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几点思考

2014-08-28 06:33叶福林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4年8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思考高校

叶福林

[摘 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了督促和监管,为严把发展入口关,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以党内规章制度瓶颈和相关高校实践探索为视角,从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权责一致;明晰过错类型,细化追究内容;明了惩戒措施,确保落实到位等方面对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作了几点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高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08-0051-03

严把发展入口关,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申请入党人数的急剧增加,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也日渐繁重,“有的高校党组织对发展学生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一些高校对学生党员教育培养不够系统规范,教育形式和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1],使一些入党动机不纯、政治素养不高、组织纪律不强的人混入到党员队伍当中,由此影响了大学生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及其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2]如何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相关责任人和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是当前高校党建工作的一项崭新课题。本文结合当前高校党建工作的具体实际,就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问题作些研究和探讨。

一、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权责一致

在发展一名入党申请人成为正式党员的过程中,涉及到基层党委、组织部、党校、党支部、相关党务工作者和普通党员等方方面面的许多工作。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首先就必须明确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责任主体?他们的权力和责任分别是什么?如何把好不同环节的质量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员、基层党委书记等,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遴选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上,履行着重要的职能。但他们具体负责哪些环节,如何把握工作要求,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在我们党现有的全国性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带来了困难。譬如,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3]但假如出现了“发展对象没有经过认真政审这一环节,就被吸收入党了”这种情况后,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呢?由于现行发展党员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界定这一环节该由哪一级党组织或哪个层面的具体个人来负责。所以,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出现以“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共同负责”来相互推诿的现象,致使责任追究很难落实到具体人头上。邓小平当年就引用列宁的话“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大的祸害”严厉批评过这种现象。因此,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板子”打下去也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警示教育效果。

针对这些方面的疏漏,有些高校的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中,首先就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主体:“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并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相关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责任主体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别从培养教育、综合考察、审核把关、讨论审批等方面作了大体划分。比如,对于培养联系人,负有了解入党动机、定期谈心交流、进行政治引导、如实反映情况等4项培养教育的职责;对于入党介绍人,负有解释党章含义、指导志愿书填写、撰写培养意见、介绍有关情况、做好教育帮助等5项考察了解的职责;对于党支部书记,负有9项培养教育考察的职责;对于党总支书记,则有5项督促指导的职责;对于党委组织员,有12项审核把关的职责;对于基层党委书记,有4项宏观指导的职责。这些责任主体职责的明确,真正解决了“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失察后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在什么环节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上都写得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也让相关责任主体事先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这样如果再出现失误失察等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不会再出现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情况了。这种明确责任主体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其他高校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加以借鉴和推广。

二、明晰过错类型,细化追究内容

明确了责任主体之后,接下来就应当明晰过错类型、细化追究内容,这样才能让大家都知晓,哪些行为不符合发展党员的规定,哪些过错需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来看,责任过错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养不力的责任。对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工作,或所做工作不细致、不及时、不到位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前期培养考察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要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二是把关不严的责任。对基层党支部(总支)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在发展过程中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其组织委员、支部书记的责任。

三是审批不当的责任。基层党委(总支)对吸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不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审批,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未按程序要求进行集体讨论、有效表决,审批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基层党委(总支)及其组织委员(组织员)、分管副书记、书记的过错责任。

四是消极拖沓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对发展党员工作态度不积极、不主动,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未能做好年度发展计划并贯彻落实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组织委员的相关责任。

以上虽明晰了四类主要过错类型,但具体到责任追究,还得细化相关过错内容。比如,有的高校对“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过错情况”,作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详细规定:第一,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程序而予以发展的;第二,没有按规定程序经共青团组织进行“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或在共青团“推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第三,没有安排培养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经常进行思想沟通,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的;第四,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第五,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拟发展党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对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不加重视及处理不当的;第六,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赞成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第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第八,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第九,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第十,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而让其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第十一,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材料、记录的;第十二,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对于这十二方面的过错内容,结合上述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的工作职责,将更为科学地厘清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种层次分明、条目清楚的内容细化,使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规范不得逾越,哪些环节不可疏漏,哪些要求不能放松,由此,使之更加牢记身上肩负的使命,牢记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明了惩戒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明晰过错类型,是追究主体责任的前提;但要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还必须明了惩处措施,这样才能彰显责任追究制的惩戒力和威慑力,发挥警示和教育功能。目前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仅有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4]这种对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惩处措施,一方面非常笼统空泛,难于准确把握惩罚尺度;另一方面对如何区分党组织和相关个人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有些高校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文件中,进一步探讨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如: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级使用、撤销职务等等。并规范了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从而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的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等资格。

第四,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主要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来进行。对负有责任的普通党员或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高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其一,由学校党委责成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其二,责令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党支部或党委会上作深刻检讨。其三,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其四,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综上所述,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不仅对发展对象提出了更加严格全面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求,而且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了督促、监管和追究,为严把发展入口关,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提供了相关制度保障。但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此项制度,需要我们从明确主体权责范围,明细责任追究内容,明了过错惩戒措施等方面不断健全完善,确保落实到位,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制的教育警示功能。

参考文献:

[1][2]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中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060/201307/154012.html.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EB/OL].光明网,http://www.gmw.cn/content/2006-07/03/content_443839.htm.

[4]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policy/zhuanti/jd86zn/2007-04/27/content_8471335.htm.

本文为2012年度上海市“阳光计划”(党建类)项目“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持党的队伍纯洁性——以上海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为视角”(课题编号为:12YG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组织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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