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柱
(淮阴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在各高校加大学术治理力度的大背景下,论文代写代发作为一种较为隐性的学术腐败现象,已逐渐引起学术界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这一现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有兴盛之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术秩序。
论文代写代发现象的产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供求双方的需求因素,也有第三方监管的不力,更有社会环境的推波助澜。如要根除这一现象首先必须厘清其产生根源,再对症下药才有治愈的可能。
论文代写代发这一现象存在的最本质根源,在于论文购买者对论文的内在需要。心理学家认为需要就是有机体缺乏某种物质时产生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有机体对客观事物需求的反映。需要能够推动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积极的活动,如同一个人饿了想吃饭,就会产生寻找食物的行为,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直到找到食物这一行为才会停止。根据心理学原理,当个体缺乏某种必须的东西时就会产生需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个体内部维持生理作用的物质因素,一种是缺乏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心理及精神因素,如:成就感、荣誉感、受人尊敬等。当个体缺乏这些东西时,可能就会引起身心不适、紧张或不舒服,从而产生某种需要,最终致使寻找能够消除这种身心不适的解决途径的某种行为。按照这一理论,可以构建论文购买者的论文购买行为模型,见图1。
图1 论文购买行为模型
如图1所示,个体的论文购买行为起始于对论文的需要,这种需要可能产生于工作绩效的要求、职称评审、毕业等外在因素,也可能产生于自身成就和荣誉感等内在因素。之后,个体会在满足需要的驱使下去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之后产生满足需要的若干解决途径,同时会对每一种解决途径形成个性化的期望。当经过对各种途径的期望进行取舍后发现论文购买是解决论文需要的“最佳途径”时,便会产生论文购买动机,进而去寻找论文的提供方,产生购买行为,最终导致论文代写代发的产生。
大多数情形下,单位对个体工作绩效的要求具有周期性和连续性,而个人对荣誉感和成就感的需要也具有长久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因而论文代写代发可能会因为需要的无止性而呈现出循环性的特征。按照需要理论,从个体层次而言,论文代写代发本质上是个体对论文的需要处于缺乏状态而出现的选择性倾向之一。
交易是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和本质存在,可以借助交易理论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论文代写代发的成因。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论文代写代发实质上是一种论文买卖行为,是一种经济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论文购买方付出经济成本获得论文署名权,而出售方则付出脑力劳动和社会资本,获得经济收益,交易双发各取所需,通过论文买卖各自满足了自身需求。当交易双方突破了道德底线,不认为论文代写代发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去运作,甚至是公开叫卖。[1]论文代写代发也就从一开始的熟人、私下运作,发展为一种公开的交易。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交易的产生源于收益大于付出的预期。任何一种交易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和交易所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当预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将这种交易付诸实施,相反,如若预期收益小于付出成本则交易不会发生。
对于论文购买方而言,他们付出的交易成本大都是一次性的经济支出(假设道德成本为零,加之当前学术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他们的论文买卖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也几乎为零,因而可以认为购买论文的风险为零),而获得的收益则是永久性的,交易成功他们就可以获得论文的永久所有权、署名权等。该论文亦可以被用作一切诸如职称评审、学术评奖等可以让购买方终身获益的活动,这些活动给购买方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所付出的几千元经济成本。除此之外,他们还会因此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而这种满足又不是用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论文提供方而言,他们付出的是脑力劳动,而获得的是可以满足他们物质需求的经济收益。
按照运作的规范化程度可以把论文提供方划分为商业化运作的中介机构和“游击队员”两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从事论文代写代发就是他们的职业,他们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并没有太多的实际经济支出,而获得的收益则相对较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论文代写代发市场已达到30多亿,从事论文中介的个体每天收入少则三四百元,多则上千元),他们从事论文代写代发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机会成本。[2]对于偶尔进行论文代写的枪手而言,他们一般是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进行论文代写,所付出的成本即是自己的闲暇时光和脑力劳动,获得的收益则是金钱收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在他们眼中,论文代写所获得的收益也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总之,对于论文代写代发双方而言,他们的预期收益皆远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这是论文代写代发这一经济交易行为得以如此猖獗的经济根本。
当前,论文代写代发存在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已远远超越了最初的个人生活环境,它已经威胁到了学术界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在分析论文代写代发现象的成因时,不可忽略社会层面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建构理论认为,个人动机是建立结构的动力,而看到他人的成功进行的同感学习是产生个人动机的源泉。[3]论文代写代发最初只是存在于个体的小范围内(此时的个体大都是不情愿而为之,背负有一定的学术道德罪恶感),但由于同感学习的存在逐渐产生了模仿效应,论文代写代发逐步突破了个体小圈子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此时论文购买者则不再背负有学术道德压力)。社会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与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虽然论文代写代发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成熟的社会学术环境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
就我国当前学术环境来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不健全的学术评价制度,二是学术治理和监管的缺失。我国现行学术评价制度中的职称评审主要看发表的论文数量和所发期刊、主持的科研项目及获奖,而科研项目的评审、获奖又主要以所发表的论文为参照标准,这就逐渐形成了教师为了职称评审而主要依赖论文的环境,部分教师或者没有时间进行科研创作,或者没有能力进行科研创作,而转寻论文代写代发这一获取论文的捷径。除此之外,学术监管和惩罚的缺失也是形成论文代写代发这一社会现象的重要原因。
学术腐败不仅是中国的专利,美国、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都存在学术腐败,但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在治理学术腐败时大都有法可依,按章办事。我国当前对学术腐败的治理还停留在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层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另外,对论文代写代发等中介机构的法律管制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一不良风气,使他们变相地获得了法律的许可。法律界人士认为,论文“枪手公司”横行无忌的主要原因是专门法律条款的缺位。
论文代写代发这一现象的产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其的治理也应多管齐下,针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策略。
论文代写代发之所以发展为一种社会现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论文购买者学术道德的丧失,他们不认为论文代写代发是一种可耻行为,反而正大光明地进行,论文代写代发也就从一开始的熟人、私下交易,发展为一种公开的交易。因而加强个人学术道德教育,增加个体的自律意识,促使他们形成一种积极正面的学术价值观,不失为一种成本低廉的论文代写代发治理策略。
对于教育科研部门从业者而言,可以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师德体系中,作为衡量教师绩效的一个维度,制定完善的考核教育体系。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度引导的方式,促使个人良好学术行为习惯的养成,在机构内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术交流活动,对个人学术研究方向、内容和研究成果进行多向沟通和分享,使他们逐渐形成正确的论文形成机制,消除他们内在论文购买动机。同时,正确的学术价值观的形成亦会使论文购买者背负有巨大的道德成本,增加论文交易的总成本,降低其论文购买的预期收益,从而减少直至消除他们的论文购买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单位的职称评聘属于终身制,[4]只要职称评审过关,职称就终身受用,个人也就终身受益,可以说职称评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正因为如此,每年职称评审之时,找路子、跑关系的大有人在,[5]花钱购买论文署名权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多数人宁愿在短期内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来获得长久收益。因此,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改变论文一家独大的考核标准,从对量的考量改为对质的评价,综合评价参评人员各方面的工作业绩,降低职称评审对论文的依赖,可以有效降低因职称评审而发生的论文代写代发的数量。
短期来看,在职称评审中增加论文答辩环节不失为一条治理论文代写的可行之路。虽然在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中存在答辩环节,但大都流于形式,或者主要关注工作业绩方面而忽视了对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考评,增加论文答辩环节并有效实施可以使这些人无所遁形。
建立职称考核制度也是我国学术治理的必要途径和必然趋势,职称考核制度的建立不是单纯的废除职称终身制,而是订立周期性的考核机制,对职称评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过关人员继续享有原职称待遇,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聘任或者降级处理。职称考核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他们进行论文买卖的经济成本,当成本高于所预期的收益时,理性人就会放弃这种经济行为而转为寻求其他满足需求的途径。如此一来,不但可以浇灭个人为职称评审而产生的短期论文购买热情,而且可以激发个人的学术研究热情,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净化学术环境,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脱颖而出,实现学术环境的良性运转。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论文代写代发中的购买者大都存在于教科文卫行业中,而在这些行业中从业者的薪酬主要与其职称挂钩。虽然我国已经普遍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但不同职称级别的从业者的薪酬差别依然很大。从事同样的工作,即使获得相当工作绩效,具有高级职称者的收入往往是中初级职称者的2倍~4倍。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年轻人为评聘高级职称而不惜花钱买论文的概率。因而,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适当缩小不同职称级别之间的薪酬差距,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论文购买行为的发生概率。
另外,还应进一步调整相关单位,尤其是教科文卫系统的薪酬结构,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提倡的以绩效定薪酬的作用,改变那种主要依靠科研绩效定薪酬的做法,丰富绩效内涵。对教育部门来说,可以教学与科研并重,甚至以教学效果为主要考量绩效,在卫生系统可以按照接诊数量、病人满意度等指标考量医生的工作绩效,并且与工资挂钩,弱化职称在收入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收入对论文的依赖,从而减弱对论文的内在需求,降低论文代写代发的可能性。
社会监管的缺位对论文代写代发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6]在定性上,论文代写代发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对其的惩罚还停留在道德和学术谴责方面。[7]在法律界定中论文的买卖属于民事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从法律上对其处罚。2012年某市查处了一家论文中介,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只能对其处以“超范围营业,责令整改”的处罚,而没有实质性惩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论文中介的存在。
与此同时,各个部门出台的内部学术治理制度也仅仅对论文购买者有一定约束力,且查处力度非常小,一旦发现学术造假,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大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进行处理,对论文买卖双方的约束极其有限。因而,若要彻底整治论文代写代发,在加以教育和正确引导的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管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学术治理纳入法律框架内。
论文代写代发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既有个体需求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效仿的推动,更有政府监管的不力,这些因素并不是简单地独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造成了论文代写代发这一不良社会现象的产生。因而,治理起来不能只顾其一而轻其他,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方面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正确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消除论文代写代发的不良动机;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管和不良学术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论文代写代发行为的成本,同时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和薪酬结构,降低论文代写代发所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使论文购买者的预期收益低于所付成本,从而在经济上消除他们论文购买的动机。论文代写代发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对它的存在和成因要一个客观认识,对其的治理不能过于强调短期效果,而应从长远出发综合治理,既要消除论文购买者的购买需求,又要打击供给方的论文供给,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论文代写代发这一不良学术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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