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乱象”反思

2014-09-29 06:19
新晨 2013年7期
关键词:临时工城管行政

尽管“临时工”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但“临时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人们并非是对“临时工”有意见,大家有意见的是,那些躲在“临时工”背后的人。

调查称74.9%单位有临时工

近日,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被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城管局回应,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一时之间,“临时工”又成热门词汇。“临时工”何罪之有?为何这个原本只是计划经济市场中的普通名词如今却被包涵了诸多不同的意义?

据新京报“京报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临时工仍然大量存在,74.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工作单位有临时工。

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临时工?78.3%的受访者认为“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成本、减少麻烦,使一些人成为临时工”,也有73.0%的人认为原因是“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的劳动力,但编制有限”。

临时工尽管大多集中在一些底层行业,但很多政府机关部门也有不少临时工。47.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机关部门没必要招聘临时工,31.6%的人认为“有必要”,还有21.2%的人认为“不好说”。

那么,现在“临时工”这个概念是否被异化?90.2%的受访者给予了肯定回答,只有9.8%的人认为没有。而是什么导致“临时工”概念被异化呢?76.8%的受访者认为“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出了问题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是主要原因。

那么,如何解决当下的“临时工”现象?77.9%的人建议“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此外要增加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71.7%的人则表示“法律应该保证‘临时工们的权益,同时应明确哪类岗位可以使用临时性劳动力,临时的期限应在多长时间内”,还有63.0%的人认为“当下的用人制度需要完善”。

尽管“临时工”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但“临时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人们并非是对“临时工”有意见,大家有意见的是,那些躲在“临时工”背后的人。

“临时工执法”是伪命题

近年来,某些地区“临时工”城管的“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事后处理结果却出奇的一致:直接肇事者大都以“临时工”的身份为单位做“挡箭牌”。这种“丢卒保车”的“临时工乱象”竟然成为目前很多机关单位的危机公关通用模式,确实令人担忧。

所谓“临时工”是与“正式工”相对的称谓,属于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临时工不占“在编名额”,工资基数与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见,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别体现在单位内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对外工作中两者都是供职单位的代表,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

协警、协勤、编外城管等都属于临时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热衷雇佣他们的原因除了节约成本,弥补行政人员编制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临时工在危机公关时可做“替罪羊”使用。其实,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从行政法角度说,临时工不能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持证上岗”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条件。临时工并非行政单位在编人员,并未配发执法证件,即便是有机关配发的“授权执法书”也不符合“持证”执法的形式要求。同时,“临时工”也不能成为执法权的委托对象,他们的作用只能是协助工作,从事一些不涉及实质执法过程的辅助性工作,比如,开车、后勤等。所以,“临时工执法”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暴力执法”系列事件中,临时工既不是直接执法者,也不是委托执法者,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方面,如果执法机关非法授权临时工“行政执法权”,那么,按照行政法规定,非法授权者就应该成为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临时工以“协助者”的身份暴力执法,那么,责任主体就应该是被协助单位。所以,临时工无论如何也轮不上成为最终责任“替罪羊”。

如果临时工的“执法”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或“越权行为”的话,用人单位仍然不能摆脱干系。因为临时工的对外“执法”使用的是单位的名义,社会公众从外表上无法分辨出“公事”还是“私事”,“正式工”或是“临时工”,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他们的行为对外并不代表自己,而代表了雇佣单位,产生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雇佣者承担。

因此,某些行政单位把“临时工”当成“挡箭牌”的做法在法律上说不通,在情理上也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这种“掩耳盗铃”的社会乱象应该成为下一步行政权力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临时工”概念是否被异化

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被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城管局回应,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巧合的是,几乎就在同时,南京市决定要全面清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广州则禁止“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必须向市编制办报批,人员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划拨,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出行政编制的10%。

同时将使用编外人员较多的部门——公安、城管等,作为重点,要求制定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此外,所有编外人员公开选聘。

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

专家认为,旧编制制度造成吃空饷、编外人员大量存在,进而导致公权力使用不规范南京的上述做法,是否能应对编外人员“乱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专家认为,对比现行的行政编制制度,南京做法有所突破,但根治编外人员“乱局”,亟须编制制度改革。

竹立家认为,编内、编外的双轨制用工模式,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如此。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市场的配置作用,编制管理能够满足公共机构的人力配置需求,但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对政府部门的职能不断提出新要求。可不少地方的事业单位编制,还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

以城管为例,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组建机构,城管的工作职责达到了100多项。可编制卡得很严。

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小马拉大车,这导致一些单位被迫大量使用编外人员。

总之,目前一些单位“有事没人干”;一些单位是“有人没事干”,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在于,“替代”编内人员的工作量,由编外人员把编内人员“养”起来。更有甚者,“分拆”工作量,把一个人的活儿,分拆成三四个人的份儿,从而获得编制。

总之,当前编制制度沿用了几十年,不再是遴选人才有效途径,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造成种种问题。(据新京报等相关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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