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裁减人员一个月工资
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系某快餐公司职工。2012年7月,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了一批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张某提出由于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要求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申诉人:
说裁我就裁我,单位下手也太快了点吧。好歹提前通知,让我有个心理准备啊。我干得好好的,咋就被裁了呢?这个我也找不到人说理,不过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得给我。
被诉人:
我们并不是随便裁员,是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听取了职工意见的,所以职工应该有心理准备。这次裁员并不是针对某个人,是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已经召开了职工大会,就没必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了。
仲裁庭: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申请人的申诉初看十分合理,为何却没有得到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裁减人员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并没有规定在裁减人员时也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仲裁机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是正确的,申请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W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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