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瑞芳
【摘 要】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供给结构。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具有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缓解信息不对称、门槛低的特点。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和外部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立法监管的缺失造成当前网络借贷行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明确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平台自身管理等措施来推动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015-03
网络借贷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筹措资金,是传统金融体系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以“小额、灵活、高效、短期”为原则的网络借贷,较好地搭建了民间资本与小微企业之间的桥梁,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自2007年8月我国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网络借贷市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影响范围渐趋广泛;但法律不清的问题也导致了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法律灰色地带的业务,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提出了挑战。2011年9月16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防网络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一、网络借贷的特点分析
(一)交易方式小额化、网络化、灵活化
网络借贷的服务群体一般为信誉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因此决定了单笔授信额度相对较小,性质上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网络化的交易使得借贷双方打破了地域与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大多数非公益类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通过竞价和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因而交易方式较为灵活。
(二)借贷手续简便、信用化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款人一般不用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全凭个人信用进行借贷,手续较为简单便捷。而在传统信贷模式中,银行对信用贷款的要求较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而且信贷额度有限。同时,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信用评级、到转账借款、按期还款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传统银企借贷活动中,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少抵押品,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优质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展示自身品质、信用资本等“软信息”,实现企业信息的自动甄别,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受到信贷约束的小微企业在网络借贷的新模式下较易获得贷款。
(四)准入条件宽松、门槛低
网络借贷的准入条件非常宽松,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资金供给或者融资需求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在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的同时,改变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供给结构。对于借出者,网络借贷平台为其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使其获得了良好的资金回报;而对于借入者,网络借贷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减少了其借贷成本,使其享受到融资便利。
二、网络借贷的模式分析
(一)由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的网络借贷模式
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这种模式将小微企业信贷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互联网运营机制结合起来,主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公司于2007年成立的“阿里贷款”就是利用了网络借贷模式,由正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这种模式不仅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为正规金融机构拓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由民间资本介入的网络借贷模式
1.不提供抵押担保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
这种单纯中介型的网络借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起桥梁中介作用;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对借入者只有信用要求而无抵押要求,同时对借出者也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向借贷双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和管理费。比如,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就属于这种模式,其主要功能包括发布借款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竞标管理、贷后管理等。
2.提供抵押担保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
这种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提供信用贷款,还提供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借出者提供保证责任。如果一旦发生违约行为,由平台本身或者平台担保人代偿本金甚至是利息。这种网络借贷模式的盈利方式除了向借贷双方收取会员费和管理费以外,更多的来自于债权的转让。2009年在深圳成立的红岭创投就属于这种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如果借款人到期出现还款困难,逾期后由红岭创投或者担保人向借出者垫付还款,而债权转为红岭创投或担保人所有。
三、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网络借贷市场不断细分
随着网络借贷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各平台相继推出了针对特定贷款人的融资服务,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比如,有为农村已婚妇女提供借贷的网络平台;有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络借贷平台;有专门针对消费市场的网络借贷平台。
(二)越来越注重线下业务
平台在开展线上业务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发展理财销售为核心的线下业务,并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增强自己的盈利能力。
(三)交易地区渐趋广泛,交易量迅速放大
网络借贷平台已由早期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逐步向二、三线城市扩张;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发展。交易量也呈迅速放大趋势,2010年网络借贷平台总成交量仅有6亿元;而2013年10月份,包括红岭创投、人人贷等17家网贷平台的成交金额都超过亿元。
(四)流动性风险激增,兑付危机频现
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越来越大,再加上缺少相应的监管机制,一些运营不良的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发生资金链条的断裂,甚至会爆发大面积倒闭的现象。据统计,仅2013年10月份,就有20家网贷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提现困难并发生挤兑,涉及贷款余额10亿元左右。
四、网络借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自身问题
首先,网络安全性是网络借贷平台最大的问题。由于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更易成为各种钓鱼网站和黑客入侵的目标。一旦平台在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上存在漏洞,就有可能导致借贷双方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或滥用,甚至造成往来资金的损失。
其次,缺乏内部的风险保障机制,缺乏对贷款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并且管理手段单一、落后。第一,有些平台只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信息发布到平台上;但有些平台,借款人不用通过审核就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如果平台缺少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事前识别,借款人就有可能隐瞒自己真实的信息,从而对放贷人造成损失。第二,大多数平台都缺乏对借款者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进度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和跟踪措施。第三,大部分平台缺乏对资金的流向、不良率、风险代偿能力的总结,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总体而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对于放贷人的信用风险防范较为薄弱。
(二)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外部问题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平台缺乏信用评级标准。由于大部分的网络借贷是信用借贷,所以规范的信用评级标准和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是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也未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还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接入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以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各平台的信用评级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模式,缺乏客观公正性。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往往借助于借款人在该网站的信用积累,同时行业内也没有共享信用资料,因而容易出现欺诈和违约的现象,甚至同一借款人可以在不同的借贷平台上违约欠款。
其次,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及自律性组织。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以盈利为目的,热衷于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在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约束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平台的自律性较差,甚至有些平台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缺少自律性组织,没有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影响了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法律制度风险
首先,相关立法尚不完备,法律性质不明。网络借贷这种新兴的金融创新模式,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对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够明确,从而难以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从本质上讲,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具体可依据2010年2月由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如果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流转,在缺乏法律规制和保护的情况下,一方面资金的安全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会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和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职责不清。从准入审批制度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工商企业,只要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可开始运营。虽然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但是工商管理部门就其在注册资本、管理技术、人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方面与普通公司注册的标准一致,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从监管来看,工商管理部门对平台的监管仅仅限于对其网站形式的监管而非实质监管,而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站的审查则更偏重于对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目前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属于真空和灰白的状态,监管职责界限不清,导致一些平台非法违规操作。随着网络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其性质正从提供单一的起桥梁作用的中介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转变,因而要求更专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并进行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以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五、推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的合法身份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网络借贷融合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从性质上来看,网络借贷依然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比如《放贷人条例》等,将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法律范畴,从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另外网络借贷同时具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因此应该出台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借贷平台在资质条件、经营性质、组织形式、盈利模式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纳入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网贷平台运行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信部,而无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与规范管理。鉴于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资金流和信息流等金融交易活动,国家应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以央行、银监会、各地金融办、工商、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从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牌照发放、经营模式、支付结算、资金托管、退出机制、网站日常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监管,保证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发展,防范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洗钱活动。另外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细则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网络借贷模式的定义、从业机构和借贷双方的法律义务,界定网络借贷利率范围,债权转让模式、清结账模式等模糊领域,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小额信贷联盟”进行行业自律,但加入并成为其会员的平台很少,截至2013年4月,加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网络借贷平台仅有22家。随着网络借贷平台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尽快成立全国和区域性的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信用评级机制和行业规则体系,提高行业透明度,为行业立法和资金托管机制的建设提供沟通渠道,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于2012年12月20日成立,作为首个网络借贷行业企业自律性组织,其成立有利于在网络借贷行业营造诚信、自律、规范、创新的经营氛围,并将带动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信用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分步骤、分地区地将网络借贷平台接入央行的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贷前逆向选择和贷后道德风险现象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建立个人信用网络体系,提供平台间的征信信息查询、不良用户信息共享等,杜绝恶意借贷行为的发生。最后,引导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公正性和运作效率,优化网络借贷市场环境。
(五)加强平台自身管理,提高风险保障机制
各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建立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线上线下风险保障机制,控制信贷风险。比如在贷前对借款人的身份认证、资信状况、借款目的等进行实地考察;贷中应实时关注借款人的资金实际运用情况;贷款后期帮助放贷人进行款项催收和追讨等工作,以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不断更新完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资金往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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