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实践

2014-09-09 08:21简新华
中州学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私有化

摘要:国企改革和农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能否正确合理有效推进,关系到整个改革事业的成败。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是要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不能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名义,稀释、掏空国有经济,再一次瓜分国有资产,实行变相的私有化。在农村,中国已经发展到了开始实现邓小平提出的中国农村“第二个飞跃”的阶段,不能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名义搞农地变相私有化,必须以新农村集体经营为主,搞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农地制度;私有化;变相私有化

中图分类号:F1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7-0036-04

国企改革和农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能否正确有效推进,直接关系到整个改革事业的成败。国企改革和农地制度两大方面的改革,一是为了完善国企制度,有效解决国企存在的问题,促进国企更好地发展;二是为了完善农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的发展。值得警惕的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中国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虽然这种明目张胆的主张为多数人所反对,但是令人担心的是,隐形的、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名鼓吹国企私有化、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名搞变相农地私有化的两种极为有害的错误倾向更容易迷惑众人。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晰在所有制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打着改革的旗号搞变相的或隐蔽的私有化倾向。

一、警惕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名,

主张国企私有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应该“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确,发展“混合经济”不仅可能实现上述两个“有利于”,而且还可能有利于形成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成功防范委托代理风险,让国有资本带动和控制更多的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当然是好事情。比如:“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就不仅有利于国有资本利用和带动更多资本,而且有利于实行股权多元化,建立更加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防范委托代理风险;“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也不仅有利于增加企业资本,而且能够更好地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发挥职工对高管的监督约束作用。但并不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发展“混合经济”就都能够实现这几个“有利于”。现在特别值得警惕的一种可能性是,打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旗号,名义上是要更好发展国有经济,实际上是要稀释、掏空国有经济,再一次瓜分国有资产,实行变相的私有化。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公有制中小企业通过转机改制实行了私有化,应该说这是3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同期公有制经济在产值和资产总量上也取得了较大增长,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由最初的99%下降到现在的30%左右,私有制经济(包括三资企业)则得到巨大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零上升到60%以上。虽然从控制力上看,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把握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但是从数量比重上看,无论是产值还是资产总量,中国公有制经济存在着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中国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底线,现有的国有经济份额不能再减少了。如果所占比重继续下降,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就会减弱及至丧失。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中国,在继续坚定不移发展私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

中国在深化现有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混合经济”时,必须特别注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再次流失;必须特别注意保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必须警惕和防止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或企业高管通过低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特别是优质资产、给高管和职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分配国有资产、高估非国有资产、高价并购非国有企业、增发新股、转移资产、做亏企业等方式稀释、瓜分、掏空国有经济;等等。已经有学者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绝不是简单地让国有企业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搞什么‘国退民进或‘中退外进”,“基本做法应该是‘做加法不做减法,‘多元投资、‘合力共进”,强调“发展混合经济,国企不但不能一卖了之,也不能放弃控股权”,“如果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那就不是加强国企,而是搞掉国企”①。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任务,主要不是在所有制上做文章,更不是要换一种套路、方法搞变相私有化,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国有经济现在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正确分析把握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重点是完善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真正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②

二、防止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名搞变相农地私有化

如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真正让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是中国未来10年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任务,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2013年年初,中央做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接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面谋划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深入学习、正确理解、有效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误解、分歧,甚至争论,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和需要讨论的问题。

《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并且明确了这些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人觉得这些财产权利太少了,“真正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主张“应放开的是18亿亩耕地的抵押权和转让权”;认为新一轮农村改革核心是农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就是要确权赋能,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特别是要给予农民土地的处置权、转让权、买卖权、抵押权、农地用途的转变权;主张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应该可以自由买卖、同权同价,让农民得到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主张小产权房合法化;主张农业规模经营主要应该采取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方式;以鼓励土地流转、资本下乡的名义,认为中国农民为企业家种地将成为未来的趋势;等等③。上述这些看法,我认为不太符合《决定》的精神。

现实中,有的研究机构提出的“在现有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主张,部分被采纳了,但是必须看到《决定》做了重要调整,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没有笼统地讲“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决定》之所以这样确定,我认为原因是,“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而产权由占有权、处置(废弃、租赁、抵押、担保)权、转让(流转、买卖、赠与)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等一组权利构成,如果在已经拥有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基础上,还要“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而且转让权不是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流转,而是所有权的无限期或者永久性转让或买卖,这实际上就是要“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将农村土地的产权完全赋予农民个人或家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实质上是要搞变相的农地私有化!如果真是这样,是违背《决定》基本精神的,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的几位领导人接连发表讲话,澄清误解,强调土地经营权转让不是承包权转让,更不是所有权转让,土地用途必须由国家管理,不能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误读为“农地入市”,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必须坚决取缔,等等。④这些情况也说明,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改革的思路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必须深入研究中国农地制度最终应该是私有化还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究竟应该是以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为主还是以新农村集体规模经营为主?

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理论,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⑤也就是说中国农业最终还是要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

进一步明晰中国农村改革的总体思路,首先必须明确中国已经发展到了实现邓小平晚年提出的中国农村“两个飞跃”理论中的第二个飞跃的阶段。因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克服了人民公社制的缺点,适合农业生产的现状和特点,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要求,使农民拥有了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形成了农地经营得越好农民家庭收入越多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主动性,有利于农户增加农业投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农产品的供应,以较低成本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劳动力和土地的基本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工业化、城镇化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给农民提供了最后一条保障线,避免了农村大量“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产生、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大面积的城市“贫民窟”出现,维持了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是,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也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如:经营分散,规模狭小,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的能力差,不易解决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难以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生产分散、小规模、效率低的缺陷,等等。

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上述缺陷的存在,是现在“三农”问题特别突出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比较完美,仅靠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就能不断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践都表明,长期依靠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已经不行了,必须深化改革,逐步完善。⑥中国现在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就是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有人认为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应该是农地私有化、经营家庭农场化!这是不正确的。邓小平所说的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是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绝不是相反!

中国农业应该怎样实行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如何实现邓小平所讲的“第二个飞跃”?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地区差别显著,农业规模经营形式不能“一刀切”,肯定应该实行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农业企业、新农村集体经营在内的多种规模经营方式,但是主要不是家庭农场、种田大户、资本下乡建立的农业企业,而应该是农地向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集中,实行集体规模经营、合作经营。这并不是主张退回到人民公社制度,更不是传统保守的观点!相反,如果打着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化配置的旗号,使得农地向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主等所谓农业企业家等少数人手中集中,会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

一是造成数以亿计的失地无业农民。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农民数量庞大,即使中国城镇化率达到80%,也还有几亿农民要留在农村,无法被城市吸纳,而且按照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情况,中国18亿亩耕地,最多只要几千万农业劳动力就足够了(2010年,美国拥有可耕地24.45亿亩,农业就业人口只有284.6万人,即使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是美国的十分之一,18亿亩耕地实现规模经营最多只需要两千多万劳动力),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包括农地私有化、自由买卖、承包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如果农地主要向资本和家庭农场主手中集中,让农民主要为农业“企业家”种地,都会产生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而且大多数必然会留在农村的农民也不可能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去打工,因为不需要那么多农业劳动力,将会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民既无地也无业,这会形成什么样的局面,让人不堪设想!

二是农地通过流转向少数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家手中集中,如果农民难以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最终可能导致土地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就不仅不能发展,反而会彻底瓦解,会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制基础,农民也不可能走向共同富裕。

农地主要应该向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集中,实行集体规模经营、分工合作、企业化民主化管理,由新农村的种田能手组成农业专业队,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实现邓小平所说的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即适度规模经营、科学种田、发展集体经济。中国农民主要不是为农业“企业家”种地,应该主要是在新农村中为自己和集体种地。多余的农民则除了进城务工经商之外,在农村可延长农业产业链,进行农产品深加工、搞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精细农业、科技农业、优质农业、高效农业、农村旅游业和服务业,实行产业多样化经营,从而走向共同富裕,避免上述其他方式可能产生的两种严重后果。

在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农业企业和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大力鼓励集体规模经营,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现在在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关规定中,特别强调的、支持和鼓励的,都是其他各种农业规模经营方式,甚至连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如何实行和完善集体规模经营的内容都没有。这是应当注意调整和纠正的。

自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除了土地在法律上、名义上还是集体公有之外,许多农村的集体经济都名存实亡了。⑦如果再将农地完全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将彻底瓦解,结果将会与邓小平晚年提出的从长远的观点看中国还是要“发展集体经济”的看法完全相反。

当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全能神等邪教之所以能在农村蔓延,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下降、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的贫乏不无关系,如果再将农地完全私有化,大家都只“各顾各”,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总而言之,中国全面深化所有制改革,决不能再来一次瓜分国资的盛宴!更不能同时搞一次新的“圈地运动”!必须在继续发展私有制经济的同时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城镇国有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义之一。

注释

①昆仑岩:《勿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环球时报》2014年5月26日。②简新华:《论攻坚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必须正确认识的几个基本问题》,《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③参见顾兆农:《农民为企业家种地成为种趋势》,《环球时报》2014年4月23日。④参见陈锡文:《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两点思考》,《经济研究》2014年第1期;乔金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经济日报》2013年12月7日;黄晓芳:《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不是自由买卖——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谈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经济日报》2013年12月12日。⑤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⑥参见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1期。⑦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地权的逻辑II——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东方出版社,2013年。

责任编辑: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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