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自平(1977-),男,汉族,安徽庐江人,会计师,会计学学士,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20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中包括了建筑业这一行业,负责征管这一税务的是国家税务局。本文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和进行“营改增”前后各方面的对比,论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经济指标的影响。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税负政策
20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实施办法》。“试点方案”明确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税率为11%。 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由地区试点阶段正式迈入了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
一、 “营改增”政策产生的背景
2012年1月1日,全国第一个试点地区上海市,首先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了“营改征”的试行。9月初,国务院将浙江、安徽、福建、北京、天津、江苏、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又纳入“营改征”的试行范围。这是继“增值税转型”后,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高速转变,施工企业不断转型升级,出现了市场导向化、产业多元化、管理精细化、技术高端化的四大特征,并且由于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多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制造业与建筑业之间、服务业与建筑业之间的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行业划分适应不同税种的做法,逐渐显现出不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基本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即产业链条短、服务业不发达、以全能型企业为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分税制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对服务业、制造业等征收增值税,对优势的发挥产生了影响,也对增值税抵扣链条进行了破坏。增值税侧重对商品流转额征税,具在消除重复征税的重点,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壮大。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避免企业重复征税
“营改增”对于减少企业重复征税具有突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减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为增强企业投标竞争力,施工企业采取联合投标再分包工程的投标方式,这种方式下建设单位不会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导致施工企业应自行缴纳税金,但实际中由于缺少分包合同容易造成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而“营改增”后可以将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规范纳税环节,减少重复征税。二是过去施工企业在采购环节需要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每个流通环节只要有营业收入就需交纳营业税,这导致施工企业在多个环节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营改增”后这种现象可以得到较大的改善。
(二)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大型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值高占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大。“营改增”前施工企业采购大型施工设备并无法抵扣进项税,使得企业通过大型设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成本过大,影响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积极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便为施工企业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营改增”也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大对技术及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税负未减反增
从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后,受施工企业行业特点、上游企业的管理方式、下游企业的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税负未减反增。
1、由于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包括工资和劳务费)一般占整个成本费用的15%~20%。人工费列支工资的部分不能抵扣增值税。在营业税下,劳务分包取得的劳务费可以差额纳税。“营改增”后,若劳务分包商不是一般纳税人,劳务费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这就使得税改后税负会增加。
2、施工企业耗用的材料按供应渠道来分,主要有甲供材料(建设方或投资方供应)、甲控材料(建设方或投资方统一招标)、自购材料、自供材料等。在营业税下,甲供材料需计入施工单位计税基础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下,甲供材料的发票均需开具给业主,由业主抵扣增值税,如果仍计入施工单位计税基础,施工单位需就甲供材料部分全额缴纳11%的增值税。自购材料因供料渠道多为一些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自产自用的地材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如:隧道出渣用于本工程的石料、石粉等。施工企业材料占成本的比例大,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情况严重,税负增加明显。
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需要依靠大量大型机械设备,税改前尚在使用的自有设备通常以折旧或台班方式进入成本费用,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是普通服务业发票,均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四) 发票管理影响着“营改增”的进程
在抵扣、红字冲销、认证、开具、保管、作废等环节,在要求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也相应严格。因此,发票管理在这其中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分别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方面就“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
1.对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当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单位首先要确认一下所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开具的时候再次跟纳税人核对一遍,降低作废的次数和红字冲销的频率。当纳税人提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单位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证件信息进行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得更规范标准一些,同时也能把管理风险和税务风险降低到最低,这对后期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认证时间限制,标准的是认证期限是180元,半年为限,所以不能错过认证时间,需要进行认证的部门要提前准备好发票,及时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避免因为晚点而造成退票等后果。
(3)严格遵守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字冲销等必须加强管理,当作废的发票中有一些不满足作废条件的退票要使用红字冲销。
(4)在增值税发票移交过程中,要对交接的发票进行签字手续,确保在流程上符合规范,做到交接准确无误,并有依据可查。一旦出现财务部门同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和业主在发票交接过程中或交接的清单里没有做好确认工作,那么当发票丢失时,责任就会没有认定的依据。
2.对进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首要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能够得到的尽量得到;不能得到的就不考虑了。
(2)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财务部门要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不能进行抵扣的进行税则不得抵扣,避免发生混乱。
(3)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项税票进行管理,并对其进行认证和抵扣,确保通过管理使得税票管理有章可循。
(4)在其他法定因素的影响下,一定要在认证期间内(180天)办理好认证手续,避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严重影响。
三、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分析
(一)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给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企业应积极抓住时机进行税收筹划,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创新税收筹划空间,包括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固定资产采购的筹划、无形资产的筹划、以及施工材料采购的筹划等,尽可能合理、合法的把纳税额降到最低。企业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结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在购买原材料时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达到通过拓展客户资源来实现税负的转嫁。企业更要用心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来寻求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二)加强税法政策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在进行“营改增”以后,现在的税款计算方式跟之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计算细则都发生了改变,所以这也就给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尤其是对新的税收政策的讲解,另一方面就是及时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工作,确保信息的顺畅传播,让最新的政策规定都全面落实下去。
(三)加强合同谈判能力,明确付款程序。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注意约定由对方承担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合同约定之中,施工企业要明确将税费凭证列入合同之中。同时在转包与分包合同中,施工企业要明确增值税发票承担者。
(四)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核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增值税发票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而施工企业要提高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以及保管意识,从而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获取更多的可抵扣税款,确保在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有效提高施工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分清材料来源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工作以及厘清采购途径来进行进项税核算工作等措施,能够有效规范企业核算工作。
(作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 戴琼.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操作实务与技巧[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3] 刘蓉.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