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4-09-04 07:47陈鑫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8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建议

陈鑫

摘 要:本文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这两大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开辟了金融新渠道、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变革这三点;接着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四点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问题;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结合了传统金融业务以及现代网络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开始兴起。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信贷模式存在着“不抵押、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主要特点。这种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现有的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变得更加丰富,并且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享受到社会金融资源,让金融服务变得更加普及。

当然,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时期,离真正的成熟时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所以就目前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中依然暴露除了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上,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通常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上进行延伸,常见的有网上银行等,这种互联网金融是对已有的一些金融业务在网络上进行拓展;第二类则是在互联网上推出一些全新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传统金融模式所没有的,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网络个人信贷就属于第二类。

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金融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并且,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不少十分鲜明的时代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让金融服务的涵盖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普遍比较低,所以普通社会大众均能参与进来。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参与者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总类也更加得多元化,业务主体以及业务对象都十分的灵活。其次,由于互联网的引入,大大提高了金融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并且,其信息的传播范围也更加地广,传播效率更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得金融活动无论是在信息的搜集,还是信息的传播方面,其成本都变得更低,这样非常利于缓解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信息不对称。最后,互联网金融模式很好地体现了金融业务“去中心化”这一理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不管是借贷类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的供需双方大多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直接交易。其交易流程相比传统金融模式简化了不少,资金的流入转出更加方便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类型主要依据其金融业务的不同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划分,最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信贷与民间借贷二者的结合,并且将信贷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进行。但互联网信贷模式与传统金融信贷又有一个十分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互联网信贷的借贷对象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并且单笔借贷的金额是比较小的。在互联网信贷过程中,借款与还款均是通过网上的金融平台来完成的,其流程通常十分简单,所以相对而言,互联网信贷中资金的流入转出效率非常之高,并且还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目前互联网信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主要又可以分为机构网贷和P2P网贷。

机构网贷的参与主体只有两部分,一是信贷服务提供方,二是借款方。其中信贷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国有银行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目前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信贷信贷中获得借款方的信赖,主要是因为它们自身的发展已经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公信力。并且,由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自身业务的特点,使得它们拥有非常庞大的客户信息资源。这样一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这些平台在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时,既能迅速地占领市场,又能非常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与机构网贷相比,P2P网贷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这种互联网信贷模式的参与主体有三部分,即借款方、贷款方以及网贷中介。在整个P2P网贷借贷过程中,借款方首先要向网贷中介提出借款申请,然后网贷中介平台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信用进行评估。当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资格通过审核之后,网络中介再在平台上通过竞价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布他的借款申请,此时贷款人即可参与进来完成贷款。当前的P2P网贷根据借贷双方数量的对应关系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传统P2P模式中的借款方往往只有一个,并且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入转出,不存在贷款人之间进行债权的转让,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十分明确的。而债权转让模式则不是这样,它允许多名贷款人之间相互进行对同一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这样一种方式可以让资产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并且其资产流动性更好。但是,由于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借贷关系变得不明确,最终增加非法集资的风险。

(2)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依托互联网来对用户进行金融服务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与传统理财模式最大的不同是,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开展需要金融机构与电商平台之间达成十分深入的合作。其中,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开发、运营,而电商平台则主要负责帮忙挖掘用户,通过平台的宣传来引导用户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这种模式的优点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因为理财产品是在各个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购买和赎回。其次,已经购买了相应理财产品的用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十分方便及时地对实时收益情况进行了解。

(3)第三方支付模式。与其他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模式出现的时期可以说是最早的。可以说,伴随着电商网站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就逐渐开始成型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用户间的资金转移主要是通过银行之间的特殊支付网络来实现的,比如银联。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互联网上也可以成功实现用户资金的转移,而这些支付服务的提供方则是获得了国家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endprint

(4)创意众筹模式。所谓创意众筹,即是指某一创意发起者通过众筹网站来像公众募集资金来实现自己创意产品的生产,也就是说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公众捐助。在这种模式中,公众对创新项目或产品的捐助与利益无关,而纯粹是处于自身对该创意的喜爱,即是说这种众筹的模式不存在资金的借贷关系。就目前来看,这种创意众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的被认可程度还比较低,并且有从互联网融资的模式转变为创意预购消费模式的趋势。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对传统金融模式和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它的出现,不仅让原有的金融体系层次和产品变得更加丰富,并且也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的说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辟了金融新渠道。无论是在资金的支付渠道还是信贷渠道方面,互联网金融都对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力的补充。此外,在一些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上,比如对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互联网金融通过与电商平台展开深度合作,让这些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其销售渠道更加宽广。

(2)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一个良好补充。首先,通过互联网的应用,能够让金融信息的搜集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并且短时间内就能够搜集到大量数据。这些金融数据,不仅为风险征信评估提供能够了依据,也为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3)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变革。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得金融活动无论是在信息的搜集,还是信息的传播方面,其成本都变得更低,这样非常利于缓解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信息不对称。最后,互联网金融很好地体现了金融业务“去中心化”这一理念,让公众的金融需求不必完全以来金融机构来得到满足。

四、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待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较大,并且其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相比传统金融模式都要多得多,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规避性较强,比较容易避开法律的监管。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也给原有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互联网借贷的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信贷的法律,所以,这部分仍然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2.系统性风险高,融资模式不规范。无论是在征信体系,还是在融资模式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都有许多不足,这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较大的局面。首先,目前不少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并没有国家颁发的互联网支付牌照,其经营的合法程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互联网金融缺少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惩戒制度。

3.产品过度美化,风险披露不全面。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产品被过度宣传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部分宣传用语故意着重强调产品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对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绝口不提。此外,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采用倒贴收益的方式来与竞争对手开展恶性竞争,其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远没有所宣传的那样高。这些产品过度美化,风险披露不足等问题,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到的这些当前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加强:

(1)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法律,就能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治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各类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进行规范。

(2)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和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复杂且多变,所以单一的监管部门显然无法完全胜任对其的监管工作。这就需要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对其进行监管,即建立分层监管机制。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认定,进一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无资质、无牌照”的企业进行取缔或勒令整改。

(3)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如果只是通过外部监管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约束是治标不治本的,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自身能够严格做到自律。其中,相关部门可以评选出一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起到带头作用,为整个行业树立一个标杆,以确保行业良好、有序的发展。

(4)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比如可以考虑将互联网金融平台所产生的金融信息也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范围内,并且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从而为他们提供征信支持。此外,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公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并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对传统金融模式做出有效补充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只有通过有效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才能确保其健康、有效、持续地发展下去,并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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