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马某再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工资及其他所得均归各自所有,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婚后第二年,他凭借多年教师经验,开办了学生补习班,每月额外收入五六千元。3年来,仅此项收入就有20来万元。这期间,他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日常生活费用,但洗衣、做饭等家里杂务事几乎都是我一人承担。我向他提出应对我有所补偿,他以有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可我又不想离婚,那么我的要求法律支持吗?
答:
你若不想离婚,可与丈夫协商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二款、《婚姻法》第四十条均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補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你在家庭生活方面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得到男方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有权在离婚时提出”。你若不想离婚,就只能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