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发挥重要作用,个人纳税信用逐渐成为衡量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信息系统管理落后和缺乏资源共享,致使我国个人纳税信用体系始终没能确立,影响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本文从我国个人纳税信用体系的现状入手,详细阐述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纳税信用体系;问题;政策建议
0.引言
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形成了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职能。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外,个人所得税在首都社会管理工作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在北京市陆续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京十五条”后,个人在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口购车、购房、工作居住证,银行按揭、保险公司理赔、申购保障性住房等诸多事宜中,个人纳税状况都是相关核查的硬性指标之一。可以说,个人纳税信用已经成为衡量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1.当前我国个人纳税信用体系的现状
1.1 个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
自1980年我国颁布施行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迄今已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个人所得税法制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特别是2003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初步涉及到个人纳税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形成了个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雏形。
1.2 个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逐渐加强
目前,税务部门通过统一印发完税证明和个人纳税信息网上查询等手段,为纳税人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提供完税情况的证明。在办理人才引进,软件协会双高人员退税,大使馆办理签证及移民,银行按揭,保险公司理赔,申购保障性住房,在京非本市户籍人口购车、购房和办理工作居住证等环节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此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主动查询完税情况、索取完税证明的情况明显增多。
2.当前我国个人纳税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制模式和税率结构比较复杂。尽管新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制简并为七级超额累进制,但计算仍不够简化,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税收监管难度较大,逃税、避税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大部分应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按月或按次计征的办法,容易造成多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能合并计税,或故意分解收入、分月或分次多次扣除费用,造成逃税、避税的问题。
2.2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数据管理存在的漏洞
目前,纳税申报管理中要求扣缴义务人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但系统仅对申报实缴税款与入库税款进行核对,并在下次申报时才提示以往核对不成功的月份纪录,如果单位财务人员缺乏责任心,将纳税人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输入有误,系统根本不予提示,造成数据上传“伪成功”,明细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不是十分理想;代征单位只负责代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为纳税人申报明细的义务,使个人负担起完税凭证保管不善、毁损或丢失的风险;此外,尚未建立第三方数据监督比对,税务、雇主、银行、社保及其他掌握信息的部门之间就涉税信息缺乏相关的协调机制或协税措施,造成了税收信息无法核对。
2.3 个人纳税信用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局限
个人纳税信用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广泛运用上。完税证明格式几经变更,从2011年3月起全市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个税完税证明,包含工资、薪金月份完税明细情况,较旧版更加实用。但在完税证明的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若纳税人就职于多个单位,从个人的角度,此《完税证明》中根本无法分辨出哪个单位给自己代扣代缴过税款。
3.对现行个人纳税信用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
3.1 税收法制宣传方式滞后,税法知识普及不足
法律法规,特别是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重要税收法制,理当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自发学习和掌握,但由于目前的个税税制模式和税率结构比较复杂,严谨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此外,目前的税法宣传手段单一,主要采取印发宣传册和播放媒体公益广告的方式,缺乏多渠道和多样化的途径。
3.2 系统研发的相对滞后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没有和公民身份信息关联,即使是简单的纳税人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错误,也无法正确识别;多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即使没有进行合并计税,明细申报系统也不会识别阻拦,甚至为纳税人出具了有效的完税证明,相当于默认了纳税人这种违法行为。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出现申报数据错误,大大增加了税务干部的业务量,甚至有些因为出现错误的年限较远,无法或无权修改,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间的矛盾。
3.3 部门间的协调不足,信息共享不够
目前,个人纳税信用已经成为衡量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各个部门越来越重视对公民纳税信用的考量,但在办理具体事务中都规定了各自的纳税信息考核标准。一些纳税人为办理不同业务需要多次前往税务部门开具不同时间段的多份完税证明,给纳税人带来不便。税务、工商、公安、银行、财政、海关、劳动、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缺乏有效配合,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不够流畅,致使相对弱势的纳税人在政府部门间反复周折。
4.完善个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4.1 在全社会树立积极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权利意识
纳税宣传不能仅仅靠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观念,还需要确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目前,有很多纳税人只关心单位每月打到工资卡的金额,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有没有及时正确申报个税明细漠不关心,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加大对纳税人权利观念的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依法纳税与个人切身利益的直接关系,个人纳税信用在个人贷款、购房等经济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对充分调动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4.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填堵征管漏洞
完善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对明细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进行自动筛选,并及时提醒,将个人所得税核对不成功纳入税务专管员日常业务考核体系,督促税务专管员针对企业个税明细申报进行有效辅导和监督;扩大全额全员申报的范围,将为被代征人及时、准确申报个税明细纳入代征人的法定义务;建立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加强信息分析和利用,以收入监控体系和申报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比对、分析,检查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加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性成本,提高国民的税法遵从度。
4.3 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个人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离不开其它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构建统一、完善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加强协调配合。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财政、海关、劳动、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拓宽与有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提高纳税信用管理的工作水平和监控能力。另一方面,要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使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个人纳税信用作为评价个人资信的重要参数,使之成为纳税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从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宝贵荣誉。
4.4 采用个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启动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力推动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塑造依法诚信纳税良好的社会氛围产生了积极作用。我们可以考虑参照企业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办法,在完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自然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尝试对自然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给依法纳税的个人以更大的社会荣誉和经济权益,也为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的其他部门提供一份更清晰、更简化的个人纳税信用参数,更有利于个人纳税信用信息在实际操作中的广泛运用。
5.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克服我国在个人纳税制度设计和信息系统管理上的缺陷,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立一整套完善的个人纳税信用体系,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晔,袁莉莉,徐战平《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2
[2] 陈新 《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