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与思考

2014-09-24 00:15梁林美沈灵奕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4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建议

梁林美 沈灵奕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增长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对税收征管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在梳理各国对税收征管政策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4015703

1引言

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这一行业实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在互联网的带动下,电子商务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9.9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5万亿,同比增长35.1%。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也势头强劲,仅2013年上半年交易规模就达7542亿元,同比增长47.3%。淘宝在“双十一”当天就创下350.2亿的佳绩。

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背景

电子商务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环境,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许多企业都面临着经营甚至是生存的困境,在电子商务助益和传统销售模式困境的双重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了电子商务大潮中。

但是,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等特点,因而对传统的税收体制、税制要素以及税收征管等形成了冲击,因此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漏洞。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和C2C(消费者间交易)三种。在现行的税制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

3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

3.1电子商务免税主张

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提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阻碍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该观点构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的核心观点。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了被誉为代表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认为:在电子商务领域,私人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当的限制,在需要政府介入的领域,政府的目标应该是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可预见的、一贯并简明的法律环境。1998年2月,克林顿《网络新政》演说再次表明了政府旨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同年,美国国会于10月20日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这是继财政部文件和《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后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又一个重大突破,该法案的根本目的是在一段时间内给予网络免税空间。《互联网免税法案》的颁布,使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从理论、政策和原则的探讨阶段进入实质性的立法和执行阶段。

2000年5月,通过美国众议院的投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互联网上免税的空间将延续到2006年。在这段时间内,暂缓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以及服务征税,与此同时不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增加新的赋税。2001年11月28日,国会提交的延长互联网禁税期的法案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该法案通过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从而保持互联网贸易的免税。

美国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不仅影响着本国利益,还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的处理问题施加了重大影响。总体来说,对网上交易不征税或者少征税是美国政府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核心思想。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美国处于主导者、先行者的地位,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贸易额最大的国家,电子商务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所以,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便坚定了对电子商务减免税的态度和立场。而事实上,美国的做法必然加大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这对提升出口能力是非常有利的。美国对电子商务的政策主张是基于本国利益的,从中获益最多的无疑是其自身。

3.2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3.2.1开征新税主张

加拿大税收专家Authur·Coedel(1994)在其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比特税(BitTax)概念,即按照互联网上传送和用户接受的计算机数字量比特和字节征税。其后荷兰林堡大学教授Lue·Soete在其领导的一个欧盟独立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正式提出了这一税收方案,该方案认为应该对全球信息传输的基本数字单位Bit征税,同时对于由网络传递的无经营行为(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也应该通过其信息传输来征税。支持者认为该方案有助于应对电子商务威胁现有税基带来的挑战,从而避免政府税源的大量流失。但该方案遭到了各国政府及企业界人士的反对,认为该方案不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指出如果计征收税的依据是电子信息流量,那么对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就会无法识别区分,无法对数字信息的流动量进行准确测量,并且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2.2完善现有税制的主张

(1)欧盟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普遍实行增值税体系是欧盟的做法,增值税是欧盟大多数国家的一大税种,但电子商务对现行欧盟的增值税体系而言是新的挑战。欧盟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开始对该领域的研究,并对税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详细分析电子商务增长对欧盟税收体系的影响。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不应该承担额外的税收,但不也希望将电子商务归入免税领域,电子商务必须和传统商务履行同等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同贸易方式上竞争的不公平性。

1997年7月,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在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明确了官方态度: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不对其征收额外的税收。但出于控制税基流失,保证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是必要的。1999年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由欧洲委员会公布,总体原则是将现行各个税种特别是增值税运用到网上交易中,不再开征新的税种以及附加税。在增值税问题上,为保持税收中性,将电子传播视同劳务。同时加大对网上交易的管理及执行力度,并且采用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

2000年6月7日,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通过欧盟委员会审议并发布,该方案规定对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当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应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商量后达成协议,协议指出:即使销售商位于欧盟境外,如果将数字化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给欧盟境内的消费者,对这些数字化产品同样增收增值税,具体税率的确定参照欧盟各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数字化产品的范围囊括了音乐、软件、教育产品以及视频产品等。

概括来说,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态度是: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和其他贸易活动同等征税。这样做的目的是既不造成税收对网络经济的障碍,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财政受损。电子商务在促进欧盟经济发展的同时,欧盟经济的发展也为电子商务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但相比较于美国而言,欧盟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略逊一筹,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态度上也显得相对保守,在严格制定检查和管理措施的同时对待关税免征问题比较谨慎。欧盟认为税收系统的法律确定性应该被认可,纳税义务必须公开、明确、可预见并且保持税收中立性,即无论是新型贸易方式抑或传统贸易方式都应承担相同的税收。但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税收法律的完善是必要的;欧盟还指出,增值税征收范畴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化交易。欧盟的这些政策建议都表达了同一个主题:创造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中性”税收环境,这是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同时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

(2)印度电子商务征税主张。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规定,即使通过使用境外的计算机系统,只要款项的去向是从印度公司到美国公司,那么都应该认定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印度政府有权对此征收预提税。

这一做法坚定否决了美国免税派的主张,由此,印度成为首批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印度税务方面专家Namita·Chandra(2005)在《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上发表文章指出:如果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既不符合现行税制改革的精神,也将对印度正在开展的反避税斗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理论依据,包括利益说、公平说以及税收中性原则。

3.3本章结论

从国内外已有的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研究可以得出,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差异很大。一方面原因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悬殊,各国政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更好地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各国的财政收入现状以及目标不同,这也是政府间态度存在差异的一大原因。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府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这一领域税收征管的加强是未来的趋势。

4对我国电商征税的建议

信息时代是属于全人类的,它在为发达国家赢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潜力是巨大的。在看到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增长带来的益处时,也应该认识到它对税收征管形成的挑战,因此,完善现行税制、改进征管方式,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变得刻不容缓。

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但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有关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因此对电商征税展开探讨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下提出几点对我国电商征税的建议。

4.1对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降低创业的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家自行创业。不管全职还是业余兼职电商,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都要着眼于激励想干、肯干、敢干的人多干,创造更多的国民财富。对于企业卖家,由于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至于个人卖家,给个人和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当然也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该缴税,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应该适当减免。其实,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电商的发展过程本身就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当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他们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为此会愿意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只要抓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对“小户”税收待遇宽松一点,并不会造成大的损失,反而有助于税源的成长。

4.2对电子商务适用合适的税种

离线销售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货物是有形动产,因此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增值税;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因而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适用5%的营业税。

4.3研制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委托网站代扣代缴税款,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客户在网店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从而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

4.4加强复合性人才培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需一大批既精通税法又要熟悉英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税务工作人员。只有在技术上、水平上超越被管理者,才能有效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

4.5加强税收管理的国际协作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未来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协调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的差异.在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法律措施。

5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期。因此,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主权等原则,加大科技产业的资金投入与扶持力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健全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最终在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障财政税收。

参考文献

[1]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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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正媛,张虹敏.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演变的借鉴与思考[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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