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词义范围考 辨

2014-09-05 02:57张媛媛
文教资料 2014年11期
关键词:何谓词义兄弟

张媛媛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引言

《汉书·惠帝纪》载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两千石宫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同居考》说:“‘同居’二字始见于此诏,《汉律》之名词也。汉人如何解释,已不可考。”沈家本以“同居”为法律名词是正确的。但其实在《汉律》问世之前,“同居”一词在《秦律》中屡见不鲜,而且就其作为法律名词所包含的实际内容而言,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关于“同居”一词的含义及其所适用的范围,文物出版社的先秦作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同居”有较精确的解释:“何谓‘室人’? 何谓‘同居’? ‘同居’,独户母之谓殹。‘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独户母”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只包括夫妻及其所出之子女。这些人为一户,互为“同居”,三世同堂是不允许的。“室人”指同室而居之人,亦即“同居”,“一室”等于说一户。到了唐代,颜师古注上引汉惠诏书日:“同居,谓父母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词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释“同居”说:“汉代大家庭中没有分住的兄弟及兄弟之子为同居。”现代社会对于“同居”的定义,一般是局限指:“异性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的,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已经从一个客观具体用词转变到个人主观意愿行为的一般性词语,之后社会和语言发展,意义范围又较之前更具体和明确。

二、“同居”词义范围演变:客观具体义——主观广泛义——主观具体义

“同居”一词最初作为动词性短语,出现在《礼记·奔丧》:“凡丧,父在,父为主;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这里说的是兄弟同居一户中的情况。《礼记》根据兄弟同居之义定出妯娌相为小功,表明已婚兄弟同居在周代是相当普遍的。据此可见在“同居”产生之初,至少在其词义范围内包含父母、兄弟及妻子等户籍成员。秦汉时期,“同居”的词义内涵范围更是指以户为核心的家人,是一个客观的强调血缘亲属关系,以户籍制度为准的包含“父子同居”、“与弟之子同居”、“一户中同母的人”等情况的意义上的词汇单位。如:“何谓‘室人’?何谓‘同居’? ‘同居’,独户母之谓也。 ”“士伍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谓‘家罪’。”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分裂、战乱、动荡的状态,各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很大变化,基本上沿用汉制,承袭汉律,因而“同居”一词的词汇意义范围也没有大的改变,基本上与秦汉时期的意义范围一致。

唐代,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隶为主隐:皆勿论。”唐代法律中同居的范围扩大,一种是只要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即真正生活在一起的亲属或非亲属;另一种是凡血缘关系或伦理关系比较密近的亲属,即使他们不是同财共居,也是法律上可以视为同居。此时的“同居”仍是一个带有客观色彩的词汇,但是意义范围明显较之前有所扩大。宋元明清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封建政治制度的发展,以及文学和人们生活的活跃,语言的运用也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同居”一词的意义范围明显不仅仅是唐代的“同财共居”或“以血缘、伦理为关系的亲属同居”的客观意义上的词语,更泛化为“共同居住在一起”之义,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带有一种主观臆想性。如:

(1)皆所归重,而两程先生、孙莘老、李公择诸公尤推重正献。已而二公同居洛中。(北宋《童蒙训》)

(2)翁曰:“龙蛇混杂,凡圣同居。 ”(南宋《佛语录·五灯会元》)

(3)接引道人说罢,通天教主曰:“你有你西方,我有我东土,如水火不同居,你为何也来惹此烦恼。”(明《封神演义》)

(4)自赴礼拜堂,与加克结了亲,签了结婚簿。从此夏雅丽就与加克夫妇同居。(清《孽海花》)

由以上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同居”一词的词义范围已经远远不再是秦汉时期以户为核心的强调血缘亲属关系的父子、兄弟和独户母,甚至跳出唐代宽泛意义上的“同财共居”的客观定义,而具有一种主观色彩,即主观上认为可以“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则就可以用“同居”一词,意义范围对象扩展到除亲属血缘关系之外的广泛意义上的人和物。

发展到现代社会,“同居”在实际言语交际中,意义范围呈现缩小的趋势,但仍然带有主观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的定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这个意义承袭了之前“同居”意义的发展趋势,其实在现在人们约定俗成的社会语言交际中这一意义是在不断虚化,人们在使用“同居”的时候,更倾向于第二种义项解释,即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由于现代社会制度、理念的向导,“同居”通常更多指向异性之间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如:

(5)“(他们俩)男的是个小军阀,女的是暂时与他同居的妓女。”(老舍《四世同堂》二十)

(6)“他们中间只有同居关系,他们不曾正式结过婚。”(巴金《寒夜》四)

“同居”在现代言语中是指主观意义上共同居住在一起,而且具体指异性之间。“同居”一词意义范围由客观具体义到主观广泛义,再到主观具体义的演变发展,既有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的影响和推动,又有语言自身在社会交际中的变化和发展。

“同居”一词早在先秦就已经以动词的形态出现,并在《礼记》等文献中使用。在秦汉的律法中,它由最初的动词性短语演化出名词的特性,在秦汉及其后封建法律中发挥法律名词的作用。在其词性的变化过程中,名词动词两种词性一般都相伴而用,古代文献中都有相关的例证,这里就不再赘述,但是动词性相对使用频率更高。由于社会生活的改变,人们思想意识的增强,“同居”作为语言的一般词汇,其表达的词义范围不断变化,由最初的对象具体的客观意义逐渐泛化为对象广泛的带有主观色彩的意义,再到如今仅用于异性之间的具体范围意义。对“同居”一词的历时小考,既看到了语言本身的发展变化,又了解了语言作为一种交际工具,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的影响。

[1]张世超.秦简中的“同居”与有关法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2]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6).

[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一版.

[4]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历史研究,2005(4).

[5]陈鸿.出土秦系文献亲属称谓语研究.闽江学院学报,2010(6).

[6]张国刚,王利华.中国家庭史——隋唐五代复合型家庭结构及其时代特征.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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