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欺诈消费者应如何赔偿?

2014-09-10 07:22
妇女生活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床垫欺诈

问:李某2014年3月15日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张床垫,销售订单中注明,如有电梯,免费送货;如电梯无法进入,需走楼梯,客户支付100元搬运费。商场送货时,工人因无法将床垫塞进电梯,收取了李某100元搬运费,走楼梯将床垫抬到李某所在的20楼。后李某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工人只将床垫抬到2楼,就又将床垫抬进电梯上到19楼出电梯。李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还100元,并要求另行赔偿500元。

请问,商场工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李某的要求合法吗?

答:李某购买床垫后,商场工人送货的行为属于为李某提供服务。商场作为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则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欺诈的赔偿标准,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商场工人编造理由走楼梯骗取搬运费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存在欺诈,应退还李某100元,同时李某有权按照该搬运费的3倍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鉴于搬运费的3倍不足500元,李某有权要求商家按500元进行赔偿。

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的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能更有效地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兼顾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律师 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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