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医院,贵州 纳雍 553300
硫酸镁联合硝苯地平治疗妊高症100例临床观察
石萍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医院,贵州 纳雍 553300
目的探讨硫酸镁联合硝苯地平治疗妊高症的临床效果。方法将198例妊高症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对照组98例选择应用硝苯地平治疗,研究组100例在此基础上加以应用硫酸镁治疗。结果研究组总有效率为98.00%,明显优于对照组的76.53%,且治疗后舒张压与收缩压下降较对照组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硫酸镁联合硝苯地平治疗妊高症疗效较好。
妊高症;硫酸镁; 硝苯地平;临床观察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是妇女在妊娠期间常见的一种综合症状,多出现于孕期20周后,主要表现有血压升高、水肿等,严重时可引发心衰症状,需给予高度重视。笔者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选择对100例妊高症患者给予行硫酸镁治疗,取得满意疗效,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收治的198例妊高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研究组100例和对照组98例。研究组中年龄23~43岁,平均(31.89±2.75)岁;孕周27~39周,平均(34.96±2.17)周。对照组中年龄24~44岁,平均(32.10±2.80)岁;孕周28~38周,平均(35.01±2.15)周。两组患者年龄及孕周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硝苯地平(由石家庄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1315)治疗,10mg口服,每日3次。研究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25%硫酸镁(由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861)治疗,20mL融入10%葡萄糖20mL中,实施推注治疗,时间控制在10min之内,之后再选择25%硫酸镁60mL,将其融入5%葡萄糖500ml中,实施静脉滴注,时间控制在每小时2g之内,每日1次;硝苯地平的使用方法与对照组相同。两组均坚持用药30d,治疗前后均需密切关注血压的变化情况。
1.3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症状消失,经检查,显示胎儿发育良好,产妇血压趋于正常;有效:症状有所好转,经检查,显示胎儿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产妇血压水平比用药前下降50%以上;无效:治疗前后产妇血压无变化。
2.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研究组总有效率为98.00%,明显优于对照组的76.53%,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表 (例)
2.2 两组患者血压变化情况比较 两组治疗前血压变化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治疗后舒张压与收缩压均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2。
表2 两组治疗前后血压变化情况比较表 ±s,mmHg)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妊高症是孕产妇在怀孕期间特有的一种综合症状,其病变多为全身痉挛,若忽视治疗,可对肾、肝、心等器官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引发器官坏死或缺氧,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危及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因此不容忽视[1]。在妊高症早期治疗中,硫酸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应用硝苯地平基础上加以应用硫酸镁,可有效控制孕产妇的血压情况。王学珍等[2]人认为硫酸镁对子宫动脉产生重要的影响,可以有效缓解其动脉痉挛症状,对减少抽搐的产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且其对子宫平滑肌可产生一定的松弛作用,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降低子宫肌内所产生的压力。谢丽云等[3]人认为,硫酸镁对孕产妇血管具有较强的扩张功能,其可以使孕产妇的舒张压与收缩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仅可以较好地改善全身小动脉痉挛等症状,而且有利于肾、肝、心等器官的生长情况,并使器官的血液供应情况逐渐恢复正常,减少器官功能衰竭等现象的产生。李友生等[4]人认为,硫酸镁对血管的扩张作用十分明显,其可以改善孕产妇的微循环,改善脑缺氧症状,并使孕产妇的颅内压得到有效地控制,对减少或避免心脑器官功能衰竭的产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妊高症治疗中,对98例孕产妇给予单纯硝苯地平治疗,而另外的100例孕产妇则在应用硝苯地平的基础上加以应用硫酸镁,其中后者的治疗效果优于前者,后者总有效率高达98.00%,证实应用硫酸镁有助于妊高症的疾病治疗。
综上所述,硫酸镁联合硝苯地平治疗妊高症疗效较好,能有效降低舒张压与收缩压,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周雪静,张鸿斌.硫酸镁在妊高症治疗中的应用体会[J].内蒙古中医药,2012,15(04):110-112.
[2]王学珍.硫酸镁在妊高症治疗中的临床应用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2,17(12):316-317.
[3]谢丽云.硫酸镁、酚妥拉明和硝苯地平联合治疗妊高症的疗效观察[J].海峡药学,2012,23(05):147-148.
[4]李友生.硫酸镁治疗妊娠高血压综合征102例临床分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1,14(19):125-127.
R714.24+6
A
1007-8517(2014)14-0093-01
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