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与基层政府治理*

2014-09-18 05:57李慧凤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结构基层

李慧凤

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与基层政府治理*

李慧凤

基层政府治理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结构,既有的单一、固化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是行为主体,既包含纵向层面的基层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包含横向层面的基层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对基层政府治理的影响是互构的,并且嵌入到治理过程中,共同推进基层政府治理改革与创新。从制度结构来看,以权利和产权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和最具决定性的,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已逐渐开始凸显;从行为主体来看,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间的互动越来越多,政府与市场、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愈发紧密。当前我国基层治理模式更倾向于是一种参与治理或是协同治理,而发展趋势必将是互动治理和合作治理。

制度结构;行为主体;基层政府

一、新时期基层政府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基层社会逐渐成为利益冲突多发场域。基层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基层政府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客观上需要构建有效的新型治理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也是自身调整、改革、再建构的过程,是转变治理角色、结构和方式以获至合法性的过程①。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治理改革是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新时期我国基层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突出表现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在基层社会管理领域,随着大量公共事务下沉基层,文化管理、环境管理、人口管理、卫生医疗管理、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在基层社会日益凸显,基层社会已逐渐成为多元利益碰撞的焦点。公共事务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公共财政支持有限而产生的事权与财权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此外,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单位制,基层社会管理仍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中国的政府过程在纵向上的“末梢”不是基层的一级地方政府,而是基层政府的非政府“延伸”,这就使本应是自治的社区领域仍然存在政府的身影,甚至完全成为政府行政末梢的延伸,突出表现在,社区自治事务被行政事务大量挤压,社区工作者每天必须应付来自上级政府千头万绪的行政任务,而无暇顾及社区本身的自治事务,社区居民需求得不到及时回应,社区自身发展也受到影响。在公共服务领域,基层政府是社会需求最前沿和最直接的感知者和回应者。在基层社会,居民的需求具有多元化、差异化和分散化特点,这种需求很难通过政府刚性的、规模化和整齐划一的服务供给来满足。而居民的需求又与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程度,这必然要求基层政府要重视并予以回应。对基层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完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任务,一方面要提供小型的、个性化的服务,这不仅会增加政府服务供给的成本,也会影响服务提供的效率。与此同时,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一方面要受到来自上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一方面还要受到来自居民的满意度考核,在双重考核体系下,基层政府不得不充分考量权重并进行平衡。

概括而言,我国基层政府治理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主要表现在:

利益主体数量激增且趋于多元:单位制解体后,社会成员不再仅仅区分为“单位人”和“社会闲杂人员”,而是随着合同制、聘任制等经济契约转变为“市场人”,随着工作场合和居住空间的分离转变为“社会人”。以原有阶层的“再形成”和新阶层的崛起为标志的社会分层结构变革②,使得利益主体数量激增且利益目标趋于多元化,由于利益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在基层社会中时常发生。

基层社会管理风险增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人员流动性空前加大,原本的“熟人社会”已逐渐变为“陌生人社会”、处于体制真空的“流动的共同体”在城市中的“融入”、“半融入”甚至是“不融入”,泄愤式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信访规模居高不下,劳动纠纷的利益诉求呈现出“从底线型”向“增长型”③转变等特征,这都给当前的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发展与稳定的权衡:快速的经济发展和急剧的社会变革,使已有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发挥功效。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完成上级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下达的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一方面还要解决当地发生的各种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为此,基层政府必须努力探寻新的治理模式,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二、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与基层政府治理:一个分析框架

总的来说,基层政府治理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结构方面,既有的单一、固化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它忽视了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特点以及制度环境对制度安排的影响④;一是行为主体方面,行为主体既包含纵向层面的基层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包含横向层面的基层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行为主体间关系和互动都会受到各主体的行为逻辑影响。随着制度环境的日趋复杂和行为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多,既有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所有问题,而治理强调情境化和实用性,因此,我们需要发展一个理解基层政府治理的分析框架,探讨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与基层政府治理间的影响关系和复杂互动。

一般而言,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在制度结构分析中,通常将制度结构区分为正式制度结构和非正式制度结构。正式制度结构以权利和产权为核心要素,而非正式制度结构则注重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效力,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且不可替代的。正如有学者指出,政治制度结构表现为权力结构和法律结构,因此是相对正式的制度结构,而社会制度结构是相对非正式的,但往往却是新制度安排的来源⑤。正式制度激励对法治化社会所有运作中的组织及其治理者发挥主导效用,而非正式制度激励对变迁社会的所有组织及其治理者起着推动作用,因此,非正式制度激励是正式制度激励的有机补充⑥。权力结构是政治制度结构的重要组成,权力结构关注两个基本问题:谁拥有权力以及权力如何被使用。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共部门的制度能力以实现有效的、透明的、公正的、负责任的公共价值,不同权力结构下的公共部门的制度能力也不同,世行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为了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功能,首先要关注有效治理能力,而不是民主和善治⑦。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善治不仅被根深蒂固的权力结构所质疑,且被认为是基于西方价值的基础标准而备受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继续尝试将政治制度结构调整以适应西方模式,亦或是改革或建立新的政治制度结构并在治理领域中弥补政府功能的缺失⑧。研究者逐渐认识到政策领域的更加开放以及拥有不同资源的行为主体间的松散连结,有助于形成和发展包罗万象的政策网络⑨。参与民主更多出现在地方和区域层面,通过改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增强国家制度的合法性,构建新的公民身份来扩大公民参与和增强民主责任,以此弥补长期存在的权力结构导致的民主缺失。从民主意义上说,参与民主是民主概念的延伸,它包含了持续的公众参与能力⑩。

与正式制度强调权力结构不同,非正式制度更注重习俗、道德、文化所构成的意识形态。非正式制度通常被视为正式制度的补充,有学者认为,非正式制度始终与它所依附的正式制度相适应,当正式制度不足以维持自身的时候,非正式制度即习俗惯例也就缺乏推动人们践行某种正式规则的动力效能(11)。与此相对,有学者则指出,在关键时刻的制度变迁中,非制度性观念甚至引导着正式制度的创新并改变着非正式规则(12)。尽管非正式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正式制度还有待于考证,但毋庸置疑的是,非正式制度在治理过程中的功能和效用递增趋势愈来愈明显,并逐渐得到治理者的认可和亲睐,并将柔性治理作为治理发展的方向。需要指出,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无法忽略制度环境的影响,由于制度环境会决定制度选择的空间和成本(13),因此,需要建立适合制度生长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土壤,使制度结构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进而推动政府治理改革与创新。

传统的系统论和控制论忽视了对行为主体的研究。随着政策问题复杂性增加,社会功能不断分化和组织功能不断专业化(14),政府与社会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学者们开始重新关注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社会行为主体和政治行为主体间的关系和互动。互动提供了这样一种视角,即它关注行为主体间基于自身规则和资源的相互依赖和自主运作。在政策领域,互动已不是一个新话题,多元主义就曾提出政策互动问题,并考察了不同利益群体如何获得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力以及如何给政府施加压力。在治理领域,治理的互动形式也逐渐被不同层级的核心决策层接受,他们将互动视为一种有效合法的治理途径来治理日趋复杂和碎片化的经济社会,认为互动有助于提升民主合法性(15)。

在基层治理中,行为主体间关系可以分为两个维度:水平维度和垂直维度。(1)水平维度表现为基层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水平维度上,没有一个行为主体有绝对权力(威)给其他主体施加压力以解决互动中的冲突和争斗,因此,水平特征经常被误认为是所有的行为主体在资源和战略能力上完全平等。实际上,水平维度上的各主体间并不是权力中立的,而是进行着复杂的权力博弈。在公共管理中,尤其是公共服务供给中,公共部门、私人和NGO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要求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和合作伙伴关系,并重新界定规则以修复由于过度竞争所造成的信任危机。水平维度强调行为主体间关系不再是单向的命令和控制(16),而是以共同信念、相互依赖和合作为特征,通过建立网络关系来交换经验、想法和资源,以减少交易费用,避免盲目竞争,它体现了从政府单一控制转向多中心治理的趋势。(2)垂直维度表现为基层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衡量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不同制度层级间政府权限的重叠程度。具体而言,在某一特定的政策领域,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权限存在大量重叠,那么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很少,从而限制了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自主治理的能力。这表明,高度的权限重叠会降低低层级政府的自治水平,但却能够增加他们的垂直影响力,而当权限很少重叠时,低层级政府基本上没有影响政策的能力,但在水平治理上却会有很大的自治权。多层级治理是政府间关系的一种非科层制模式,即各层级政府间互动并不是源于政治制度结构的特定层次,而是由它们的共同目标推动,这意味着网络和伙伴关系可以跨越制度层级,也即是说,在多层级治理中,政策观点、资源、知识和影响在制度系统中会同时向上和向下流动,有时也会绕开一些特殊的层级,因此,强调“权限、隶属关系和控制”的传统的政府间关系分析方法就不再完全适用。多层级治理的特征并不是它包含了来自不同制度层级的行为主体,而是科层制被讨价还价所弱化,治理过程更加注重情境化。由于互动直接在低层级和高层级行为主体间发生,制度本身就可能会成为进入更高或更低制度层级的阻碍,因此,我们需要思考政府间关系会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结构的影响。

治理过程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包含了众多的行为主体,这些行为主体间并不是离散的,而是处于持续不断的讨价还价、学习和调整过程中。治理不仅仅限于工具和技术层面,它更是一种调动资源、协调行为和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战略。在治理中,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是两个重要因素。制度具有常年不变性,而行为主体的行动逻辑则取决于他们对特定问题或事件的评价和兴趣。关注行为主体的行动逻辑会增加情境分析的重要性,因为不同的情境决定了哪些行为主体将参与其中以及形成何种治理模式。因此,分析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如何影响基层政府治理就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文将尝试构建一个基层政府治理的分析框架,探讨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与基层政府治理间的影响关系和复杂互动。

图1 分析框架图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会共同影响基层政府治理。以权力和产权为核心的正式制度结构对基层政府治理中的行为主体,尤其是垂直关系的行为主体(基层政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具有刚性约束,而以道德和习俗为特征的非正式制度结构有助于水平关系的行为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间形成互动合作。另一方面,多层级间政府的互动反过来也会影响正式制度结构,如分权放权以及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结合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既有权力结构。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也会促进非正式制度结构对基层政府治理的影响,因为多元主体在互动过程中会相互习得原本自身并不具备的一些特征,如政府在与市场和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会习得社会组织和市场企业的一些功能和特点,即关注公民的满意度,基于公民的需求导向,促进社区公平发展,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增强透明性、有效性和责任性等,从而使政府结构变得越来越灵活,渗透性也越来越强,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政府治理改革。可以说,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对基层政府治理的影响是互构的,并且嵌入到治理过程中,共同推进基层政府治理改革与创新。

三、基层政府治理的模式选择及发展趋势

随着治理研究的兴起,公共治理已逐渐成为当今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公共治理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的反思和超越,在理论基础、政府角色、关注焦点、资源配置以及价值基础上都与前两者有极大不同(17)。目前对于治理模式的研究主要聚焦参与治理、合作治理、协同治理、互动治理等四种模式,这些治理模式体现了公共管理者对于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有益探索。本部分将结合治理的四种模式,基于上文提出的分析框架,探讨我国基层政府治理的模式选择与发展趋势。

随着参与民主的提出,参与治理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参与治理蕴含了有限政府、民主参与、社会公正等理念,因此也被认为是公共管理的最佳模式。然而,参与治理的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中心的和主导的要素,这就使其治理体系成为由政府主导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中心——边缘结构(18)。由于参与治理建立在官僚制组织模式及其运行机制条件下,最终的决策还是取决于决策者的权威,因此政府能够开放公众参与的领域和事项都是极其有限,正如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指出,界定公民参与的适宜度主要取决于最终决策中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之间的相互限制。对政策质量期望越高的公共问题,对公民参与的需求程度就越小,而对政策可接受性期望越高的公共问题,对吸纳公民参与的需求程度和分享决策权力的需求程度就越大(19)。

作为对参与治理的反思与超越,合作治理被认为是一种更好的治理模式。有学者指出,合作治理在行为模式上超越了政府过程的公众参与,它以平等主体的自愿行为打破了公众参与政府过程的中心主义结构,因此他认为,参与治理属于民主建构的范畴,而合作治理是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20)。由于合作治理强调主体平等和自愿行为,拒绝政府中心取向,因此,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合作治理受到了制度环境的束缚而难以实现,在这一背景下,衍生出协作/协同治理模式。协同治理将公共管理定义为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单位、企业、个人等所有利益攸关者共同参与、协同行动的过程,认为“善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协同治理(21)。有学者指出,所谓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就是在政府治理能力较高而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的现实情形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出于有效治理需要,政府同时保护并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以及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和规律,并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推动落实各项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直至将其纳入已有法律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22)。从这个定义出发,协同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是要培育社会力量不断成长成熟,只有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协同治理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

协同治理主张社会的协同功能,即社会对政府管理的协同,它更倾向于是一种从政府向社会的单向互动,为了更加准确地描述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方式,学者们开始讨论互动治理模式。由于互动治理强调互动双方是力量均等的双向互动,因此,它常与公民社会相连,在公民社会中,社会互动是一个相互认知、规范整合、形成共识的过程,这也是为什么在政治信任相对较低和公民社会发展较弱的地区互动治理较少会被提及的原因。Torfing等将互动治理定义为具有不同利益的多元社会和政治主体,为了形成、促进、实现共同的目标,对不同理念、规则和资源进行交换和互动的复杂过程(23)。这个定义强调了互动治理的三个重要特征,第一,互动治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即在不同制度领域中的政府和非政府主体基于动态交换和反馈来促进组织间的互动;第二,互动治理中的各主体有着共同的目标,尽管他们存在着多元利益和不同偏好;第三,互动治理的过程是去中心化的。可见,互动治理的重要标志是互动行为的情境化和非正式化,即互动治理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集体进行决策的模式,它并不是运用国家权威,而是通过基于双方同意的协商以及对信息、知识和资源的相互依赖和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合作治理、协同治理一样,互动治理也体现了后政治观点强调“通过协商的政策互动和伙伴关系促进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境况”的主张。

在我国基层治理中,政府主导色彩依然浓厚,社会发育还不健全。从制度结构来看,以权利和产权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和最具决定性的,然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已开始逐渐凸显,并呈现递增的趋势,尤其在社区治理中,以共同体理念、公共价值、道德习俗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行为主体来看,尽管基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仍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约束,且要面对来自上级政府的各种考核,自主权非常有限,但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间的互动也越来越多。政府创新能力尤为凸显,加快创新政府职能与行政方式转变,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行政机制,这其中至关重要和基础性的在于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24)。而且,政府与市场、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愈发紧密,越来越多的市场和社会行为主体参与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创新了社会管理理念和服务供给方式,并增强了社会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目前我国的基层治理模式更倾向于是一种参与治理或是协同治理,也即是说,是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或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成长,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会越来越强,社会力量的壮大也会使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增强,各行为主体也能够真正实现主体平等和自愿合作,即基层治理的发展趋势必将是互动治理和合作治理。

四、结论与讨论

在上文中,我们讨论了制度结构与行为主体对基层政府治理的影响,我们指出,由于制度环境的日趋复杂和行为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多,既有的制度安排难以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因而,需要建立适宜的制度环境,使制度结构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从而使其有利于推动政府的治理改革与创新。行为主体间的水平关系和垂直关系纵横交错,增加了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由于制度是常态的,即具有常年不变性,而行为主体的行动逻辑则取决于他们对特定问题或事件的关注度和自我评价,因此,关注行为主体的行动逻辑就必须重视对治理情境的分析。

一般而言,政府治理成败的一个重要测量维度是过程。过程不仅包括输入和输出,还包括行为主体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各种行动。制度结构和政府政策是重要的输入因素,它们直接影响了治理的全过程。由于正式制度结构相对是刚性的,对于社会情境变迁的灵敏度总显得略为滞后,因此,非正式制度结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就愈加突出,非正式的规范和规则,如可靠性和信任、相互性等,和正式规则一样重要,就公共价值而言,何艳玲指出,公共价值管理是一个公民集体偏好形成的过程,它主张关注集体偏好、重视政治的作用、推行网络治理;重新定位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全面应对效率、责任与公平问题(25),是一个新的公共行政学范式。可见,将公共价值、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结构纳入治理过程,不仅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还有助于提高治理水平。

治理的输出主要是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政治秩序和社会规则,即治理过程的制度化。建立制度的合法性和公共信任是制度化的重要方面。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制,制度化生成的机制能够减少参与者之间的摩擦和交易费用。塞尔兹尼克认为,“制度化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履行其基本功能,更是对行为主体产生意义,因此,制度化是一个充满价值的结构”(26)。需要指出的是,治理制度并不是一旦生成就可以长久持续的,它们需要在不断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过程中形成。制度本身具有造成过度制度化的倾向,过度制度化会限制治理过程的创新,降低有效治理的能力,因此,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必须在可预测性和刚性间平衡。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行为主体,也就存在多元利益目标,行为主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逻辑不仅与其利益目标相关,更离不开所处的制度环境,(27)因此,探讨制度结构和行为主体对政府治理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复杂治理过程背后的行动逻辑和制度安排。

注:

①孙柏瑛:《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中的适应性变革》,《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5期。

②李路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革:从“决定性”到“交易性”》,《社会》2008年第3期。

③蔡禾:《利益诉求与社会管理》,《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④⑤(13)李文钊、蔡长昆:《政治制度结构、社会资本与公共治理制度选择》,《管理世界》2012年第8期。

⑥任剑涛:《在正式制度激励与非正式制度激励之间——国家治理的激励机制分析》,《浙江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⑦The World Bank,2000,Can Africa Claim the 21st Century?,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

⑧Grindle,M.S.2004,“Good enough governance:Poverty reduction and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Governance,17(4),pp.525-548.Lund,C.(Ed.),2008,Local Politics and the Dynamics of Property in Afric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⑨Marsh,D.,Rhodes,R.A.W.(Eds)(1992),Policy Network in British Gover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⑩Sorensen,E.,Torfing,J.(Eds)(2007),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

(11)杨光斌:《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2)Koppenjan,J.F.M.,Klijn,E.-H.2004,Managing Uncertainties in Networks:A Network Approach to Problem Solving and Decision Making,London:Routledge.

(14)Skelcher,C.,and Torfing,J.2010,“Improving democratic governance through institutional design:Civic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ownership in Europe”,Regulation and Governance,4 (1),pp.71-91.

(15)Lake,D.A.,and Wong,W.H.,2009,“The politics of network:Interest,Power and human rights norms”,in M.Kahler (Ed.),Networked Politics:Agency,Power and Governanc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pp.127-150.

(16)(27)金太军、袁建军:《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模式及其演变规律——观察腐败深层机制的微观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7)Osborne,S.2010.The New Public Governance?Emerging perspectives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governance,London:Routledge.

(18)张康之:《对“参与治理”理论的质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9)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20)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1)燕继荣:《协同治理:社会管理创新之道——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2期。

(22)郁建兴、任泽涛:《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一个分析框架》,《学术月刊》2012年第8期。

(23)Torfing,J.,B.G.Peters,J.Pierre and E.Sorensen.Interactive Governance:Advancing the Paradig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24)金太军:《政府创新能力影响因素分析》,《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2期。

(25)何艳玲:《公共价值管理”一个新的公共行政学范式》,《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6)Selznick,P.1984,“Foundations of 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3(1),pp.25-35.

〔责任编辑:宁 岩〕

Institutional Structure,Behavior Subject and Grass-roots Governance

Li Huifeng

Grass-roots governance is facing two aspects of problems and risks:one aspect is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the existing single,curing institution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other aspect is behavior subject,which includes both the longitudinal levels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local government and central government,and the horizontal dimension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market enterpris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 behavior subject on grass-roots governance is mutual,and embedded into the governance process to advance the grass-roots governance reformation and innovation.From the view of institutional structure,the formal institu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decisive,but the influence of informal institution is becoming prominent.From the view of behavior subject,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op design and grass-roots practic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al actors is also increasingly clos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behavior subject;interactive governance;grass-roots government

D63-3

A

1001-8263(2014)02-0093-07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研究”(13AZD018),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公民社会视野下乡村社区治理路径研究——基于苏南、苏中、苏北的比较分析”(sk10200411)的阶段性成果。

李慧凤,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苏州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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