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平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法制观念推动下,新刑诉法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明文规定,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普法地位。根据新刑诉法第57条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根据第 187 条的规定:“对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控辩双方对此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外加相关的证据规则和解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模式基本确立。虽然相关的规定还不健全,执行还不够普遍,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一大趋势必须引起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重视。加强对证据规则的学习理解,规范执法办案,尽快的适应出庭作证这一重要举措将是侦查人员面临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抓住时机,既能做打击腐败犯罪的幕后英雄,又能从容自信的走上法庭展示高素质规范办案能手的风采,值得我们探讨。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价值
1、实体价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工作安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法权的程序特征的体现,是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是侦查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在,是打击犯罪的使命所在,其法律的实体价值在于侦查人员协助法庭确认证据、还原案件真相,有利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以往法院一般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的审查来作出审判, 而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也不可避免因为侦查人员做各种笔录时因疏忽或个人倾向而遗漏、添加甚至更改一些内容,也可能出现其它违法操作的行为,影响客观事实的发现,这种偏差形成的错误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正是给予审判人员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来发现书面材料或侦查卷宗矛盾的机会,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减少误判的危险。同时保障办案人的司法工作安全。
2、程序价值——完善质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在于以看得见的形式运算刑法的正义,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价值在于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审判的核心是证据的审查,科学而先进的质证制度,是“运算公式”正确的基础,而我国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一项内容,其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①,有助于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使得控辩双方形成有效的对抗,促进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平等对抗的机会,弥补了被告方在取证能力上的不对等性,体现了控辩平衡的要求。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是对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职务侦查工作的影响
1、对职务侦查工作更高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收集证据是职务侦查工作的核心,而新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无疑对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水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职务侦查工作面对新压力
职务犯罪侦查员心理压力过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客观事实,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这一压力来自侦查员陌生工作内容和领域的心理认知,也来自法律的监督和刑法的威严。更严重的情况在于一旦侦查人员出庭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则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自证本职工作违法违规的结果,而这一“自证其过、自证其罪”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是侦查人员始料不及的,这种莫名的压力可能要远胜于普通公务员的心理压力。
3、职务侦查工作针对新领域
庭审出庭说明情况,是习惯于审查起诉后侦查工作基本停止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新的工作内容,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扶上马后,再送一程”,为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缺乏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出现的侦查工作,没有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没有可借鉴之司法经验。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被告人是否可以询问侦查人员,质证程序也相对模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情况。
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
1、强化证据观念,夯实证据基础
(1)以程序正义下的证据为基础。“司法的职务,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寻求法律上的真理;在认定事实时,必须寻求事实上的真实。”②真实的基础是合法程序下的证据。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手段、证据来源、证据形式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程序的证据,一切工作都徒劳无功。
侦查活动的合程序意识是侦查人员相对忽略一面。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作为做出裁决。职务侦查活动的开展,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达到法定证据标准,坚决不能启动刑事诉讼活动。
(2)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底线。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如何排除,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解释,这为侦查人员取证划出了法律的底线。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侦查机关无法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2、提升业务素养,提高取证能力,
口供中心观,一直“影响”着职务犯罪刑事侦查。但作为一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在办案中,都应该加强对新刑诉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合法取证的要求,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在侦查中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口供以外的书证和各种可能的间接证据,做到以证据促口供,成功突破案件,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证据收集结束后整合证据是提高证据收集能力的关键点,下步工作应尽快建立侦查机关自审证据制度,也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本部门侦查中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审查、鉴别、分析。其旨在于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能力进行再次评估,是有效减少证据瑕疵,保障证据资格;整合证据链,增强证明能力的一项可探索之制度。
3、增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和技巧
(1)不断提高出庭作证的能力。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消除侦查人员的固有观念和排斥心理。一是对侦查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着重培养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作证技巧等。通过组织模拟庭审,让侦查人员适应和体验作证陈述和接受质询的过程;二是侦查人员在庭前应充分准备,仔细回忆侦查过程,并形成书面材料。当庭作证时,侦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与稳定冷静的情绪,回答问题简明扼要,避免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纠缠。侦查人员作证中展现良好的职业素养,对涉及国家秘密、未侦破案件的线索、举报人等职业秘密,应当庭予以拒绝回答。
(2)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形成外部协调机制。深入交流对于瑕疵证据合法性来源说明的内容与思路,听取公诉人意见;预设问题与答案,应对审判方与辩护人就说明之情况所提之问题。一是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终结前,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取证,引导侦查人员完善证据体系;二是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就庭审中可能面对的提问,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制定应对方案。同时,遇有典型性有价值的案件,公诉部门应组织侦查人员进行观摩,帮助其强化庭审意识,学习庭审质证和应辩技巧,对比查找不足。
(3)遵守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职务犯罪侦查员说明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这一侦查工作原则。说明内容应客观、全面,充分说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员出庭时,应当保持立场中立立场,良好控制情绪,保持平和心态,不先入为主,不偏激作答,防止辩护人攻击侦查员说明内容不理性、不客观而导致证据合法性说明不可信。
(4)庭审中注意辩护人的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询问是指用不恰当的提问方式限缩、操控回答者的回答,其危害在于发问者设置问题将回答者限制或者控制在发问者设计的答案之中,回答者往往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辩护人在法律使用诱导性询问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应注意辨别辩护人询问,辨析其发问的目的和动机。对于辩护人的诱导性询问,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征求法庭意见,拒绝回答。
[参考文献]
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若干问题,摘自《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9页.
②摘自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1992年,第687页.
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