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艳
摘 要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孙中山对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深刻认识的产物,其理论来源是欧美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某些合理性因素。五权分立思想是在中西方文化融合基础上的复杂创新,推动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应给予它更高的评价。
关键词 孙中山 五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117-02
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毕生以推翻中国封建独裁统治,建立完全民国为目标。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致力于为共和国体奋斗的同时,他对未来的政治模式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思索和探讨,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中国古代社会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五权分立思想。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是对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重要发展,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重要的价值。
一、 五权分立思想溯源
五权分立指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种权力各自独立,分别有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具体分工如下:“以五院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之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裁判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之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
二、 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三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五权分立思想并不仅仅只是多增添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它不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简单扩充和量的变化。从实质上讲,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存在着原则的区别,有着它自己的创新特色。
(一)“五权”属于治权的范畴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有区别的。西方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三权之间相互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西方三权包括“政权”和“治权”在内的全部权力。而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五权仅属于“治权”范畴,五权是在与“政权”分开的前提下存在的。就治权与政权的关系而言,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的五院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且“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即“五大治权”对“四大民权”负责。就治权而言,孙中山认为,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的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用孙中山自己的话说,“治权”机关内的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孙中山强调这“五权”对国民大会负责,他的这种“直接民权”思想使得五权分立超出了西方三权分立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政权结构模式。
(二)“五权”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西方“三权”不完全相同
五院中立法院行使的立法权不同于西方会议独立行使的立法权,而仅仅是一种照章办事的“行的权力”,即按照“政权”的要求,做具体的法律起草工作,然后交由政权复决。立法院完全是受国民大会创制、复议两权控制的办事机构,真正的最高立法机构不是立法院而是国民大会。此外,行政权中不包括考试权,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但不能直接审案。
(三)“五权”彻底否定君权
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只是主张确立宪法对君权实行限制,而孙中山“五权”理论则彻底否定君权。他提出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虽然是借鉴我国历史的政治文化资源,但这种借鉴是以“去掉君权”为前提的。“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范,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所以五权分立思想是在彻底否定君权的基础上建立的。
总之,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它的形成和完善,表明它既主张学习欧美政治文化之所长,又强调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精华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他对中西政治文化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勇气,值得我们在今天的改革开放时期加以认真地学习和借鉴,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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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雷,安中业.孙中山“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述评[J].人大研究,2005(8).
[3]孙中山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责任编辑 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