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聂云峰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一个案例带来的启示
2013年,山东烟台一家大型电子厂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时,发现2 名电镀喷漆岗位上的小伙子白细胞减少。2014年初,这2 名职工被确诊为慢性苯中毒病人。据调查,这对“难兄难弟”都是2012年该企业新招入的工人,以前从事过喷漆作业。2012年入厂,2013年被发现是疑似职业病患者,而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又显示他们所处工作环境的苯浓度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工作了一年就得上职业病的几率较小。但由于上岗前没给职工体检,企业只有依法予以赔偿。职工没体检,往往认为是职工吃了亏,然而这次,企业却因没进行岗前体检而缴足了“学费”——该厂为每名患职业病工人一次性赔偿近20万元。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未对这两名职工进行上岗体检,未及时对职业禁忌和职业健康损害者进行筛选,就要依法赔偿。《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体检不同之处
政策性强。职业健康体检是国家规定强制性体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
针对性强。如就业前的健康检查是针对将从事的有害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
特殊性强。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都不同,各有其特点,如粉尘作业,主要是呼吸系统的损伤,要做X 线胸片、肺功能检查等。接触铅作业者,除做一般健康检查外,一定要做尿铅、血铅等。
职业健康检查要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到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职业病工伤赔偿的依据。
不同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对象和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
目的:上岗前检查的主要是为了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对象: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意义:根据劳动者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合理安排工种(岗位),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易感人群的健康损害;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人员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对象: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意义: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岗位);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
目的: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对象: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意义:可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离岗后健康检查与应急健康检查
除了以上所述几种职业健康检查,还有两类特殊情况下的健康检查。
一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是应急健康检查,主要在以下情形进行: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离岗未体检患了职业病单位也要负责
《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0 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办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