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探析

2014-09-27 01:36管立君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经济法

管立君

摘 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对经济法的相关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作一番探析。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308-02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2)经济法属于國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协调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们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价值,也就是实质公平、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应当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经济法的本质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不能照搬别的国家的说法,而应当考虑中国的现实和国情,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因此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带有时代的烙印。

1.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第一,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区别所在。第二,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第三,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之渊源。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上述三项标准中,第一条尤为重要。学者们目前就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各执己见,不能真正认识此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故科学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笔者拟列出以下三方面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当干预原则。适当干预原则回应和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其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了该原则应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适当干预原则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便顺理成章。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现代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构建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故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面对日趋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客观规律要求和不争之事实。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为所欲为。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作为对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使权力之行使合乎正当目的,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2)弱者保护原则。通过对弱者的利益倾斜,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重要的价值目标。即该项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解释。因此,弱者保护原则也可以称为实质公平原则。民商法追求的是个体公平,形式公平,注重机会的平等,而往往会忽视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恰恰相反,它更注重的是实质公平,而弱者保护原则是对经济法这个目标最好的体现。弱者与强者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然会成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通常认为,弱者保护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与追求效率的经济法缺乏直接的关联,这实际上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毋庸置疑,这一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但并不能因此而排斥其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弱者保护一方面体现在社会分配法领域,如失业救济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典型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这些都反映了实质公平和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思想。

(3)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模式,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能力。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道德、法律等手段。可持续发展理论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强调人类在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与自然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不应当凭借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追求这种权利的实现。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和追求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后代人与自己的机会平等,不允许当代人一味片面、自私地追求自己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享有的同等生活、消费与发展的机会。要求人的发展不仅包括单个人的发展,也包括人类的发展,不仅要从当代人、当代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社会发展的问题,还要从未来人类、未来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使發展主体由单一走向多样,由片面走向全面,由一极走向多极,符合人类发展的未来趋势和时代潮流。总之,可持续发展原则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它是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集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国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经济法的终极原则和目标原则,它更接近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这对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更能确保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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