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小燕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势向好,但事故总量偏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县乡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薄弱,无人管事、无钱办事,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导致非法违法生产屡禁不止,违规违章现象大量存在,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举措。
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促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意见》要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在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将其转为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各类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和大型农(林)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意见》强调,监管任务重、人手少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补充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般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较重并单独设置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内调剂解决。注重从大专院校招考(聘)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选调懂业务、年纪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建立定期轮训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意见》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安监机构或其他负责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执法权等,依法委托给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经上级安监机构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委托的有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协助执法、信息上报和宣传教育工作;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排查发现、劝阻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意见》对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大基层安全监管投入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县乡安全监管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留缺口,特别是要根据辖区人口数、涉危企业数和安全生产任务情况落实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兑现举报奖励、开展宣传教育等。要按照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力争三年左右,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硬件建设达标。
《意见》还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同为分管行业领域直接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县乡领导要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评估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文明建设考核、社会治理创新考核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