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成LI Ke-cheng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0072)
(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Chongqing 400072,China)
某公路建设项目中,因天气因素导致地质水文条件变化,引起一项工程变更。在发生该项工程变更时,由于承包商没有深入透彻地领会施工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条款,所以没有及时按照施工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该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意向。因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工程变更正当利益。这是一起典型的承包商施工合同管理失误案例,承包商应当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
在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中,有以下条款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作出了相应规定:
1.1 2.1 款,根据51.1 发出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5%的,应取得工程业主的专门批准,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2 51.1 款,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 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者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 条规定予以作价。
1.3 52.2 款:“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
对根据第51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变更,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最短时间内,并最迟不超过7 天内在工程变更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
①承包人将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②由监理工程师将变更单价或者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①或②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52.1 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工程变更结算:在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在工程结算中把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计列工程结算价款3,465,977 元。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结算审核机构把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工程结算价款,按照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纠正为2,375,214 元,审核减少工程结算价款1,090,763 元。
承包商对审核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是指挖出“水田淤泥”,只包含挖出、弃运工作内容,不包含石方爆破工作内容。挖出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包含石方爆破工作内容,虽然因含水量高不能作为填方段路基的填筑材料,但是工作内容与“挖土石方”工程细目相同,所以仍然应当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计价,不应审减该项工程结算价款1,090,763 元。
结算审核机构对承包商申述意见回复如下:
①在该公路工程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非适用性材料是指无法按照本规范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的挖出材料,并没有非适用性材料仅仅是指水田淤泥的文字定义和描述。判断非适用性材料的标准,是挖出后能否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不管土石方成份比例或者挖出工作内容是否包含爆破,只要挖出后不能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都属于挖出非适用性材料。
②在工程业主发出工程变更令后7 天内,承包商只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对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作价的意向,并没有根据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成份和工作内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采用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计价的意向。
③工程业主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录A 重庆市县际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只批准了承包商提出的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单价,并没有对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采用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计价作出任何审核和批准行为。
承包商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咨询后,无奈地接受了结算审核机构对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203,881m3土石方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核意见。
按照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挖方路基段被挖出的土石方全部运至填方路基段用于填筑路基。由于挖方路基段有部分土壤含水量达到41%,公路工程质监站现场确定在土壤含水量达41%范围内挖出的全部土石方均不能用作填方路基段的填筑材料。工程业主和承包商执行这项指令,构成一项工程变更,涉及到两项工程细目。一项是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工程细目(以下简称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一项是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
但是,根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成份和施工手段,采用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作为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不尽合理或者说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不适用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
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 款的约定,“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承包商可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为理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商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的意向,提请监理工程师在商定该项细目单价后,报工程业主审核批准。
遗憾的是,承包商根本没有意识到,由于该项工程变更,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1 款约定,应当采用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作为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更没有意识到,由于该项工程变更,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 款约定,可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为理由,提请监理工程师与自己重新商定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报工程业主审核批准。而是想当然地认为,根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成份和施工手段,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仍然应当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进行计价。
因此,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7 天内,没有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 款赋予的正当权力,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 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正当理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重新议定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的正当诉求,坐失了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 元/m3对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机会,实际上是放弃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 款赋予的正当权力并因此丧失了可能获取的正当利益。
从本文所述承包商对工程变更设计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失误中,所有承包商应当汲取以下两点深刻的教训:
①签订施工合同文件后,承包商应当全面领会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合同文件附录约定的,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所承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力。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必须认真分析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的单价,是否因工程变更而不合理或者不适用。对于因工程变更使得涉及的工程细目单价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定价意向,提请监理工程师在商定后报请工程业主审批。
②对于因工程变更使得涉及的工程细目单价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承包商没有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内履行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重新定价意向的义务,或者超出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履行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重新定价意向的义务,承包商将失去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所赋予的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正当权力和正当利益。因为,承包商没有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内发出重新定价意向,工程业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将维持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的原单价;承包商超出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发出重新定价意向,工程业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将不会接受且不会批准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
[1]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郑少瑛.土木工程施工组织[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3]邢莉燕,王坚,梁振辉.工程估价[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