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德
现行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选修《先秦诸子选读》之《孟子》选读部分,选入《孟子·梁惠王下》一段文字: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 ‘何以利吾国? 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课文注解⑧:国家有一万而大臣拥有其中的一千,或者国家有一千而大臣拥有其中的一百,这不能说不多了。
我认为,这个注解有问题,因为它脱离了上下文语境。不仅如此,这个注解在原文的“万”“千”“百”前分别加上了“国家”“大臣”等不同的主语,属増文解经。
按课文注解源于古注,东汉赵岐《孟子章句》:“周制君十卿禄。君食万钟,臣食千钟,亦多矣,不为不多矣。”南宋朱熹《孟子集注》承袭之,以为:“臣之于君,每十分而取其一分,亦已多矣。”
从语境考虑,“万”“千”“百”应是上文“万乘之国”“千乘之国(家)”“百乘之家”的省略语。然后就是“取”字,“取”字在这里是表示被动的,是“被夺取”,亦即上文之“弑”。从上下文看,后文“不夺不餍”的“夺”与“取”是同义词,只不过做主动用法。在这里,“弑”强调的是“君臣父子”的秩序,而“取”强调的是“弑”的结果。所以,“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可以注解为:万乘之国被千乘之国(家)夺取,千乘之国被百乘之家夺取,(这种情况)不是不多啊。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上下文语境:上文“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说的是事理;下文“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摆的是事实;而后文“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则是追究原因。
按这一段文字居《孟子》全书之首,清焦循《孟子正义》:“章指言,治国之道,明当以仁义为名,然后上下和亲,君臣集穆,天经地义不易之道,故以建篇立始也。”考虑到它的特殊地位,敢陈臆说,就正方家。
[作者通联:陕西志丹县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