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爽
【摘 要】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受众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媒体对社会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宽,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在司法报道领域中却出现了媒体审判这一异化现象。如何规避这一现象对于媒体自身发展和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要避免出现这一现象,需要立法、司法、受众等各方面的努力。本文主要从媒体方面进行探讨:媒体应该加强自律,既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同时要能做到“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
【关键词】媒体 媒体审判 新闻专业主义
随着媒体化时代的到来,媒体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受众对信息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新闻媒体在发挥自身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往往会过度地参与到司法案件的审理中,发生媒体审判的情况。
“媒体审判”,来源于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法,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主要是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①加强媒体对媒体审判现象的认识,并使其有意识地在报道过程中规避这一问题,强化媒体自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其位谋其政”——媒体应发挥自身的功能
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环境监测、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以及提供娱乐。②因此其在报道过程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能,以新闻专业主义为指导,做到“在其位而谋其政。”
1、以新闻专业主义为指导
(1)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客观公正,自由独立和服务公众”,这是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新闻专业主义诞生于媒体商业化之时,而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媒体商业化渐强,特别是90年代,都市报纸兴起,社会新闻增多。因此,在我国现今的媒体环境中,新闻专业主义备受关注,并逐渐成为媒体报道事件时需遵守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内容被概括为:客观公正、自由独立、服务公众。③
而近年来,媒体不注重加强自我约束,一味地追求商业利益而偏离事实真相,导致新闻专业主义失守。新闻专业主义的失守是导致媒体审判现象产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媒體应回归新闻专业主义,强化其指导作用,以此来避免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
(2)既不能以道德苛求法律,又不能以法律评价道德。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而媒体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应将二者加以区分,履行自己作为事件记录者的职能,客观报道,既不以道德苛求法律,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法律加以指点,又不以法律的要求来衡量道德的好坏。
在1997 年的原公安局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强大的媒体攻势最终导致施害方被判处死刑。当时的媒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当事人加以攻伐,使得审判受到干扰。
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不能加以等同,让道德的归于道德,法律归于法律,客观公正,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2、给双方同等的机会来表白自己,力求展现事件的全貌,让受众自己进行评判
在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中,大部分媒体所关注的一般是能产生轰动效应的一方,“药家鑫案”和“我爸是李刚案”关注的是施害方,邓玉娇案关注的则是受害方,往往很少涉及与之对应的另一方的情况,忽视其话语权。
一个案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报道其中一方的情况显然是不能揭露事件的真相的,同时对于另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作为一档记录现实题材的专题节目,《看见》栏目对于药家鑫案的报道充分给予了双方表白自己的机会。《柴静专访:药家鑫案双方父母》这样的题目则从一开始便奠定了采访的基调,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了平等的发言权。虽然这期节目的内容有所争议,但是这种设计的出发点是十分值得借鉴的。
3、编辑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
对于一个事件的报道与否以及如何报道,编辑起着把关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编辑在编审司法案件稿件的过程中对于倾向性明显、言辞过于激烈的稿件一定要加以杜绝,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做好把关工作。
4、媒体内部建立责任制,奖惩结合
将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过程中的职责制度化,在媒体内部尽可能地避免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对于出现的责任事故绝不姑息,明确责任;对于优秀的报道给予奖赏。这样奖惩结合,既提高了记者报道的积极性,又提高了稿件的质量。
在实践中,责任制的制定十分关键,既要符合媒体自身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包含的情况尽量全面,如若出现规定之外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媒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看出,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同时这也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体现。因此,对于不属于媒体的职责,媒体是无权强加干涉的。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不干扰正常的司法过程,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
1、媒体人要端正态度,避免出现带有倾向性的报道
媒体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受众对于相关新闻事件的看法。媒体在报道中若带有偏见,甚至直接定性则可能会误导舆论,对法官形成舆论压力,进而产生媒体审判。因此,媒体摆正自身态度对避免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避免无心的媒体审判。记者往往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称号,这使得记者的姿态摆得过高,往往会站在道德的高点提前给当事人定罪量刑,自认为维护了公平正义,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律权威的无视,甚至是一种违宪行为,干扰了司法独立,反而破坏了法律的公正。这往往是属于一种无心的媒体审判,并非故意地干扰司法公正。
(2)避免并抵制故意的新闻炒作。以新闻炒作的方式来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这是媒体审判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同时也是带来的影响最为恶劣的一种。其中,媒体的态度表现为采取一系列的手段来策划新闻,制造新闻噱头,以误导受众,从而达到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目的。
最为典型的当属“李某某案”。这个案子应是各个媒体之间进行的一场媒体审判与反媒体审判力量的博弈,而最终以反媒体审判的一方获胜,正如法官在审判后法庭教育阶段对李某某说的一样:“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家律师发表声明称,最初报道该事件的个别新闻媒体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此言论随即受到多家媒体的抵制。《成都商报》指出,李天一案经警方公开以后,就不再是隐私了,更何况李某某还跟父亲在公开场合表演过,算是公众人物,相关报道算不上侵权。④
律师的行径意图以策划新闻的手段转移矛盾,转移受众的注意力,而这一行为立即得到了其他媒体的抵制。两者的态度反差大,得到的结果也便差强人意。
(3)避免因噎废食,丧失媒体话语权。“不谋法官之政”并非意味着媒体本身的舆论监督的职能也放弃,如若媒体过于放低姿态,则可能会造成法官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摆正姿态,既不犯无心之失,又不故意炒作;既要抵制炒作,又不妄自菲薄,这样才能媒体从自身上避免媒体审判。
2、報道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定性煽情等词语
在司法案件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不容诛”等词语的运用,直接对当事人进行了审判,提前断定其行为的性质,比如张金柱案件中,不少媒体在报道中便使用这样的词语,倾向性明显。相应地,倾向性不明显但文章隐含倾向性,误导受众的做法也同样是不可取的。
要注意多使用动词,少使用形容词,尤其是煽情类的词语,尽可能地不掺杂自己的主观评判于报道中,留给受众自己去评判。
3、媒体人应划清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界限,避免出现越权现象
何谓舆论监督,说法不一。学者孙旭培认为,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⑤
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的是其审判活动,而不是取而代之进行审判活动,换句话讲,就是媒体在审判前不能对其审判的结果或是审判的方式进行干扰,但是在审判后则可以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划清了这一点便不难规避媒体审判现象了。
4、媒体人应加强法治观念的培养
当前强调要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媒体作为“瞭望者”,理应承担起宣传法律精神的责任,因此,法治观念对于媒体人而言是必须具备的素养,同时,媒体人的法治素养提高,其报道的盲目性与倾向性就会减少,媒体审判的情况也可以相应的减少。
媒体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约束,依法报道,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规避媒体审判现象。当然,要避免媒体审判仅从媒体方面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贯彻,同时也离不开社会舆论氛围的优化以及受众自身素质的提高等等。□
参考文献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②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③芮必峰,《描述乎?规范乎?——新闻专业主义之于我国新闻传播实践》[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1)
④卢伟,《李天一案的媒体攻防》[J].《青年记者》,2013(8)
⑤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同舟共进》,1999(7)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