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英
摘 要:新税法及“营改增”的实行改变了企业的纳税环境,详细地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并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身份选择及供应商选择探讨企业在新时期应当如何加强纳税筹划。
关键词:纳税筹划;新税法;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084-02
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调整税收核算方法等手段,减少税收缴纳额度或适当延迟税收缴纳时间,以尽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缴纳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2008年1月,中国颁布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在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税率等税收条件。2013年8月中国开始“营改增”试点,标志着十二五规划下结构性减税措施的正式开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开展影响企业的纳税环境,从而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只有在新时期调整策略,加强纳税筹划,才能更好顺应政策的改变,降低税负。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实施会降低部分企业的税负水平
“营改增”的实施能够有效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避免实行部分企业重复缴纳税收,过度承担税收负担。营业税收根据不同的行业、产品及经济活动行为征收不同税率,大部分税率相对增值税较高,因此“营改增”的实施能帮助企业减少税收缴纳额度。同时,“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税率基本只包含17%的标准税率及13%的低税率,目前已经新增两档地税率,分别是11%和6%,而且增值税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部分的销项税,因此从整体上看,“营改增”大大降低了部分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营改增”方案中规定对中小企业实施3%的低税率,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有限、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空间。
(二)“营改增”的实施提高部分企业的税负水平
“营改增”的推行在降低部分企业纳税负担的同时,也加大部分企业的税收压力。部分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对象转变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但是经营活动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的供应商或下游经销商可能仍然是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因此企业无法获取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形成企业的进项税,增值税销项税不能得到合理的抵扣,导致履行“营改增”政策的企业不但不能降低其税收缴纳额度,甚至反而加大税收负担。目前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正是因为实行增值税纳税政策之后,由于纳税比例的调整及税率的上调,又无法索取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大纳税压力。
二、新时期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策略研究
(一)充分、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行业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中除了部分改革后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的优惠政策,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支持某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不随税收项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营改增”的试点推行当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符合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仍然继续享受免征政策;针对营业税减免政策,试点方案适当进行调整,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大幅增加税负的行业,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少“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是分阶段、有步骤、循序渐进地,为了保证该方案实现预期效果,并最大限度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及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功能,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即企业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之内,选择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充分考虑规模经济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水平不一样,如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以所有者为纳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像公司制企业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了公司上下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企业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规(下转98页)(上接84页)模也直接影响纳税负担。以增值税为例,该税种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使其采用不同的纳税核算方法和税率,体现对小规模企业的政策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或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同样体现类似的政策倾斜,其明确规定小规模企业采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模的企业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时,应当科学地衡量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否大于规模扩大导致的纳税负担的增加。因为一旦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三)选择合理供应商,加强纳税筹划
随着产业分工日益精细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除了个别设计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需要较大组织规模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行业,竞争经济已经慢慢在很多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一般都呈现竞争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市场行为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营改增”的推行与实施,扩大增值税纳税对象的范围。增值税的核算是可以通过原材料等进项税抵扣产品或服务的销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企业必须依据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核算。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担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并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发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功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加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不仅可以用原材料等进项税进行抵扣,也可以在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支出方面进行抵扣。因此合理的选择供应商是加强纳税筹划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在“营改增”的实行加大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情况下。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