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煜
房祖名和柯震东吸食大麻的新闻爆出后,针对吸毒的各种论点汹涌而来。以娱乐圈明星为代表,吸毒,尤其是吸食大麻等软性毒品的行为屡禁不绝。有人提出,可以借鉴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软性毒品合法化,以利于对其的有效控制;相反的观点认为,无法禁绝是因为目前对吸毒的处罚力度不够,应该将吸毒和其他涉毒行为一起列为犯罪。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究竟应该选择哪种路径?
软性毒品合法化?
对待毒品行为,在司法上一般有三种态度:合法化、非罪化和犯罪化。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副教授张黎看来,谈论毒品合法化,首先应该明确这个提法的概念,它指的是毒品的种植、制作、运输、交易、吸食等全面合法化,而不是单指吸食的合法。他还指出,国内在翻译相关文献时存在误读,有时会把英文中的regulation(规范化)、legislation(法制化)、legitimacy(合法化)混为一谈,统统按照译者自己的理解称之为“合法化”,这就夸大了民众了解的毒品合法化的范围。
对于海洛因、可卡因等对人体机能破坏严重、成瘾性很强的硬性毒品,世界各国都没有将之合法化。那么,软性毒品是不是可以合法化呢?
以世界范围内最为流行的软性毒品大麻为例,荷兰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将其“合法化”,而美国的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也已通过大麻“合法化”的法案。张黎告诉《新民周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合法化”并不是全面放开,其实还是一种法律规制。以荷兰为例,该国有几百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的咖啡馆可以向成年人出售限定用量的大麻(不超过5克),而且不能同时搭配酒类出售。
他说,尽管大麻对身体的危害性、成瘾性不如海洛因等毒品,甚至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刊文称其上述两项指标都低于酒精和尼古丁,但它确实有毒品的本质。而且,正因为危害性、成瘾性较小,大麻成为一些瘾君子尤其是涉毒青少年的“入门”毒品;而且人们容易因此对其降低防范心理,使得总体摄入量过高,危害积累。“因此从全球来看,将大麻合法化只会存在于小范围地区,如果全面放开,这意味着全球禁毒事业的失败。”
张黎表示,各国对毒品采取的管制措施是与其具体国情紧密相关的。像荷兰这样的国家有延续上百年的毒品滥用史,这些国家在应对软性毒品的过程中,开始时严厉打击,结果发现黑市价格增高,继而贩卖人数增多,毒品更加泛滥;因而在民众对毒品的认识和政府经验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采取有规制的放开,本身是一种无奈的应势之举。其目的始终是为了打击毒品,而不是相反的鼓励。
我国从19世纪开始深受鸦片之困,新中国建立之后,几年内迅速将毒品扫清,直至改革开放之后,毒品再度大规模涌入;毒品在国内存在几十年的“断裂期”,目前民众对毒品的认识程度和国家的应对策略还远不够成熟,“如果现在放开对软性毒品的禁止,只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该不该增设“吸毒罪”?
既然大麻这样的软性毒品不能在我国合法化,那么,是否可以走另一条路,将吸毒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呢?
张黎介绍,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执法理念,历史上我国政府对吸毒行为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但在总体上呈现出由罚到戒、逐渐宽缓的变化趋势。
从1815年清嘉庆皇帝颁布的《官吏、兵弁及人民吸食鸦片治罪则例》开始,吸毒在中国开始入罪,一直到上世纪改革开放前,不同政府都将吸毒列为犯罪,但对吸毒的处罚逐渐放松,逐渐重视设立相关机构帮助吸毒者戒毒。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吸毒开始采取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等处理,1997年刑法并未设立“吸毒罪”,我国对吸毒开始确定“以戒为本”的思路。以目前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吸毒非罪化。
张黎说,目前国内的法学界、司法界对是否该设置“吸毒罪”仍有争议。支持吸毒入罪的人士的主要观点是:吸毒不仅是吸毒者处置自己身体的“自残”行为,还会破坏家庭、影响社会风气、造成巨大经济浪费、引发其他犯罪,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应该打击的对象;另外,制毒、贩毒、携带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都是犯罪,单独将吸毒划在犯罪之外,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统一性。
张黎认为,应该分层次地看待吸毒,吸毒应该非罪化。非罪化并非仅仅代表着对吸毒不做犯罪处理,其更多体现出一种理性对待吸毒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而言,吸毒者是违法者;从医学角度来说,他们是病人;而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是制毒、贩毒等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法律不应只是一味严厉地处罚吸毒者,还要帮助他们戒毒以及重返正常的生活;对吸毒者的处理不能只依赖公安机关,社会各界的力量也必须充分参与。
他认为,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毒法》在我国禁毒史上的重大进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在国家对吸毒者采取措施中的重要地位,确立了“以戒为本、重治慎罚”的戒毒理念。“当然,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官方机构还在戒毒中占主导地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只能在少数经济发达、政府财力较强的地区实现,同时志愿者的力量还不够强。社区和专业医疗机构在戒毒中发挥的作用还没有达到《禁毒法》中提出的要求。”目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还是要和强制隔离戒毒配合使用,由公安机关根据吸毒成瘾程度不同来决定适用与否。
他还指出,从全球范围而言,是否将吸毒列为犯罪,也和当地的法律处罚体制有关。以美国为例,它实行一元制,即罪名较多,包括设有吸毒罪,但处罚较轻,一般以社区矫正和罚金为主。另外,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等也都将吸毒列入犯罪,但通常也是轻罪。我国目前的法律处罚为二元制,不仅有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因而将程度较轻的对吸毒的处罚列入后者而非刑罚,也是符合国情的。“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是否列为犯罪上的做法不一,但世界各国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力度基本是一致的,其目标也相同:即并不是单纯的处罚,而要结合有力的救治帮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