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法律教育价值探究

2014-09-02 14:27李婷谢强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师范院校价值

李婷 谢强

摘要: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教育制度只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良好的法律教育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进化而得以实现其价值和意义。但这并不妨碍研究法律教育独特的价值内涵,研究其价值内涵并切实落实到教育当中去,不仅是寻求师范学校内涵式发展的新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从教育层面积极地推动国家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律教育;价值

中图分类号:G65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7-0012-03

一、师范生法律教育价值的提出

哲学价值论中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主要反应主体与客体之间需求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只有当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时,才有价值的存在[1]。这种价值定义是考察任何价值的起点和基础。把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应用到法律教育中,可以认为,对师范院校的法律价值共性分析和自身价值的探究,都必须在主客体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而言,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主体是师范生,师范生对法律的现实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师范院校所开设的法律课程是否客观上适合、满足和服务于主体师范生对法律的诉求,是评判法律教育价值的基本标准。师范生对法律的诉求不仅是指师范生主观上积极地、有意识地对法律的需要,也应包括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与师范生法律素质缺失所导致的价值缺损而引发的客观上对法律实际的需要。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主观需求与需求的满足是师范院校法律价值的共性,客观需求与需求的满足是师范院校法律价值的个性。而我国现阶段师范院校发展现状和法律教育的程度显示出主体需求和满足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和矛盾迫使教育工作者不得不认真思考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价值。

二、师范生法律教育的价值冲突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衡量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是比规模、比大楼、比论文,更重要的是比内涵、比特色、比贡献。什么是内涵,什么是特色,对于师范院校而言,应该是如何把在校的师范生培养成为更有利于发展小学教育的教学宗旨,如何使他们成为更优质的小学教师。我国师范院校素来以知识、技能培养为主体,存在强化科学教育的工具主义倾向[2],而忽视法律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20章指出“推进依法治教”,“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因此,在教育法治化的时代,教师的作用和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提升,对教师的要求从内涵到素质、从教育的结果到教育的手段,达到了一个全面规范的程度。而面对这样的实际需求,当前教育活动的现状则令人堪忧。一直以来,在小学日常教学活动中无视学生尊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比如2010年3月份到5月份,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接连发生六起幼儿园和小学的人身伤害案件,共91人被砍伤。教育部和公安部紧急采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狠抓校园安全建设,但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治标不治本,不绝于耳的关于学校伤害的大宗案件证实了这种猜测。与群体性的伤害案件相比,单个的在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日常教学活动中偶发的非故意的伤害案件更是不胜枚举。

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制度,最终都要靠“人”来实施,才能产生实际的效果。而中小学及幼儿园中伤害事故的频发和不可遏制的趋势给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敲着警钟。由于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缺失,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仅靠道德无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往往很难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面对着师范院校发展的瓶颈和寻求内涵式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现实法律教育缺失所导致的现状和现实对法律教育的迫切需求,重新思考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价值及其构建,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当前要培养优质的小学教师不能再从知识本位出发,以强化技能教育为宗旨来思考和寻求突破,要把“实现高等师范院校的内涵式发展”这句口号变成现实,就要面对现状,针对不足,找准新的突破口,同时要有变革的勇气和决心,认识到法律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道德辅助作用和其人文精神的内涵,重视权益保障、权利维护,通过法律素质教育体系的构建来全面实现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功能。

三、师范生法律教育特有的价值内涵

1教育过程首先是一个精神成长的过程,法律教育是确保这种“精神成长”得以顺利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个小学教师,他们在教学水平上的差异,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毕竟知识的欠缺容易弥补,但如果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安全意识,那么就容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用体罚、变相体罚等方式来教育学生。采用这种方式教育学生,教师可能本身并没有伤害学生的恶意,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然而这种粗暴且违法的行为方式,虽然可能暂时起到了威慑学生的效果,但却容易给孩子造成身心的伤害。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班主任老师由于学生没有按时完成家庭作业而用脚踢学生的腹部,最终致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大多数情况下,体罚可能并没有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但即使是轻微的体罚行为,比如罚站、罚抄等行为,也可能对孩子心灵造成影响,尚不懂事的未成年人,并不会认同成人所言的“打是亲,骂是爱”的说辞,在他们看来惩罚就是教师利用强权对他们进行统治,由于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他们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样就容易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罪恶”的种子。在他们成人之后,儿时常受惩罚的人更容易形成逆反的性格,一旦他们处于强势地位,就容易去欺压弱者,这是教育给予他们的潜行默化的影响,可能连他们自身都未曾察觉。

二是教师因为疏忽大意或轻信某些伤害能够避免,而放松了日常教育教学中的管理,从而导致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的伤害虽然并不是直接由教师造成的,但教师对于伤害的发生存在着过失。如果教师本身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安全意识,就能避免这样事故的发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只要原告当事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都会考虑案情的轻重,酌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在幼儿园上完厕所洗手时,由于老师看护不严,导致其不小心碰到洗手池边缘而受伤流血,到医院缝合了五针,老师虽及时带原告到至医院进行了救治,但未及时通知原告家长。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幼儿园对原告的伤害负全责,并认定除伤害本身会对其带来痛苦外,其受到惊吓及事后一定时间内也会心有余悸,而幼儿园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使其不能及时地得到亲情的安抚和慰藉,加深了其精神损害。基于此,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956.7元,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由此可见,伤害事故虽然直接作用的是身体,但触及的却是心灵。身体的创伤容易复原,但心灵的伤害却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愈合。endprint

如果说“教育过程首先是一个精神成长的过程”,那么法律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宗旨,正是为这种“精神成长过程”保驾护航的利器。因此,对于师范生进行法律教育是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使用这一利器,真正把教育率先作为精神成长的过程来对待的至关重要的一环。

2师范教育是教育的母机,它具有示范辐射作用,因此对师范生进行法律教育有着较之于普通本科院校法律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搞好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体系建设,不仅是提高师范生本身的综合素质,从而使他们在成为小学教师后能真正顺应教育的本质,严格依法教学、依法治学,不体罚、不伤害学生的必要前提,也是加强小学生法制意识、塑造学生良好人格的重要源泉。正如柏拉所说:“如羊需要牧羊人一样,孩子亦需要启蒙教师。”[3]小学教师作为学生正式的启蒙老师,他的思想和知识体系对于构建下一代人的心灵和真正实现素质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只有师者本身具有比较高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综合素养,才有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小学生,才能从根本上弘扬和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我国的德育无法单枪匹马地从内在约束一个层面来实现“身正为师”这样一个标准,因此,就应该从法律教育特有的外在行为约束到内在的思想感悟再到外在行为表率的教育途径,与道德规范教育一起来真正实现“身正为师”的价值内涵。唯有高素质、法律知识体系健全的小学教师,才能充分利用法律教育资源在小学阶段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使这些小学生在人生的最早阶受到必要的法律规范教育,形成法律规范意识,使之与政治规范教育、道德规范教育一起构筑起人生的规范意识体系,进而打造中华民族重视规范、遵守规范的民族品格。

四、师范生法律教育价值的实现

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价值内涵决定了师范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必将不同于普通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前者较之于后者更复杂,更难操作,因为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必然是跨学科的教育模式改革。它需要糅合法律的元素和教育的需要,创造性地走出一条不同于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基础教育的道路。法学专业教育是针对法律职业人而言的,是法律精英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是针对于所有在校的本科生而言的,是法律普及教育。而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吸收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特征,又要充分利用法律基础教育的普及性,同时还要保留师范教育的思想性、师范性特点。良好的法律教育模式培养下的师范生不仅要能领会一般法的基本常识,还要能熟练掌握和基本运用与其学科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诸如校园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校园安全问题的法律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置与法律解决、儿童权益保护等,更关键的是要能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他们对法的认同和对法的情感,要能让他们领悟到法律冰冷外表的背后对人性的怜悯和关怀,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思维和法律的意识。因此,师范院校的法律教育模式的构建必然是需要在融合中不断创新、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新型教育模式。

第一,由于我国通常的教育模式的变革是一种外加的发展模式,是在内生教育实践还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引入某种教育模式,这样先天性地决定了其教育改革缺乏实践性,而当今的教育体制正迎来一个开放的时代,这就使得一些学科在还没有获得独立发展机会的情况下就突然面临完全开放的环境,极容易失去其独立性,使其变成一种附庸。因此,对于师范院校法律教育模式的构建,不仅要保持住法律教育作为教育学的学科属性,又要以开放的姿态接受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期真正实现师范学院法律教育的价值。

第二,法律教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法律本身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又要求主体有现实的需求。因此,采取职前培养和职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师范生法律素质才是根本之道。师范生在校期间应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具备一定的职业法律知识、树立起法律意识,在实际的工作中运用、检验自己的所学,寻找难题和差距,然后又回到学校来进行继续培训,适时解决这些问题,再回到实践中去。在职前阶段,师范院校应构建法律基础课程和职业性法律课程两种并行不悖的法律教育体系。自从2006年,法律基础课与思想品德课合二为一,成为一门新的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法律内容就删减了很多,而且都是与道德教育作为一个关联篇章来进行教育,没有独立的体系和内容结构。虽然课程改革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和道德的重组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但实际教学却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没有法律常识的内化,没有法律知识的积累,何谈法律意识的构建;没有现实生活中法律实践的感受,没有法律问题入木三分的剖析,何谈法律信仰的树立。因此,赋予一门普通的思想道德类的法律课程如此艰巨的任务,本身就是难以实现的。但手段欠缺并不代表要全盘否定,课程改革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目的也不应是法律知识的讲授和法律技巧的掌握,而是要让师范生通过法律学习能够相信法律的力量,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要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就要弄清课程设置的目的,并围绕这个目的的实现开设出必要的系列课程。在职后阶段,可以通过国培计划中法律课程的开设予以实现。2010—2012年中央财政每年投入5.5亿元支持“国培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因此,在国培中开设法律教育专题讲座,比如“依法治校”、“校园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等专题讲座,通过案例研讨和交流讨论的方式,让中小学的教师们提出自己在日常教学中的困惑,由专家进行指导和解答,对于有问题的教师能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于没有发生问题的学校也能起到借鉴启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449.

[2]刘国华,邱德雄.现代师范教育的本体转向:培育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2,(5):64-67.

[3]区应毓,等.教育理念与基督教教育观[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22.

Abstract:Law education is an organic part of the whole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and education institution is one component of the whole social structure as well. Therefore, the appropriate law education is expected to realize its valu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overall social structure. However, it is not an obstacle for us to conduct research on the unique valu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education. Furthermor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uld be solidly applied to the practice of law education, which paves a new way for normal universities to seek the intensional development and actively pushes the progress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rom the educational aspect.

Key words:normal university; law education; value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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