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雨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会计稳健性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会计盈余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原则.本文所研究的会计稳健性指的是Basu(1997)关注的条件稳健性,即在财务报告中确认“好消息”(收益)比确认“坏消息”(损失)需要更多的保证.本文从董事会的视角,探讨了董事会的薪酬水平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并且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行多年后,其对民营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在上市公司与高管层的契约中,始终存在着契约的不完备性和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以如何设计高管的激励机制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部分.企业高管的薪酬通常与业绩挂钩,企业高管往往为了获得一个丰厚的薪酬而倾向于提高报告的年度业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稳健性.
与民营上市公司不同,国有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其所受的政府干预也相对较大.为了服从政府的多元化目标,企业的高层就有可能操纵会计政策,放松对“好消息”的确认,从而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和会计盈余的高估,是会计稳健性下降.所以,为了更客观地观察董事会结构与薪酬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本文选择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做经验证据.
Watts(1993)认为会计稳健性主要来自于会计的契约作用,他认为稳健性有利于约束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Basu(1997)一文的出现,引出了大量的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董事会有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责任,所以考察董事会独立性和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Beasley(1996)研究了董事会独立性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关系.Beekes(2004)等指出,既然公司治理结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决定因素,并且稳健性在会计中的运用有助于发挥治理作用,那么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稳健性会计政策的偏好应该呈正相关关系.
国内的很多学者也从独立董事方面入手,探讨研究了独立董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一些研究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太低,会影响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功能.但是,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有差别,同时又是互补的,所以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过高又会因为其本身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效果.独立董事与会计信息的关系,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凤委、汪扬(2006)以2002年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的样本为观测值,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企业会计稳健性之间没有直接关系.Beeks(2004)、Ahmed(2007)和陈胜蓝、魏明海(2007)分别对不同国家和时期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均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本文认为,经理人员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有动机虚夸利润和进行短期行为,常“报喜不报忧”,但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能够约束这些行为.所以独立董事在公司若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则必定会对会计稳健性产生正面影响.同时,若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其职责,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独立董事为了降低个人风险,会更加趋向于谨慎行事,故提出假设:
H1:独立董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呈正相关,即独立董事比例高的公司同比例低的公司相比,其会计信息更加稳健.
企业高管的薪资主要有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所组成.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促使高管的利益与上市公司趋同,使高管注重长期效益,提高会计稳健性.而薪酬激励则有可能引起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从而降低会计稳健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问题便是通过管理层薪酬对会计业绩的敏感度因公司出现“好消息”和“坏消息”而呈现非对称的薪酬设计来解决的.当公司出现“坏消息”时,高管层薪酬对会计业绩的敏感度要比出现“好消息”时强.
杜胜利和翟艳玲(2005)对上市公司总经理年度报酬决定因素的研究时发现,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年薪与公司的会计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曹宇、李琳和孙铮(2005)的研究发现,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越强,其会计稳健性越差.企业的高管为了短期的薪酬激励,会加快“好消息”的确认,使得高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背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薪酬契约的重要相关者,也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所以本文选取董事会薪酬为研究目标,提出下面假设:
H2:董事会成员为了获得短期的薪酬会增加对“好消息”的确认,使得会计稳健性降低.
本文的研究样本是2011年沪深两市A股民营上市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因为这类有比较特殊的行业特征.剔除ST和ST*的公司,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出了790个观测值.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证券时报等以及手工收集.
本文的研究选择了Basu(1997)的会计盈余—股票报酬法,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直接检验公司是否有会计稳健性,还通过增加自变量的方法来检验其他的自变量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Basu(1997)的会计稳健性模型一如下:
模型中:EPSi表示i公司在某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每股收益,Pi表示某年的年初股票开盘价,RETi表示某年度的股票报酬率,且,此变量的正负则分别代表“好消息”与“坏消息”.Di为虚拟变量,当RETi<0时取1,当RETi>0时取0.
Basu(1997)的模型利用α3来衡量公司会计稳健性的程度.α2表示会计盈余对正的年度股票收益率(好消息)的反应系数,(α2+α3)则表示会计盈余对负的年度股票报酬率(坏消息)的反应系数,所以就可以根据α3是否大于0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会计稳健性.当α3大于0时,表明会计盈余对“坏消息”的反应系数大于对“好消息”的,也就是说公司存在会计稳健性.
根据本文的研究思路,笔者考察的是董事会结构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所以引入反应董事会独立性影响因素的变量,建立的模型二如下:
本文仅选取了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作为反应独立董事制度的指标,并用Ni表示.在新建的模型中,α7表示独立董事制度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本文的另一个研究因素是董事会的薪酬,所以选择了董事前三名的薪酬总额作为变量,研究其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立模型三:
COMPi表示董事前三名薪酬总额,如果董事会人员注重短期效应,则β4显著为负,使得公司的会计稳健性下降.
样本中董事会前三名的薪酬均值是1525771.8元,最小值为48000元,最大为18413038元.大部分的民营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比例控制在37%左右,这可能与2001年颁布的《意见》里规定的1/3的指标规定有较大的关系.独立董事比例小于33%的和大于50%的都占少数,说明各公司可能都考虑了独立董事比例不宜过小或过大的原因.
表1 OLS回归模型结果
4.2.1 假设一的检验
根据790个有效公司样本其回归后的相关系数如表1显示.在回归结果中,α7的系数为0.143,t值非常小,仅为0.554,结果不显著,则说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与公司会计稳健性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假设一不成立.这与刘凤委、汪扬(2006)的研究结果相一致.但若单纯的考虑相关系数的正负,结果又同预期的相吻合,这说明,抛开现实数据的干扰项目来看,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是存在着较弱的正相关关系的.
之所以结果不显著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2002年我国才刚刚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有的公司无视独立董事的存在,雇佣独立董事只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指标,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监督作用.其次,我国独董的薪酬机制存在问题,是公司雇佣独立董事,支付薪酬.在这种情况下,碍于薪酬契约的存在,独立董事的监督能力则必然会“打折”.再次,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是来自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他们与公司利益关联较少,虽然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但对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背景、竞争环境和业务运作并不完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为董事会提供可靠的战略决策.同时,董事不“懂事”的现象的存在,自身风险意识不强,都影响了对独立董事作业的发挥,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降低,降低了公司的会计稳健性.
4.2.2 假设二的检验
上表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到,β4的检验结果为负值,虽然由于不同数据值差别的原因使得数值较小,但其t值为-7.683,检验结果显著.这与预测的情况相吻合,结果说明董事会人员注重短期效应,使得会计稳健性下降.假设二成立.
检验会出现与预测相同的结果,说明薪酬激励的方式,会使得董事注重短期效应,从而更快获得较高的薪资.但是如果加入股权激励后,董事会成员的目标则会和公司趋于一致,这种降低公司会计稳健性的现象也会有所缓解.
本文通过对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董事会的薪酬规模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的实证分析发现,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呈非常弱的正相关关系,而董事会薪酬规模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可有可无.一方面,从独立董事的个案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另一方面,在我国这种转型的经济体制之下,独立董事制度从推行到发挥作用都还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观念和制度上的共同转变.单纯的薪酬激励使得公司会计稳健性下降,这说明,在现实的公司治理机制中,董事会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激励制度都应该是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相结合.
本文认为针对董事会存在的问题都有改善的空间,至少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英美等国的公司所有权比较分散,而在我国存在着严重“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我国独立董事设立的目的应该是制衡大股东的权力,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同时,我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明显,独立董事的选聘本身就是由实际控制人所决定的,这就必然会导致董事会独立性的下降,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也就变的模糊起来.
在设置董事会人员(对其他高管也适用)不但要兼顾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并行,同时要学习先进西方经验,融入新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在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公司激励机制,同时它也是一种约束机制,使得公司的管理者在任期和行权期内比较重视优化决策,减少短期行为,提高效率和创新.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都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聘用以及职能的硬性规定,也没有关于董事或者高管薪酬激励的统一标准.这种现象导致了制度在实行后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使得利益受损的相关者有缓冲的机会.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范围,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及报酬给付,成立独立董事行权的专门委员会,同时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激励机制及规模范围.
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自身的一些不足,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用独立董事人数比例来代替有些过于简单.在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仅仅考虑了人数问题,没有将独立董事背景等因素考虑进去.这些都能对本文的研究结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是本文以后的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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