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刑诉法课程项目化教学内容构建分析

2014-08-29 20:30万崎
科教导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人检察机关

摘 要 本文主要根据中职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的结构特点以及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关键主体的主要职责不同,按照项目化教学任务的需要,对刑事诉讼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作概括性重构,这种重构设计的宗旨就是让中职学生能够更加容易地理解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在诉讼中承担的角色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辩护人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Secondary Voca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ourses Teaching Content Construction

WAN Qi

(Guangzhou Vocational School of Justi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4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struc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in vocational courses and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key actors involved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different,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project teaching tasks, the cours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eaching content system for general remodeling, this re structural design purpose is to allow vocational students to more easily understand the subjects involv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ssumed the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at all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he need to complete the task.

Key words criminal suit;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prosecutors; counsel

刑事诉讼法学是中职法律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这门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学生掌握国家或受害人追诉刑事犯罪的过程和步骤以及在追诉过程如何兼顾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设计。

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一是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众多、而且较为复杂。在整个追诉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有人们熟知的专门机关介入其中,例如: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也有一些公众很少关注的机关在发挥作用,例如:海关缉私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看守所等;还有众多的诉讼参与人加入到诉讼中,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远比民事诉讼复杂,上述众多复杂的主体,在一定刑事诉讼规则的指导之下,有序地推动着追诉犯罪的活动一步一步往前进行。①二是刑事案件(除部分自诉案件外)起诉至法院之前,有着漫长而复杂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以及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不同于民事诉讼,它们不是从起诉开始,而是从立案侦查开始即进入到刑事追诉程序;并且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三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往往会伴有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采取,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或裁判未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暂时性剥夺或限制。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操作过程中,特别注重国家机关追诉犯罪的权力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人权的平衡。

综合刑事诉讼程序的以上特点,同时考虑到刑诉课程的实践性很强,考察教学效果时,对学生实操能力的评价要求较高,笔者因此认为在对刑事诉讼法课程进行项目化教学内容构建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要体现出刑事诉讼主要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学生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每个阶段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如何推进到下一个阶段。第二,要明确在每个诉讼阶段中,参与其中的国家机关、诉讼参与人所发挥的主要职能以及形成的相互关系。第三,要明确对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措施及指导刑事诉讼进行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关于诉讼程序课程进行项目化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已在《中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实践探索》②一文中,做过较为详细的探讨,在此不再重复,下面,笔者主要根据上述要求,对刑事诉讼课程进行内容构建提供具体思路,以满足对该课程实施项目化教学的需要。

1 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刑事公诉案件(包括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程序的开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程序的设计比较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法定立案侦查的机关比较复杂:一是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三是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缉私局、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特殊案件。主要要求学生掌握的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第二,侦查行为繁杂:常规的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辨认等等多种种专门调查工作;同时,为了侦查行为的顺利开展,还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另外,还有一些特殊侦查行为,如诱惑侦查、监听、卧底侦查等。③主要要求学生掌握常规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以及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方法。第三,参与侦查阶段的主体很多,但主要要求学生掌握的是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这两股力量的相互作用,推动着侦查程序向前发展。

对立案侦查阶段进行教学项目化设计,可以以立案——侦查过程——侦查终结三个主要的步骤为线索,展示出主要参与的主体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各自需要完成的诉讼行为。

1.1 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该程序需要把握两条主线:一是立案之后,侦查机关就会采取各种适当的侦查行为,甚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影响很大。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嫌疑人对抗的相关权利以及对侦查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保护嫌疑人正当的权利不受侵犯。二是案件发生以后,如果相关机关不予立案,这对被害方利益影响重大,被害方有权对有关机关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救济。这两对力量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学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另外,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不立案监督方式,学生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1.2 侦查过程

侦查过程主要是侦查机关与辩护方的相互作用。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各种恰当的调查行为及强制措施,去查明案件真相,为移送起诉作准备;而辩护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防卫措施,监督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及侦查行为适用是否妥当、行为定性是否恰当、羁押是否超期、对嫌疑人是否诱供或逼供。由于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被采取了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其本人行使辩护权有诸多不便,另外也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难以为自身做到尽职辩护,所以,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从第一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④律师在这个阶段的权利是学生学习的一大重要任务。

1.3 侦查终结

侦查完成之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条主线:一是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种处理方式,肯定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利益,所以,这条主线主要让学生明确法律赋予给嫌疑人救济的方式;二是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受刑事处罚,侦查机关此时的处理即是撤销案件。这种处理方式,对被害方的利益存在影响,因此,这条主线要让学生掌握被害方可以如何救济。

2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完成,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提请复核的申请进行复议。

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涉及几大关系:

2.1 检察机关与辩护方

辩护方与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由于各自承担的诉讼功能和立场的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各自相对应的诉讼行为。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行为,主要要让学生掌握以下任务:第一,了解检察机关对追诉犯罪的证据进行核实的基本程序;第二,掌握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自行补充收集证据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第三,理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决定的各种不同的条件和情形。

2.2 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诉讼行为可能存在交互行为,学生需要掌握两机关在发生交集时的相互行为的处理方式。(1)第一种交互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第二种交互行为: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可能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每次不超过一个月,以两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案件。(3)第三种交互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之后,可能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该决定不当,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

2.3 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害方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决定,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因此,要让学生明确: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某种行为或决定不当时,可以采取的相应救济途径。

3 审理

审理程序理论上非常重要,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法学理论界对该阶段的探讨很多,⑤但这些内容对中职学生而言,没有太多深入讲解的必要,该阶段主要让学生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完成学习任务:

3.1 两大审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审理程序主要规定了一审与二审两大程序,虽然我国刑事诉讼还有再审的规定,但再审基本上没有单独适用的程序,在再审过程中按照再审对象的不同,分情况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

我国的一审程序的设计比较复杂:(1)在审理之前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审前程序,学生对此应该有一定的了解;(2)针对不同的案件,审理过程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学生要明确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与限制适用的情形;(3)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的特别程序。

二审程序相对简化,主要了解二审的提起主体、时间、条件与方式;二审裁判的相关规定即可。

再审只要求学生掌握再审提起的理由与方式。

3.2 审理过程主要存在三大主体

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参与的主要主体包括:法官、起诉方(公诉人或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

学生要了解法官在审判过程的主导地位、开庭审理前的基本程序性工作、普通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⑥

学生要掌握起诉方(公诉人或自诉人)提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参与庭审、辩论的技巧。

同时,学生还要了解辩护方在庭审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参与庭审的询问、应对与变化技巧。

4 执行

刑事执行对于中职刑事诉讼课程而言,不是重要内容,该部分内容可以向学生进行常识性的介绍,主要让学生了解我国不同刑罚,分别由哪一机关进行执行即可。

注释

① 王晓波.刑事诉讼主体基本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

② 万崎.中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实践探索[J].教育导刊,2013(6).

③ 戴中祥.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J].人民检察,2002(4).

④ 赵永林.律师会见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3(5).

⑤ 赵永红.刑事程序性裁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⑥ 卢麦芳.高职教育刑事执行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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