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玥
摘 要:社会保障基金作为一项国家的战略储备资金,其投资收益率只有超过了通货膨胀率和工资增长率,实现正增长,才能抵御货币贬值的风险,保证未来的支付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保基金所面临的社会保障和基金运营监管不当及增值保值压力不断扩大等问题需要得到我们足够的关注。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收益;透明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人们的活命钱和养老钱,社会保障投资必须万无一失,在社会保障基金上的任何失误都会导致人们生活的巨大困难和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用上,应当在充分考虑其安全性的基础上,保证适当的收益,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主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应对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因此,这部分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来实现增值保值。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投资方向仅限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国内债券和股票等。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三大社会保障系统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障体系中的企业年金基金,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以及作为各项财政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6年底中国各项社會保障基金所占比例为:社会保险基金为8006亿元,占总基金的7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2117.9亿,占总基金的19%;企业年金为910亿元,占总基金的8%。
在谈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问题时,主要针对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其中又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主。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晚,在此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即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使本来应积累下来的养老金没有得到兑现,而是以上缴国库的形式上缴国家及凝结在国有资产中,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历史欠账”,这些“历史欠账”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隐形债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26亿,占总人口的一成以上。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18%,到2050年将达到4亿以上。面对如此庞大的养老金支付群体,外加巨额的隐形债务,给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了养老保险的空涨运行,如果社会保障基金不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社保基金运行状况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
1.谨慎人原则
谨慎人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和投资人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时,就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对受托人的资产进行谨慎精明的处理。这种投资原则有利于调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基金管理者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但这种投资原则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尤其是谨慎人原则的法理要求有充分的认知和心理认同。
采用谨慎人原则的国家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最为典型,这些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组合没有做太多的限制,通常只规定发行人、各类投资品种、风险、所有权集中性等问题而不规定持有各个投资品种的上限比例。
2.严格数量限制原则
严格数量限制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结构,并要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从而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投资原则使社会保障基金对单一资产的投资不能超过或者低于一个比例,这样单一资产的损失,就不会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破产。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简单的风险控制考虑,往往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不能根据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对社会保障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可能导致资产收益水平的损失。
采用这种原则的主要以德国、瑞典、丹麦、芬兰、智利、秘鲁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组合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主要表现为:一是限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自我投资,可以减少因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而可能会给雇员带来的利益损失;二是限制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限定各种投资工具(主要是政府债券)在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额;三是有些国家还实行最低收益原则,要求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必须达到一定水平,同时采用严格数量限制原则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强,拥有较大的权利。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行状况
2000年国务院做出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建立了国家战略储备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按照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债券。办法中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债、金融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经专家评委会评审,确定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公司为投资管理人,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有两种,即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直接投资是将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上买卖国债以及实业投资等。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则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按照成本计算,截至2006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规模为2828亿元,比上年底增加710亿,扣除作为负债核算的代管行业筹集基金58亿和个人帐户收益58亿元后,全国社保基金收益为2724亿元,比上年增加770亿元。其中,财政拨入资金58亿元,已实现收益198亿元,收益率为9.34%;已实现收益加浮动盈余,经营业绩为620亿元,经营收益率为3.89%,如果加上三家银行股份投资的当年股票浮动盈余增加额,2006年基金经营业绩为1479亿元。按时间加权,全国社保基金自创立以来基金累计年均收益率为3.89%,累计年均经营收益率为6.88%,扣除个人帐户分享的收益,累计已实现的收益占社保基金权益的13.19%,占财政下拨资金的15.30%。
三 改进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几点建议
虽然在2006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其中占主要比重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增值要求高等的特点,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项长期的货币收支计划,就要求其投资收益率超过了通货膨胀率和工资增长率,实现正增长,才能抵御货币贬值的风险,保证未来的支付能力。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保基金面临着社会保障和基金运营监管不当及增值保值压力不断扩大等问题。鉴于此,下面就社保基金投资谈几点建议:
(一)建立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概括的说,在目前社会理性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条件下,国家只能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投资方向,禁止任何社会保障资金涉足存在投资风险的领域。在社会资金投资领域受限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基本无投资风险的产业。作为社会保障专项投资领域,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将国债和由国家财政担保发行的金融债券设立为专供社会保障基金的专享投资领域。因此,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是非常重要的。
专供社会保障投资的专项性投资领域,能够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可以较好的规避社会保障的投资风險。但是,随着生产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提高,国家还应该通过制度创新为社会保障基金开辟更多无风险的投资场所。首先,将银行资金拆借业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无风险场所。因为银行间的资金拆借一般都是期限较短,收入稳定的金融活动,加上国家对金融行业的保护,社会保障系统如果承担银行资金拆借业务,不仅可以增加银行融资的资金供给,而且为社会保障系统开辟新的无风险投资场所。为了使社会保障系统得到银行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而不至于将银行资金拆借业务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资金,国家可以采用优惠利率的办法使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近水楼台”的便利。其次,将垄断行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无风险场所。具体措施是:通过配额投资的方式,把垄断行业确立为社会保障排他性投资的场所。从市场结构来看,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基本无利可图的,好的市场都有被大资本垄断企业所把持。通过配额投资方式,按市场的价格,把原属于垄断企业的资产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社会保障基金,使投保人能够分享资本收入。
(二)拓展社会保障基金进入市场的运营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是人们的活命钱和养老钱,社会保障投资必须万无一失,应充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这样社会才会稳定和和谐,人们的幸福指数才会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进入市场的运营方式主要有:(1)从“间接入市”中获得收益。所谓“间接入市”就是通过购买投资基金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给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可以帮助社会保险基金有效的回避非系统性风险,以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2)发起设立可以上市的、用于可以专业投资的开放式养老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或收益凭证,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委托专业资金管理机构用于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项目的投资。(3)成立专业性的社会保险银行,进行直接的资金借贷。因为社会保险基金尤其是社会养老基金具有资金量大、来源稳定、运作周期长的特点,特别适宜中长期投资。(4)建立规范的专业托管机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方法是:提取应收账款、存货、投资准备金等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发生重大损失,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投资管理人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时的亏损。
(三)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透明度
上海社保案之后,社保基金的运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保障基金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资金、政府受托管理或者由政府出面委托其他机构管理,政府负有最后支付的责任。为了解除受托责任,政府应当向公众披露全面具体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还远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以至于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需要从制度上确保公众信息获得渠道的通畅,通过信息透明来加强公众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透明度,首先,从制度上保证公众对社保基金信息拥有明确的知情权,明确政府、个人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各自的信息需求和信息产权,因此就迫切需求《社会保障法》的尽快出台。其次,推进全社会信息权利意识,我们认识到仅仅靠法律来推动透明度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有其局限性,只有当透明的思想成为公众的共识,从而产生一致行动时,才能在根本上产生透明度推动力。最后,信息披露是首要目的,是提供有助于评价现在和将来支付到期资金能力的信息,因此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具体说明应披露的主要社会保障基金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投资基金管理效率高低,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正常、有序的运行及整个社会稳定的发展。它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方法、手段、技术非常广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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