料和《道德经》经文中,我们可以大概看出老子哲学主要来源于对上古圣人之学的继承以及自身的体验和领悟。《道德经》中就有不少感性经验的描述,如关于呼吸的“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关于养生的“专气致柔,能婴儿乎”,关于道的“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等等。感性经验区别于理性思辨,带有直接性。感性经验会加强直觉认识与身心感悟,老子的感性经验的描述恰恰加深了对“道”的直觉认识。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老子的直觉并非完全是感性的,也具备很强的理性特质。老子对现象的感知虽然是感性的,但是老子往往会从这种感知中,运用逻辑的归纳法,从特殊的事物和现象中得出普遍性的结论,因而超越了感性的经验认识。所以,从老子哲学的感性和理性层面来说,其具有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似的部分,但是就其直觉层面的神秘主义成份来说,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也是从这一点上,二者的哲学出现深刻的不同,體现出鲜明的中西方哲学的不同语境和背景。
道化天下与社会主义
老子的道德哲学在政治理想和社会治理方面体现出一定的“社会主义”色彩。老子言:“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就是让人民吃得甘美,穿得漂亮,住得安适,有欢乐的习俗。这是老子针对当时统治者剥削压迫严重,出于当时下层百姓的愿望,设想出一个无剥削无压迫的大道理想社会。尽管这在当时物质和精神文明都低下的社会里不可能实现,然而却表达了老子对人类生存状态的终极关怀,对人类理想生活状态的美好向往,具有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意味。
这种跨越时空的社会主义式的契合还反映在老子追求建立在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基础上的道德规范体系,反映了劳动者和普通大众的要求,与共产主义道德是直接相通的,同时,以利他主义为原则与和谐共处的善恶判断标准,与共产主义道德也有共同点。
深究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我们不难发现,老子所期望的社会就是一种“道化天下”的社会,凡事顺道而行,依道而为,不要违背自然客观规律。这就是老子所讲的“无为而治”,所谓 “无为而已,则无不治矣。”老子告诫统治者要依照无为的原则去处理政务,这是老子总结出的关于政治治理的最高原则和根本之道。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不是无所作为,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有所作为,是不要违背客观规律强为妄为;不是排斥任何积极行为,而是要把握好量和度,以不破坏事物的自然状态和正常的运行为原则;不是“没有行动”,而是“避免反自然的行动,避免拂逆事物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情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不勉强而成之。而社会主义社会是人人自为自在的社会,是已然没有“统治者”的社会,是人们可以充分自治的社会,这与老子政治思想中的“无为而治”相似。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只有遵从客观规律的“有为”,才能创造一个自然和谐,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的“无为”社会。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老子哲学在唯物性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通,但是老子的“道论”又上升到形而上学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分开来。老子的阴阳辩证法不仅肯定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也阐释了对立统一的矛盾原理,但是,老子更加关注没有矛盾的阴阳和合的境界,也即“道”的境界,使辩证法在老子这里又带有了形而上学的色彩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并不完全相同。老子的政治学说带有民本思想,“无为之治”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学说的“先秦式表达”。
(作者单位: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陈鼓应注译:《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69页,第156页,第169页,第245页,第260页,第90页,第80页,第301页,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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