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就业风险的类型化研究和风险防范

2014-09-27 16:10傅雪松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7期
关键词:类型化风险防范

傅雪松

摘 要: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会大环境的角度来说,就是整体就业环境风险,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就是个人就业能力风险,从就业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出发就是社会就业关系风险。规避大学生就业风险的方法与途径有很多很多,但是宗旨就是提升大学生社会存在的幸福感和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的满意度。合理的规避大学生的就业风险,需要政府、社会、高校和大学生本人的共同努力。也只有通过多方面、综合的治理,才能最终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关键词:就业风险;类型化;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68-02

一、大学生就业风险的类型化研究

(一)整体就业环境风险

整体就业环境包括了整体就业的时机和整体就业的境遇。

1.整体就业时机

就业时机就是指就业时所处的社会历史时期以及在这一时期中所表现出来的现实就业机会,一般包括由社会制度直接表现出来的社会历史形态和以生产力为指标的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同时,还包括了生产劳动对劳动力的时代性要求,以及社会运行、社会变迁在时机上的特征等。

2.整体就业境遇

整体就业境遇主要是指就业时的社会环境气候和社会运行、社会变迁的具体形势和状况,一般包括与社会政治制度连带着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其制约下的各项经济政策、经济法则和规范,与社会变迁、社会流动相应的社会运行的战略策略,社会之具体的经济单位和非经济单位的资源构成和资源配置,社会经济景气指数,人们生活需求消费状况,以及与就业活动和过程直接有关的境况与遭遇等。整体就业境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具有着一定的时代性,对劳动者来说它是一个变化着的、错综复杂的外部体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整体就业环境往往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不受求职者的主观意志变化而变化;相反,求职者必须自我主动地去认识、理解、判断和把握。

由此,在我国,就业整体境遇本身就具有着一定的艰险性和难以把握性。大学生作为求职者必须明白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以及利用自身的能力去适应就业整体环境,从而达到规避就业风险的目的。

(二)个人就业能力风险

就业能力可以说是大学生自身所具有的实施就业相关活动的素质和能力,虽然其包括了智商和情商,但是,它们通常表现出来的不全是外人所能够看见的,还有一部分往往是一种潜在的存在。例如,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参加面试,单纯地凭借自己所学的知识和积累的才干,明明可以表现得更为出色,但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影响发挥。对此,常见的措辞是没有发挥好或者没有发挥出来。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往往会随着自己经历的不断丰富而在求职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游刃有余,也就是说良好的就业求职能力并不是一开始就可以拥有的,它也是靠着不断的锻炼和积累在一定的条件和时机下才会体现出来的。而且,每个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都会体现出来自己的性格特征,具有着不同的风格。这些所谓的就业能力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同样,也恰恰是因为这些特征才会使得就业能力和就业风险息息相关。

(三)社会就业关系风险

第一,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选择关系。求职者在选择用人单位的时候,一般考虑就业待遇、就业条件、就业环境、职业兴趣、职业态度、职业自由度以及职业发展空间,当然,也包括了由该职位所产生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个人自尊、自信等。这些方面既是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自己对择业的追求和理想。以上因素,既可以高于现实与实际,也可以低于现实与实际。两种情况对实际的就业求职都产生不确定的结果,因此都有着风险。这样的就业风险简单来讲就是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选择高于自己就业能力的风险或者低于自己就业能力的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选择关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希望找到适合于本单位需要,具有良好的教育资历、工作经验、工作态度和个性品质的人。概括地讲,就是求职者要具有较好的对用人单位和对目标工作的适应性。通常包括求职者能够服务于自己的最长时限、忠心与服从的程度、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应付出的物质代价、心理代价、人事代价和管理代价等的要求。这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要求也会呈现或高或低的风险,要求过高通常会使用人单位无法觅求到自己心仪的员工,要求过低又会使得公司以后的成长和进步受到影响或者自己付出过高的培训代价。这也是一种选择上的风险。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对接”较难,这就要求只有正确认识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正确地给自己定位,完成“对接”。求职者是为自己谋求职业,同时,用人单位是也应该知晓在为自己谋求人才的时候很难找到自己理想中最为满意的人选,人无完人,公平、正确的对待求职者才能够达到单位最终的招录结果。

在现实实践中,上述的三种风险不是单独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形成了就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求职者必须明确就业风险的上述3个种类,才能够在求职的过程中不走弯路、节省成本和代价。3种风险类型也是有着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相应地可分为3个层次:一是与外部整体就业环境之间,二是与求职者自身能力之间,三是与用人单位之间。但是,这些风险同时又是可以规避的,在接下来的一节中本书将会详细介绍规避就业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二、大学就业风险的防范

(一)学校加强就业咨询和指导工作

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在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时要注重信息服务的科学化,一是要注重职业信息本身的科学性,二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要注意与个性结合。在当今社会中存在多种多样的职业信息,既包括各种就业政策、地区部门间宏观人才发展战略与动态、人才需求状态等,也包括具体的职业信息,但无论是何种信息,它们都必须是较为科学的,这样才能在就业指导中被正确和有效利用而不至于给广大大学毕业生带来错误的导向。较为科学的职业信息一般必须能提供社会所能提供的各种职业岗位的数量及人才需求动向以及各种职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可能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报酬、晋升机会和发展前途等信息。另外,所有的就业信息必须有可靠的信息源,通常可以从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报告中获得,如国家与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劳动人事部门的各类报告。也可以从各种报刊杂志及现代传播媒介中获得,也可以从种种人才机构中获得,如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总之。高校就业服务机构要尽量收集并提供科学、可靠而翔实的就业信息。科学的就业信息是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是广大学生择业的依据。至于信息与个体的结合则是要求在信息服务中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能力、兴趣、态度等倾向,提供适合于不同个体的就业信息。这往往要求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事先将学生的专业属性与性格倾向做多种分类,并通过积极接洽提供多样的就业信息。endprint

(二)国家完善就业法规建设

无论是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发展历程,还是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的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思想久经历史验证并为人们所达成的共识。在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但是相关条款过于原则和含糊,技术性不高,操作性更是不强。对比来讲,美国的《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等,意在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法;英国的《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均比我们国家的规定具体详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确实不够完善,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制定大学生就业法,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与考量:(1)明确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权益、就业服务权益、自由就业权益、平等就业权益、失业保障权益,上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使权利拥有法律的依据,更加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救济。(2)将散落在各个行政法规、规章、红头文件乃至于国家政策中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一些做法纳入法律的范畴,增强权威性与稳定性,有利于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行性,而不是仅仅作为政策上的宣示作用。(3)明确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和高校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做到有权有责,权责分明。而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主要目的也有三个:一是明确界定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概念,二是合理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三是对就业歧视与合理差别待遇之间的区别做出规定。

当前,要保证高校就业市场有序、正常运作,就必须尽快公布和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明确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出台《大学生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使毕业生在自主择业、就业协议书法律保护、违约处理、社会保障、仲裁和处理各种纠纷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大学生增强就业风险自我防范意识

实践证明,只有综合素质过硬的大学毕业生,才能够有较为理想的就业。因此,大学生应该对自己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在保证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地提升自己的社会能力,改善自身的不足之处,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自己的就业风险。面对当下的严峻就业形势,高校也应该充分认清现实态势,广开门路、多方合作,共同搭建就业信息交流的平台;增强大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努力提升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培养,努力规避大学生的就业风险。

此外,大学生还应该合理的完善自己的就业观念,认真学习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与其自身的就业观念、就业预期以及就业中的心态均有关联,因此,在就业求职的过程中及时转变就业的心态、完善就业观念、调整就业的预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业求职过程中的竞争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比拼,更是心理能力的比较。

参考文献:

[1] 陈晓峰.就业风险与风险就业[J].人才开发,2003,(4):44-45.

[2] 谢维和,王洪才.从分配到择业[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3] 武向荣.论大学毕业生就业风险[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4] 王会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规避[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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