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珂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 , 云南 昆明 650500)
明代江南“富民”与社会经济关系研究
刘俊珂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 , 云南 昆明 650500)
隋唐以降的政治风雨和经济变革使国有土地所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旧有土地制度的日趋瓦解,使传统生产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明代的江南地区,“富民”阶层的出现是这一变化最为显著的标志之一。与此相伴的是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和地租形态的多样化。在此基础上,国家赋役与地方农业生产设施的修建也使“富民”成为主要的承担者之一。“富民”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主要角色。作为一支新兴的社会力量,“富民”阶层发展壮大对我国传统社会的变迁具有深远的意义。
明代;江南;“富民”阶层;经济关系
作为多视角的学术研究,“富民”社会理论的构建和奠基者是云南大学林文勋教授,其主旨在于以“民”为主线阐释唐宋以降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富民”阶层的出现是历史时期社会变革的结果。何为“富民”?“顾名思义,‘富民’是占有财富的人。但是富民又与财富占有者不同。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1]隋唐以降,旧有土地制度的日趋瓦解,使传统土地生产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也显示出了与前代明显不同的特征。生产方式的变革促使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富民”的产生。“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以来社会变革的结果。宋代以降,江南地区一直是全国经济发达、文化昌明的地区,至明代这一地区已经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所在。所以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财富的占有量来看,“富民”在明代江南地区的社会关系中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只拥有财富而并无任何超经济的特权,因此,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以财富支配为主要载体的生产方式已逐步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学界对此已作了诸多的探索并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①相关研究成果有:林文勋等:《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富民阶层及其社会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薛政超:《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之规模探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刘俊珂:《富民阶层与基层控制——以明代江南为考察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1期;董雁伟:《明代“富民”阶层与国家关系述论——基于明代赋役制度的考察》,2011年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等。本文拟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对“富民”这一特定的历史角色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作用加以考察,以期从不同的侧面来解构明代江南地区的社会特征。敬祈方家指正。
在中国古代生产关系发展史上,唐代以前人身依附性较强的租佃关系就已存在,但其在生产关系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唐以降,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和两税法的实行,传统领主式等经济关系逐渐萎缩,“富民”阶层作为一支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在基层崛起,这种现象的出现使以财富为主要凭借的租佃式的产生方式开始扩大。在明代的江南地区这一状况尤为凸显。自宋以后,江南地区的经济水平迅速超越了北方地区并成为国家的经济重心所在。而“富民”数量之多、分布之广也较当时的其他地区更为突出。对于这一阶层而言,他们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超经济的其它特权,所以只能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以租佃关系形式扩大生产。于是以契约形式进行生产的租佃关系形式在广大的江南地区日益发展起来。著名农学家张履祥曾说:“吾里田地,上农夫一人,止能治十亩。故田多者,辄佃人耕植,而收其租。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贫者赁田以耕,亦其势也。尝读《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士庶之家,亦如此。家法,政事也;田产,土地也;雇工人及佃户,人民也。佃户终岁勤动,祁寒暑雨,吾安坐而收其半?赋役之外,丰年所余,犹及三分之二,不为薄矣。”[2]宋元以降租佃关系的发展和多元化发展是当时经济关系变化的一个缩影。当然,随着“富民”阶层力量的进一步壮大,仅以租佃关系而论也出现了诸多新的特征。
其一,佃农对田产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
租佃关系是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租佃,实质上即耕人之田而纳租于人。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佃户没有土地,只有经营权,租种田主土地并向其交纳租赋,这样便形成了最原始的租佃关系。田地的所有者各代指称不同,“地主”一词始出于《晋书·祖约传》,其后有“田主”、“主户”、“租地人”或“夏田人”等不同的称谓。宋元时期是租佃关系的发端。傅衣凌先生指出:“契约制的租佃关系,早见于宋、元时代,……然其(大)量的施行,则不能不说是到了明代中叶以后才逐渐发达起来的。据日本仁井田氏搜集明代通行的百科全书类的图书二十多种,差不多都记载有租佃契约的格式,则可见知其流行之广。”[3]
唐中叶后,租佃关系逐步发展起来。宋代,由于政府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租佃关系比前代有所进步,佃农对田主的人身依附性有所减弱,但主佃之间基本上还停留在主仆关系的层面。据宋代律规定:“佃客犯主人,加等论罪;田主殴死佃客者,减刑二等。”正如苏洵《田制》所说:“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4]而到元代则有主人打死佃户“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5]之规定。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认为:“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因此,告诫富民“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6]同时,由于江南地区是租佃关系比较发达的地区,租佃关系也被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洪武五年诏令曰:“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以亲属之礼行之。”在法律层面上佃农已不再是“贱民”地位,佃户见田主,按“少事长之礼”。虽然主佃之间仍有少长之分,但两者之间在法律上平等,主佃关系开始弱化,已看不到主与佃之间存在明显的等级关系,这反映了佃农对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另外,田主不得任意役使佃户,若“本宅有事,佃户若来效力,仍计工值酬劳”[7]。
同时,佃农的自主经营权逐渐扩大。与前代相比,明代的江南地区由于力农而富者较多,且不乏实力雄厚者。因此,在租佃关系不断扩大的同时,租佃方式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一时期佃契的内容和格式比前代更加详细和完善。如明中后期的永佃契约格式:“某处某人,置有(早、晚)田几段,坐落土名某处,若干亩几坵,岁该纳苗租若干石,原契载有四至明白。今凭某等作保引进某人,出讨田银若干整,当日交收领讫。为此合给布田文约,与某执照,照界管业,辛勤耕种,不得抛荒坵角,理没界址及移坵换段、隐瞒等情。每遇秋成收割,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至本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升合。纵遇年岁丰凶,而苗租并无增减。一永远耕佃,不限年月。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任从召佃别布,不得留难争执。恐后无凭,给此布田文约为照。”[8]契约中除了载明土地的坐落、面积、租额外,还有“托保人”和按期纳租的若干规定。从今天所见明代文献来看,这样格式的契约在当时的民间已经广为流布。契约的内容反映了佃者与田主之间佃权的永久性,实质上也是佃农为提高经济自主权的一种保护。随着农业结构内部的变化、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后来又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所有者移居城镇或因故离乡,无法再继续经营原有的土地,原来的佃者不仅取得了长期经营的权利,而且又可以根据其经营的状况再转租给别的佃者经营,以从中获利,此即江南地区流行的“二地主”或“三地主”,甚至有一田多主的现象出现。一些佃户除交租之外,尽可别图,佃主已基本上不再干涉。佃农的承佃和退佃都有了较大的自由。凡此都表明了佃农对佃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这种现象的实质正如吴江人陶煦《周庄镇志》中所指出的:“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当然,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可以说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多种因素合力的产物。城镇的繁荣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土地所有者离开乡村到城市居住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原因。当时的吴郡出现这样的情况:“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农也,上田半归于郡城之富户。”[9]另据道光《苏州府志》:“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十之四五,聚居市镇者十之三四,散处乡村者十之一二。”[10]同时,明代的江南地区,农业技术的发展和新式生产工具的运用使经济商品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有所增加,这也使永佃这样的生产关系成为可能。
其二,地租形态的变化。
随着租佃生产方式的发展,明代江南地区的地租形式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在传统社会中,封建地租一直是以分成制为主,且多是实物地租。明代出现了定额地租,其所缴纳的地租仍是实物,但租额事先商定,已基本带有经济契约的性质。在明人庞尚鹏的《庞氏家训》中有“置田租簿,先期开写某佃人承耕某土名田若干,该早晚租谷若干”的记载。有的田地在转买之后,先议定田租数额,完租之后,双方互不干涉,基本上是一种经济型契约。如一明代契约记载:“原本家买吴先名契内小桥头田一丘,计租二十二秤,递年因佃人何□□奸巧,难收全租,今本家将伊契内小桥头田税卖契一道,退还伊业。故此吴先名将前田亦计租二十二秤,亦买与身抵业。其税下两不相推收,本家只收伊原契税为定。面自定。立此后日照证。”[11]此时之田主只保证其田租的征收,至于其它则由佃者自己作主。
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白银作为货币支付手段已占主要地位,地租的缴纳也开始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现存的明代中期特别是中后期的租佃契约中开始用白银支付地租。如:“二十一都现住五都住人胡三乞、尚德等,今租到五都洪□□名下田一备,计一丘,坐落土名塘下坟边。东、南至洪山,西至洪田及洪地,北至潘田。其田每年议还硬租早谷五秤。若交银,每年交文(纹)银贰钱伍分。其银每年收租之时送上门交还,不致少欠。每年信记鸡乙只,今恐无凭,立此为照。”[12]这样的契约在江南地区已经非常普遍。“这种转变使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关系由原始性的直接的实物和力役关系变为较大程度上依赖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新的经济关系,把国家财政活动推到快速运转的经济旋流中,从而造成了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凝重稳定的社会结构偏离传统运行模式。”[13]在货币化地租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明代社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从历史时期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佃农对土地经营依附的弱化抑或是地租形态的变化,究其实质,“富民”阶层的崛起在此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富民”阶层的壮大直接推动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同时租佃关系的发展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现有史料来看,明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已比较普遍。当时有“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做者什九”的说法。可见,租佃生产方式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已占有主导地位。当然传统农业生产条件也为租佃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这种现象在江南地区尤其明显。而且这种现象的背后展示的恰恰是“富民”阶层的不断崛起。总体而言,随唐朝以降“富民”阶层的壮大不仅推动了土地私有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而且使租佃式生产关系的扩大产生了可能。在唐宋之前的封建领主式经济时代,虽有租佃关系的存在,但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无疑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羁绊。明代以后富民阶层的日益壮大促使租佃关系向新的方向转变,它打破了以领主经济为主要形式的生产关系,使租佃式生产关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佃农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松解,这些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传统社会经济的发展。
宋以降,以役而代前代之官,职役制与传统国家的赋税、户等、保甲等制度一道成为重要的基层控制制度和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是传统国家掌控“神经末梢”的根本手段之一。职役制以户等作为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的主要根据,实质上也以是各户的经济状况即财富作为标准。这种转变使以拥有财富为主要特征的“富民”阶层在职役中开始占有了重要的地位,使他们成为了职役的主要承担者。一般而言,传统社会中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三条途径:其一,土地税;其二,人丁;三是商税矿税等。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中,土地赋税被称作“维正之供”,是传统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来源。明代仍以两税法作为其基本经济制度,贯彻以“资产为宗”的原则,把财富多寡作为征收赋税最主要的依据。据《明史》载:“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之法,一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14]1893而在江南地区,“洪武初,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时苏州一府,秋量二百七十四万六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省埒,其重犹如此”[14]1896。而且明代役法亦是以田土多寡为标准:“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江西九江、饶州、南康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14]1904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赋税征收抑或是徭役摊派,拥有一定财产的“富民”阶层应是主要承担者。
此外,由于明代实行优免政策,明政府对官民实行严格的等级划分制度。所谓官户都有一定的优免钱粮标准,且此制度在明代已成为定制。明太祖认为:“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家,而复役其身,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15]996以后又发展到“按品免粮”,举人、监生、生员等有功名者皆有“优免例则”,这样导致实际的经济负担就转嫁到一般的庶民身上,以致形成“官户丁米不差,民户科则必重”的现实。由于明代经济重心在江南地区,故富户所承担的税粮较它处尤重。梁方仲指出:“仅以明天顺年间粮额考察,全国的粮额为二千五百六十余万石,而南直隶、浙江布政使、江西布政使司相加粮额已达一千一百余万石,占全国的粮额总数的一半。”[16]而江南土地面积实际不足一省之数,赋额却当全国一半左右。对于江南重赋问题,自有其历史因素,但不少地方官吏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天启间苏松巡按御史路振飞奏疏称:“吴民之苦于役,有不可胜言者。江南缙绅蔚起,优免者众,应役之田什仅五六,再加隔邑官户占籍优免,应役者优免,应役者什仅四五。”[17]可见负担的转嫁程度之重。由于“富民”阶层除了财富之外并没有其它任何超经济特权,因此他们必然成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际主要承担者。另外,明时的上层人士也认为富人当重差是理所当然。海瑞执政江南时就曾说:“均徭,富者宜当重差,当银差;贫者宜当轻差,当力差。……不许照丁均役,仍照各贫富各田多少,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18]342下面以万历《蒲台志》为例我们就可以看出不同户等所承担赋额的具体差距。
表1 万历年间蒲台地区不同户等所承担赋税一览表*资料来源: 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67页。
从表中可知,明代的门银、丁银俱按照户等科派,一上上户所承担的门银额相当于下中户的四十倍,是中户的四倍尤多;一上上户所交纳丁银是下下户的十倍,所以从中可以看出“盖地多则门必高,粮差必多”[19]的事实。时任曹县知县的王圻说:“产则之低昂,不外丁地。质实言之:门丁户则之高下,亦不过计地而等差之者耳。”[2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赋役基本上主要由富裕的小民阶层来承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富民”阶层。这些“富民”、“富户”,可以认为是富裕农民和庶民中小地主。这一阶层有剥削农民一面;作为非身份的庶民,又有必须承担徭役的一面。这正是由“富民”阶层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自宋以降职役制形成以后,作为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成为了传统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现象在“富民”数量较多的明代江南地区更为显著。
农业基本建设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和国家财赋的稳定,而江南地区又是“水之所都,为民利害尤剧”,所以,历代政府均对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问题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分设治水之吏。因此,古人称水利为“王政”。明人吴尔成说: “吴中之财赋甲天下,而财赋之源在农田,农田之源在水利。”[21]江南地区河湖交错,又兼是国家财赋重地,水利建设尤其为国家所重视。国家财赋多出于东南,而东南财赋尽出于水利。陈仁锡也认为:“吴中水利乃国家财赋之源,生民衣食之本。”[22]江南地区湖泊众多、水网纵横,同时又有海潮的侵袭,所以水患颇多,仅靠政府力量不足以支撑庞大的水利建设开支,因此,明朝在组织政府力量积极农业基本建设同时,而且还倡导“富民”出资修建农业基础设施,以补政府财力之不足。
治水经费的筹集是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一个最为重要问题。明人徐光启认为应借“富民”之力大兴水利,他说:“召民应有鼓舞之方,官出费则不可,恐人以为口实也,今之举事,正须得豪强活动。”[15]276时人徐有贞也指出既然“水利广小民之利”,且“豪右之利,亦国家之利也,何必夺之”。[23]翻检明代史料,多有明政府借款于民或让“富民”捐资以及倡导富民自行修筑水利设施等记载。如:“海宁古盐官县……是为浙江受潮之口……成化十三年二月潮水横溢,冲犯堤塘,……时盛夏,公有念曰:圣禹治水,奏鲜定赋,非但疏泄而已。今民荡析未宁,农稼方作,饥劳野聚心有疾疫……作副堤十里,灌河以防泄卤之害。义声倡导,富人争自振施,民至是始忘迁徙之念,岁八月,塘成。”[24]还有些“富民”自行改造水利,并因此而致富。如朱国祯在《涌幢小品》中所载:“堤之功,莫利于下乡之田(指低湿地)……明农因势利导,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为塍,久之皆成沃壤。今吴江人往往如此法,力耕以致富厚。”[25]另外,在江南方志中还多见“富民”捐资兴修水利的记载。这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出,“富民”阶层是传统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
“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发展,在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无论是以土地起家还是以经营起家的“富民”阶层,他们的活动都影响到了社会各个层面。傅衣凌认为:“乡绅当属于贵族地主,是乡族地主的政治代表;而没有身份特权的乡族地主在农村经济力量往往比乡绅大。”[26]这意味着,在地方社会中,富民阶层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它对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缙绅地主经济摧残的自耕农经济、庶民地主阶级才是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的希望所在。”[26]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以经济力量为基础的“富民”阶层促动了生产方式的进步和发展,进而逐渐拥有了基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文化霸权和政治霸权。作为传统国家权力延伸的末梢,基层社会的控制权开始转移到以拥有财富为主要特征的“富民”阶层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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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宇)
Studies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ch”SocialStratuminRegionsSouthoftheYangtzeRiverandItsSocialEconomyintheMingDynasty
LIU Jun-ke
(SchoolofHumanities,YunnanMinzuUniversity,Kunming650500,China)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to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accelerated with political vicissitudes and economic reforms of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traditional production relations underwent drastic changes due to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old land system, as is manifest in the rise of the “rich” social stratum in regio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as well as the simultaneous weakening of the relation of personal attachment of tenant farmers and the diversity of land rent forms. On this basis, the national tax and corvee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acilities also made the “rich” stratum become one of the main bearers in this aspect. Therefore, the “rich” social stratum began to play a leading role in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s. As a rising social power,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the “rich” stratum is of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Ming Dynasty; regio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the “rich” social stratum; economic relation
2014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明代江南‘富民’阶层与地方社会研究”(项目编号:2014Y263)
2014-08-20
刘俊珂(1970-),男,河南安阳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K248
A
1674-5310(2014)-11-0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