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平光
中共党史学界对第五次“围剿”的研究,多从中共战略决策的角度展开,强调临时中央的“左”倾错误及战略战术失误造成第五次反“围剿”空前严重的失败,较少关注对手方国民党内外环境及策略变化对战争走向的影响;对双方军事斗争之外政治、经济等方面斗争的研究似嫌不够,对食盐封锁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循此路径,笔者尝试通过梳理国共双方对食盐的控制与争夺,来探究军事斗争之外双方的策略博弈,呈现第五次“围剿”的不同面相。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批评指正。
国民党对苏区的封锁是随着对井冈山根据地的“会剿”展开的,一度给红军造成“空前的艰难”[1](P754),食盐则是重点封锁的物资。1932年8月20日,赣粤闽边区“剿匪”总司令部发布“封锁匪区纲要”,规定“凡接近匪区最前方各地之各商店,其货物只准人民零卖,不准整批发卖”,但对售卖数量未明确限定。[2](P23-25)《赣东各县食盐买卖运输查禁暂行办法》也只规定“食盐全年每人七斤计其分局批发,或保甲以下购买,应如何限定数量,得由各县区依交通需要各情形而规定之”[3](P380-381)。由于此时食盐公卖多未能真正举办,相互之间缺乏统一部署,各地封锁还很不完善。此时红军多采用运动战和游击战,屡屡打破国民党军的“围剿”,苏区比较容易获得食盐等物资的补充。
1933年5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简称南昌行营)成立[4](P149),由蒋介石亲自督率,负责“处理赣、粤、闽、湘、鄂五省剿匪军事及监督、指挥剿匪区内各省党政事务”,准备发动对中央苏区的第五次“围剿”。此次“围剿”在战术上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完善并强化对苏区的封锁。
食盐封锁由公卖和查禁 (检查、巡查)两个部分组成。行营规定参与“围剿”各省依照行政区划,分别在县一级设立公卖会及封锁管理所,在区和重要城镇设立若干公卖分会和管理分所;管理分所下设若干检查卡和检查组,配备大量检查和巡查人员,初步建立起食盐封锁体系。
1933年5月,行营颁布“封锁匪区办法”,正式实施食盐封锁。封锁办法将整个区域划分为“全匪区”、“半匪区”、“邻匪区”和“安全区”四种类型,规定封锁区域驻军最高军事长官负责主持一切封锁事宜,各地方政府长官负责办理,各县团队及保甲壮丁等协助封锁检查;组织公卖会对食盐、火油等物资实行公卖,禁止私人在“邻匪区”和“半匪区”贩卖。[5](P458)
封锁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封锁匪区管理所”,行营要求参与“围剿”省份“半匪区”、“邻匪区”各县一律设立封锁管理所。管理所一般设在县政府所在地,所长由县长兼任;在各县交通要道设立分所。管理所及其分所均直属当地行政专员管辖,同时接受当地驻军最高长官监督指挥,在水陆要冲设卡检查。对于中央苏区的封锁,以江西为中心,江西全省除了南昌和新建两县被划为安全区而未实行食盐公卖外,其余均被划为封锁区。与江西相连接的湘鄂皖浙闽粤边区,也根据各地情况,划分“安全区”、“半匪区”、“邻匪区”和“全匪区”,由各路“剿匪”军分区防守。
行营还发布了“修正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通令“邻匪区”和“半匪区”省份成立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组织食盐火油公卖,禁止自由买卖。[6]南昌行营还规定“匪情”严重的省份须设立食盐火油管理局。1933年7月,江西省食盐火油管理局成立,直属行营,局长、副局长由蒋介石亲自任命。公卖委员会及分会采取官督商办的形式,召集盐商油商集资买卖。一般在县城设立公卖委员会,在区或重要市镇设立分会。县公卖会受食盐火油管理局及县政府的监督指挥,区分会受管理局、县政府、县会及区公所的监督指挥。[7](P906)
首先是严格购买手续。所有食盐必须凭证购买,民众以户为单位,持县政府发放的购买凭单,往本地区指定的公卖分会购买。县公卖委员会只能卖给公卖分会,而不得将食盐直接卖给散户;公卖分会只能卖给本区的散户(船户除外),不能卖给其他地区的散户。
其次是限制购买数量。对于经常有红军活动,且没有国民党军队驻扎的地方,在县公卖会每次购买的食盐不得超过总人口三日的食用量①,分会每次则不得购买超过两日的食用量。住户每人每天食盐用量不超过4—5钱,每次购买不得超过两日的用量。为了防止食盐被红军抢走,行营禁止在“邻匪区”、“半匪区”贮存大量食盐、粮食等物资,在遇到红军或游击队攻击时,即将食盐等物资搬运到安全地点;对于来不及搬运的,就地埋藏或毁坏。
红军长征前夕,食盐封锁的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国民党江西省政府控制区域内,除了南昌、新建两县被划为安全区外,其余均设立了公卖会和封锁管理所。江西先后实行食盐公卖的县份有80个,外加5个特别区②,共成立公卖会76个(寻乌、凤岗特别区未据报);成立公卖分会709个,每月总销售食盐量11 032 472斤;设立封锁管理所74个,管理分所376处,检查卡1053个③。
除江西外,实行封锁和公卖的还有浙江12县,福建27县,湖北11县,安徽3县,湖南8县,广东2县,共计63县(见表1),故奉令实行封锁及公卖的共计7省,143县,水道督察处5处④。呈报办理管理所106所,分所528所,检查卡1462处;公卖会99处,公卖分会975处。⑤
虽然南昌行营和江西省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加强封锁,但初期“封锁情形类多敷衍,毫无实效”[8]。封锁导致赤白之间食盐巨大的价格差,加上中共的组织动员,许多商人和民众不断向苏区偷运食盐。1934年初还出现“匪区有盐,反向半匪区与非匪区内推销”[9]的现象。南昌行营为严密封锁,规定“邻匪区半匪区地带,必须实行五家连坐,五家之中,如有一家济匪,其余四家不行密报者,除由保甲长查明,呈报区长撤销该五家购盐凭单外,并目以甘心济匪论罪”[10]。福建事变以后,南昌行营得以切实掌控福建政局,指派专员赴福建办理封锁事务。1934年7月4日,福建省封锁“匪区”推进办法经行营批准施行。行营并在福建汀江和广东韩江的大埔一带成立浦杭永及汀杭线两督察处,福建省政府还派员成立漳江、闽江两督察处,以加强水路封锁。随着福建事变影响逐渐消除,封锁及公卖日益完善、加强,赤白之间的食盐贸易迅速萎缩,土法熬盐越来越受到重视。
表1 实行封锁省份及公卖机关统计表
封锁使“食盐的价格突然高涨”[11](P6000),“造成食盐恐慌,弄成有钱无市”[12](P229)。食盐贸易需要耗费大量现金,也给苏区金融造成巨大困难。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经济人民委员部代部长吴亮平说,苏区工业品供给的缺乏与价格的昂贵,“特别重要的是盐”,“苏区最大宗的进口是盐和棉布”,“如果盐和布二项,能够设法得到某种解决,那么苏区的金融问题就大部决〔分〕可以得到解决”。[13]当时流行一句话“有人拿走一粒盐,店主赶过三家店”[14](P344),足见食盐十分匮乏。
表2 中央苏区食盐价格和消费量统计表⑥
表2中,若以暴动前的消费量和价格为正常消费标准,则每人每月需要消费食盐1斤左右,每元可买10斤。从此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929—1932年夏,才溪乡食盐的价格从每元10斤上涨到每元7斤,涨幅相对较小。暴动前每人日均消费5.3钱,与“修正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规定的每人每天4—5钱的消费量接近。从消费量和价格变化来看,1932年夏天以前食盐尚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亦可见国民党封锁是很不严密的。
封锁办法推行约半年后的1933年11月,食盐的价格由1932年夏每元7斤,猛涨至每元14两,比1932年夏上涨了714.28%。比较严重的情况出现在1934年,1934年6月前后,江西永丰县藤田每元只能购买5钱,福建建宁为每元1两5钱左右,永丰龙岗为每元2—3两;8—9月份,兴国和瑞金每元可买2两5钱。
随着价格的暴涨,民众的食盐消费量锐减。上杭才溪乡人均消费量从暴动前的每月1斤,锐减为1933年11月的3两2钱,减少80%;兴国长岗乡稍好,1933年7月份,每人每月可达6两,11月份每人每月可达10两左右。
中共对食盐问题十分重视,认为“解决目前的食盐问题,是党在目前最紧急的工作之一”[11](P600),“加紧领导这个反对食盐公卖的斗争,是我们苏区各县委及白区工作部第一等紧急的任务”[15]。湘赣省苏规定,“必须积极的向白区行动,捕捉豪绅地主与村长保甲长 (因为白区食盐多半是保甲长包买)。要向被捉来的豪绅地主的家属筹款,并要买盐到苏区来;对于被捉来的村长保甲长,我们亦强制他的家属贩买食盐来苏区”[3](上册,P465)。“可由打土豪缴盐作为罚款,或与土豪代表约定地点交盐。在白区如果土豪缴盐缴钱缴得快,就是少一点也可以。”[16]南昌行营则命令各地驻军和地方政府,严禁民众以盐和其他一切财物赎人,违者“即以通匪济匪论罪,并没收其财物”[17]。由于国民党方面禁止在苏区附近囤积大量食盐,所以依靠战争和打土豪缴获食盐后来越发困难。解决盐荒最主要的手段只剩下两个:一是沟通赤白贸易,从白区购买食盐,二是土法熬盐。
1.沟通赤白贸易
赤白贸易是苏区获得外界物资补充的重要方式。吴亮平认为,“军阀的贪利及其内部的矛盾,使他们不能彻底的进行统一的经济封锁”,“我们最严重的还是要用力从发展进口的中间,来解决我们食盐的困难”。[18]封锁导致赤白之间巨大的物价差,部分白区商民或为响应中共号召,或为利益驱动,不断向苏区偷运食盐,客观上有助于缓解苏区的盐荒。
为了鼓励开展赤白贸易,苏区对商人实行保护,并对紧缺的工业品如食盐、药品和洋油等实行低关税政策。1933年2月,苏区设立对外贸易局,并陆续设立了多处分局,其中江口贸易分局成绩最为显著,高峰时一天“购进四千多斤食盐”,“每圩都有赣州商人的成百条货船,载着一船一船的盐和布到江口圩来”[14](P346)。1933年夏,江口分局和赣州市大商户“广裕兴”开展贸易,广裕兴的后台是广东军阀李焕奎和陈济棠,“苏区急需的物资,有百分之七十以上都通过这里以各种方式向赣州采购”[14](P347)。临时中央政府还在江口成立赣江办事处,出售钨砂给广益昌,“交换一次就几十吨,换回布二百多统,盐几十吨、几千元的西药材”[14](P356)。
1933年11月,蒋光鼐、蔡廷锴发动闽变,与中共签订《闽西边界及交通条约》,相互停止军事行动,确定边界,并恢复交通贸易关系。随后,从福建往根据地运送大量的食盐、布匹、药品、军械等物资,实际上部分地解除了对中央根据地的经济封锁。[19](P379)
虽然苏区高度重视并积极努力解决盐荒,但仅仅靠少数口岸和路线偷运食盐,客观上仍然无法满足苏区巨大的食盐需求。况且,“现金的缺乏以及因之而起的金融上的各种困难,显然的成了苏维埃政权前面的重大问题”[13]。不仅如此,苏区过“左”的政策加剧了食盐贸易的困难。苏区提出要“镇压奸商、富农投机操纵,在苏维埃监督之下,强迫其照价将食盐卖给群众”,“对于有反革命嫌疑及阴谋的,应无条件的将食盐宣布没收,并严办反革命分子”。[11](P600)另一方面,由于害怕国民党暗探假扮白区商人进入苏区,故对进入苏区的白区商人,地方苏维埃机关往往“任意没收商人货物,以致加以拘捕(如在登贤、会昌)”[20]。随着中共的政策不断“左”倾,对富农奸商的定义过于笼统,加上国民党的打击,商人多不敢往苏区做生意。而为了防止苏区民众流散到白区,部分苏区禁止民众出口产品到白区,换回食盐或布匹。如万泰、杨殷等县在“加紧赤色戒严”、“防止群众逃跑”的口号之下,阻止或禁绝进出口[20],无疑使苏区的盐荒雪上加霜。
2.发动土法熬盐
土法熬盐运动由国民经济部负责领导,赣东北省在1932年即开始了熬硝盐的运动[3](P80)。福建事变结束后,从白区购买食盐变得越来越困难,土法熬盐更受重视,成为“击破敌人经济封锁的有力工具,是保证红军的供给与改善工农生活的强大武器”[21]。
1934年8月底,苏区江西省7个县,总共建成熬盐厂580个。成绩最好的兴国县,熬盐厂共计312个,平均每天熬盐651斤[22];江西洛口县,全县81个熬盐厂,平均每天产盐480斤[23]。胜利和博生等县产量也比较好。瑞金县全县在1934年7月,共计“发展了二十八个(私人的不在内)熬盐厂,统计每天能够熬盐二百廿多斤”[24]。到1934年9月份,苏区江西省平均每天能熬盐约1900斤。[23]
即便如此,食盐还是不能满足需求。1934年9月,《红色中华》报道苏区江西省“在十月十五号以前,无论如何要完成一千个熬盐厂,每月要达到十五万斤的生产量,来保证红军和工农群众一定有盐吃”[23]。也就是说,苏区江西省只有每天熬5000斤盐,才能基本达到要求。实际上,《红色中华》同时提到苏区江西省平均每天熬盐约1900斤。那么,即使满打满算,其实际产量也只达到需求量的38%。而“乐宜、广赤、永丰、石城等县”[23],甚至到红军长征前还没有开始熬盐。此时苏区缺盐现象日趋严重,1934年8月初,《申报》报道长汀苏区“最缺乏者为食盐、火柴、煤油,所谓‘红军’……以前每人能日领食盐七钱、火柴八枝者,现仅能领食盐三钱,火柴四枝,一般人民则几淡食”[25]。
严密的封锁还使苏区粮食、布料和药品等物资十分匮乏,严重影响民众的生活和红军作战,部分民众陆续迁往白区。被陈诚第三路军获俘的红五军团十三师指导员刘子祥供称苏区“粮食食盐均甚缺乏,众心动摇”[26]。被捕的赤卫队员邓树全等亦供称“因无盐吃,又无饷发,当兵的都不愿意,有好多都开小差走了”[27]。
红军长征以后,食盐封锁逐步解除。1934年11月,驻防赣南的国民党南路军宣布赣南各县撤销食盐公卖所。[28]1935年初,行营颁布《分期解除封锁办法》,规定封锁分为两期解除,第一期解除安全区的封锁;第二期根据各地“清剿”进展情况,由各地方随时呈报解除。[29]1936年4月,随着对游击区“清剿”的结束,江西省所有县区均解除封锁。[30]
国民党对苏区的前四次“围剿”,主要依赖军事进攻,实际是有“剿”无“围”,红军凭借封锁的巨大漏洞在赣南闽西从容穿插,不断获得物资和人员补充。蒋介石亦认为:“虽经迭次进剿,迄未扑灭,考其原因,交通物质封锁不严,实为军事上最大之影响。”[31]第五次“围剿”期间,国民党汲取前几次失败的教训,改变以前单纯依靠军事打击的策略,注重学习中共动员民众的方法,从经济、政治和宣传等多个方面入手配合军事推进。福建事变结束以后,国民党内反蒋力量暂时偃旗息鼓,蒋的权力地位益加稳固,外部与日本亦暂时无事,因而得以全面部署对苏区的“围剿”,成功加强了对苏区的封锁,有力地配合了军事的推进。国民党认为湘赣地区自实行封锁以来,极感物质缺乏,尤以食盐为甚,故封锁之效果,较军事推进更有力量[32],“因封锁之效果,促进军事进展,收复失地日多,匪区日渐缩小”。
苏区方面,虽然中共积极动员民众应对盐荒,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仍无法满足苏区巨大的食盐需求。随着临时中央的“左”倾错误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在众多方面逐渐显现,亦削弱了应对食盐危机的努力。不仅如此,为保卫中国苏维埃运动的象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坚持固守中央苏区的方针,提出要“御敌于国门之外”、“全线防御”,某种程度上正“迎合”了国民党的封锁。国共双方对食盐的控制与争夺,从某个角度上诠释了双方的策略博弈,说明苏区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注释:
①后由“三日”放宽至“五日”。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954页。
②五个特别区为:藤田、大汾、找桥、凤岗、慈化。
③此处数据是笔者根据以下材料统计而成:刘治乾主编:《江西年鉴(1936)》,第二十一编“食盐火油管理”,第910-912页;《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11)》之“关于封锁匪区经济事项”,第59-73页。统计数字截止1934年11月份。
④即赣江封锁督察处(设吉安县),汀杭线封锁督察处(设连城、新泉),埔杭永封锁督察处(设大埔县),漳江封锁督察处(设龙溪),闽江封锁督察处。
⑤此处数据是笔者统计综合而成,数据来源:《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11)中的《关于封锁匪区经济事项》,第59-73页。
⑥资料来源于毛泽东:《兴国长岗乡的苏维埃工作》、《上杭才溪乡的苏维埃工作(续)》,载《斗争》第42、48期。《申报》:《殷汝耕组行政署进行》,第21749期,第8版;《崇安赤氛甚张》,第21794期,第3版;《彭朱大股退集长汀》,第21890期,第3版;《藤田淡食恐慌》,第21935期,第8版;《投诚匪兵所供之匪情》,第21970期,第6版;《税警总团驻沙溪之工作》,第21970期,第8版;《楼桐孙抵沪谈长汀一月内可收复》,第21989期,第12版;《南昌行营公布伪三师降匪供词》,第21991期,第9版;《匪伪七军团窜浙边经击破狼狈逃匿深山中》,第22065期,第7版。(韩)金志勋:《国民党经济封锁对中央苏区对外贸易的实际影响》,《中华民国史研究三十年(1972—200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 (1933—193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1月,第264页。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五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事规章汇刊:第一辑(4)[G].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33.
[3]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下)[G].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4]熊式辉.海桑集——熊式辉回忆录(1907—1949)[M].香港:明镜出版社,2008.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档案史料选编(上册)[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
[6]修正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J].江西省政府公报,1933-10-20(65).
[7]刘治乾.江西年鉴(1936)[G].南昌:江西省政府统计室,1936.
[8]南昌行营训令政字第661号[B].南昌: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J016-3-2192.
[9]财政厅等会同呈复查禁各县抽收盐附捐情形转呈行营鉴核[J].江西省政府公报,1934-01-30(75).
[10]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通令治字第3631号[B].南昌: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16-3-2156.
[11]为消灭食盐困难而斗争[A].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G].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2]中共莲花中心县委为解决群众食盐问题给各级党部的指示信[A].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933年—1934年及补遗部分)[G].南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刷厂,1993.
[13]目前苏区的现金问题[J].斗争,1933,(20).
[14]回忆中央苏区[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
[15]中共中央局白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国民党油盐公卖致各县委及白区工作部的信[J].斗争,1933,(35).
[16]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密令治字第3711号[B].南昌: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J016-3-2156.
[17]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通令剿匪各军政机关为匪区食盐缺乏掳架人民勒令以盐取赎通令查禁[J].军政旬刊,1934,(9 -10).
[18]经济建设的初步总结[J].斗争,1933,(29).
[1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20]严厉纠正自己封锁自己的错误[N].红色中华,1934-09-06(2).
[21]急速开展群众的熬盐运动,回答敌人的加紧封锁[N].红色中华,1934-07-21(5).
[22]兴国熬盐运动的成绩[N].红色中华,1934-09-26(3).
[23]在开展着的江西省熬盐运动[N].红色中华,1934-09-26(3).
[24]开始发展着的熬盐运动[N].红色中华,1934-08-15(3).
[25]匪区盐米极缺乏[N].申报,1934 -08 -04(10).
[26]陈诚电告作战经过[N].申报,1934-05-03(10).
[27]上高县长张明达呈报匪犯邓树全等供词拟请转令知照严密封锁以利清剿由[B].南昌: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16-3-2156.
[28]赣南各县撤销食盐公卖所[N].申报,1934-11-27(6).
[29]南昌行营颁发分期解除封锁办法[J].财政日刊,1935-05-02(2144).
[30]赣省各县完全解除封锁[N].申报,1936-04-12(9).
[31]南昌行营通令政字第11号[B].南昌: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J016-3-2159.
[32]西路总部增定封锁匪区食盐办法[J].盐务汇刊,19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