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与钞票

2014-10-09 03:03刘忠昌
领导之友·综合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衡阳选票钞票

刘忠昌

“钞票”与“选票”,原本风马牛不相及,但在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活中,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紧密地联系起来,演化成为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贿选”行为。

提起“贿选”,人们首先会想到2012年震惊全国的衡阳“贿选门”事件,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钞票换选票的案例。据报载,当选的70多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名送钱拉票,参会的527名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受钱物,涉及金额高达1.1亿元人民币。这一“政治圈里的地震”,涉案人员之多、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实乃罕见。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衡阳“贿选门”事件这样乌烟瘴气的丑闻,可谓前所未有,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富裕的城郊型地区,以钞票换选票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据了解,一些地方普选村主任时,有些人挨家挨户送礼送钱,拉拢村民选票。更有甚者,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采用恐吓和暴力手段,如半夜砸窗户、投恐吓信、制造交通事故等,逼迫竞争对手退出。

以钞票换选票行为,危害极大,影响极坏,是对党纪国法的严重挑衅、亵渎和践踏,触碰了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我们党的执政底线。危害之一,破坏了我国最基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在1979年实施差额选举,这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突破,其前提和基本规则是公平竞争。而“贿选”者则是把人大代表选举当成了一揽子的“金钱”买卖游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选举环境,破坏了法律秩序,所得结果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危害之二,败坏了人大代表的公信力。衡阳“贿选门”事件中,在93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中,有44人原本为企业家,却明目张胆地“瞒天过海、偷天换日”,摇身一变成了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或农民身份。这些以钞票换选票的“身份失真”者,无非是把人大代表资格视为牟利的资本,他今日能以钞票换选票,明日必将以选票换更多钞票。对这些“张冠李戴”的“金圆代表”来说,其自身的利益、小团体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怎能期望他们成为全心全意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人大代表”“人民公仆”呢?危害之三,毒化了社会风气。以“钞票”换“选票”,使原本神圣的选举沦为了龌龊的金钱交易,在社会上,尤其是在一些精英群体中,产生了“金钱万能”的不良效应,助长了拜金主义的蔓延。

杜绝以钞票换选票的“贿选”现象,首先,必须从领导干部抓起。我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历经多次修订,《选举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对贿选的界定和处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如果认真落实《选举法》,那些以钞票换选票的行为就会无处遁形。但问题的关键是,有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本不真正重视并落实《选举法》。试问,衡阳“贿选门”事件中,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到哪儿去了?当地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哪儿去了?令人欣慰的是,近期查处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被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的标本意义是,不仅要严肃查处贿选者和受贿者,还要依法查处负领导责任的失职渎职者,以此警诫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其次,必须严惩“贿选”拉票行为,决不搞法不责众。处理衡阳“贿选门”案件,有些人可能担心涉案人太多,在社会上发布出去影响太坏,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内部处理就可以了。但习近平总书记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我们怕丢这丑,不吱声,将来可能要丢更大的丑;如果回避这件事,容忍这样的事,我们的制度就完蛋了。”因此,衡阳“贿选门”案件中,不仅512名收受钱物的代表都被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无效,而且对进入审判程序的68名被告全部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达到了以儆效尤的效果。第三,必须扩大监督主体。既要加强纪检部门的监督,又要加强人民群众和其他团体的监督,让那些企图以钞票换选票的“贿选”者无法得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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