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石虎
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研究
文◎樊石虎*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业务职能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监所检察部门基于派驻监管场所的优势,可以直接、全过程接触被监管人员,同被监管人谈话、询问、讯问,当面听取和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同时,监所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到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的方方面面,有利于随时发现和提出纠正冤假错案。而且,与办案部门相比,监所检察部门具有中立属性,很少受部门利益和办案单位的羁绊,有利于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正因为此,监所检察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那种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对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无所作为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从前几年发现的佘祥林案、马廷新案到这两年发现的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多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现和平反昭雪,都是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努力分不开的。
特别是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涉嫌强奸致人死亡冤狱近十年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张飚为代表的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干警,立足监所检察职能,通过巡视检察首先发现并受理张高平的申诉,通过谈话感到案件疑点向主管领导汇报,多次通过正当途径转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对推动案件立案复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张飚为代表的监所检察干警先进事迹的榜样激励,除了职业良知和职业忠诚等方面的启示,从方法论意义上,极大树立了监所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切实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认真做好严防冤假错案相关工作。
(一)实行源头控制,加强入所检察
入所检察不仅要核实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核实被收押人身份及相关法律文书,而且要做体表检查,及时发现被收押人入所前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线索,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被临时提解出所和入所活动检察。要对临时出所、临时提解出所后回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重点监督,认真进行体表检查和健康检查,防止和纠正非法所外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加强监管场所外违法讯问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违法讯问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纠正。对于违法所外讯问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纪律责任的检察建议;对于构成刑讯逼供等犯罪的,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的,建议有关部门将讯问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二)加强羁押期限监督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与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要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动态监督,督促各办案单位按照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无法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建议办案单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定放两难的情形,在监督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羁押手续、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通过查阅相关材料,重点监督其中是否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甚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
(三)加强对监室和讯问室的监控
在押人员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要通过监控视频,加强对讯问全过程的监督。要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监狱监控设施联网的有利条件,建立监控巡查制度,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发现有“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要及时纠正查处。
(四)切实履行日常派驻检察工作职责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约见卡、权利告知卡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官信箱和谈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冤假错案。派驻检察人员要采取灵活的检察方式,及时深入“三大现场”,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检察,及时受理罪犯申诉,刨根问底,深挖细查,从中发现线索,保证监督效果。有针对性的选择具有外伤、翻供、情绪反常、外提不押、反复控告申诉等情形的在押人员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入所(监)检察谈话、检察官约见、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被监管人和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
(五)加强出所(监)检察
通过查阅出所(监)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法律文书、与出所(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是否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把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关口。
(六)加强对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
认真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经审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的,转刑事申诉部门处理,同时注意跟踪处理情况和结果。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执法人员扣压被监管人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以及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监狱没有依法提请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七)加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
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在押人员的会见权、通信权,以及向在押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等权利。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接受并依法办理。
(一)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活动,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在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不合法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进行处理。
依法办理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案件。
(二)依法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要切实防止发生“被精神病”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假装精神病的冤假错案。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真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收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强制医疗机构审查,并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审查、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
(三)依法对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认真办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案件。认真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死刑罪犯的生命,责任重大,不容出错。承担监督职责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衔接配合,必要时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羁押死刑罪犯的看守所了解罪犯的羁押情况,尽快熟悉整个案情,以防止错杀,把好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探索建立与死刑罪犯的谈话制度,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为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打下坚实基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死刑执行人员、其他死刑执行现场参与人实行监督。对被执行死刑罪犯的姓名、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犯罪罪名、死刑判决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发现有法律规定需要立即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文明规范执法,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口供至上、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陈旧观念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切实防止自身办理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案件成为冤假错案。
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特别是要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中发现或纠正冤假错案。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从根本上说,要靠科学健全的体制机制。同时,要努力建设一支坚持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底线,保持职业良知,敢于为民担当,追求清廉操守的高素质监所检察队伍。
(一)建立健全监所检察与侦监、公诉、反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时,一是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监管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现象进行重点检察监督;二是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三是要将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建立在押人员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做好冤假错案的纠防工作。四是建立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上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院的主导作用和市、县等基层院的基础作用,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及时沟通交流汇报,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
按照秘密投诉、及时处理、公开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监督完善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制度规范及执法水平,畅通在押人投诉处理流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配套措施,提高严防冤假错案的能力,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一是严格监督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问题逐一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者调查,并向被监管人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应当一并记录在案。对被监管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控告、举报、申诉,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或者转交给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二是严格监督看守所落实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时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受虐报警制度等。三是对在押人员及其监护人、亲属、辩护人关于侦查人员、监管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控告、举报、申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控告、举报、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四是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保障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及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对监管单位违法剥夺或者限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予以纠正。同时,派驻检察室应当将派驻检察工作职责、派驻检察人员情况等监所检察信息公布在监管场所会见大厅内,便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或者反映相关问题。驻所检察人员也可以主动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接触交流,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信息和办案单位执法办案情况,增加发现违法侦查取证行为的渠道,提高纠防冤假错案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对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入所收押体检及检察监督机制
派驻检察室应当严格依法监督看守所的收押体检活动。对于新收押的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监督看守所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体检。发现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有伤残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行为的,应当要求看守所现场拍照、勘验、检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驻所检察室应当自行组织拍照、勘验、检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活动。驻所检察室应当将收押检察时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有关情况及证据材料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
(四)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监所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控告、检举、申诉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对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不闻不问的,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对相关办案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冤假错案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制度和人才培养锻炼成长机制
为确保派驻检察室有效开展纠防冤假错案工作和其他新增业务,缓解监所检察部门人手紧缺的现实问题,建议各级院给监所检察部门增设刑事执行检察科相应科室,并增配相应人员。可以考虑将监所检察部门纠防冤假错案工作与市县两级院绩效考核工作挂钩,设置一定权重的考核分,运用业务考核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进一步加大在纠防冤假错案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监所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执法办案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监所检察的职责使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