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4-08-26 09:27丛曰晨
机构与行政 2014年8期
关键词:分类事业单位改革

丛曰晨

今年以来,淄博市周村区编办扎实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为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夯实基础。

一、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坚持严把标准。按照是否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职能,履行的职能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这一标准划分行政类单位,综合考虑“两个不突破”、机构改革等因素,严格进行把关。经营类事业单位认定做到应划尽划。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把尺度,注意标准掌握的平衡性和统一性,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是坚持准确定位。对子目录不明确的,暂放入上一级目录。围绕确定行政类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等重难点,在分类时采取先严格依照分类原则分别划出这两个大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然后再结合实际列出符合条件单位。为准确定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将区内有关事业单位梳理为直属承担行政职能、部门所属具有行政执法监察职能和部门所属承担其他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种,划出大范围,然后再根据分类要求逐步缩小范围,确定行政类事业单位。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通过印发通知、电话查证、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先后实地走访部门单位13家,调研相关事业单位34家。在征求区领导和部门单位意见、与市编办和其他区县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保分类结果既执行政策又符合实际,既依据社会功能又注重法规依据,既保证公益服务又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既坚持改革方向又坚持积极稳妥。

二、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僧多粥少”现象突出。一方面上级要求“两个不突破”,区县行政编制空额几乎没有,即使有一点也不敢用,怕引起不平衡,更不敢倾囊而出;另一方面,涉及这类事业单位比较多,而且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类中的行政辅助类(如行政执法监察)事业单位性质相似,在基层干部印象中,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比一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感觉上还要强。如果将分类目录中行政类和行政辅助类这两部分事业单位合起来,再加上目录中没有明确,而实际上根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条件,省或市里对口的单位是行政单位而区里是事业单位这一部分,比如环卫、人防、民族宗教部门,就构成区内整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合。如果不是很严格地按政策划分,那么与行政类有关的这三种情形事业单位应全部转入行政机构。即使行政辅助类和其他行政类单位不算在内,区里符合行政类单位条件的也有7个政府直属单位和3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果人员全部划转,区内行政编制根本无法满足。

(二)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划入有顾虑。承担行政职能单位一旦划入行政类目录后,就面临下一步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以及规格、人员调整等问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虽符合划入行政类条件,但因摊子大、人员多,情况复杂,因此暂时不被列入。有的在即将进行的市县大部制改革中没有涉及,划入后没有“出路”,这类事业单位也不宜划入。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虽应划尽划,但对今后能否顺利改革有顾虑。在按分类目录指向基础上,是否划入还考虑单位职能弱化、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慎重稳妥等因素。空壳单位可以撤销或暂时予以保留,而经营状况困难、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相对较多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难度大,改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还会给编制部门造成很大压力。社会保障政策是否配套可行是影响改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类单位有的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产已改成股份制,但人员没有转制到位,单位给个人缴纳事业保险。找到政府甩包袱和企业减负的政策平衡点,是这类单位顺利转企改制的关键。

(三)分类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还不够。对行政类、行政辅助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实际职能及运行情况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全面,听取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不够多。对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担心下一步改革带来困难,引来矛盾,特别是担心划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干部个人利益,有可能引发许多矛盾,给自身找麻烦,就尽量少去触及这类单位,提出单位分类意见后与这类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沟通还不够。

(四)对分类工作政策理解掌握不够深入。在运用政策规定及分类目录说明上还存在用时现学现查、照抄照搬现象,与工作实际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工作中还存在个别单位划分不准的问题。对分类工作政策之外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分类改革配套政策的学习研究也不够,分类工作还不能很好地做到统筹兼顾,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行政类单位分类工作指导。首先,市内应统一政策口径。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同一市的区县之间经常相互参照,机构设置情况相似或相近,因此划分行政类事业单位时,相互影响较大。其次,突出行政类单位划分重点。在区县行政类单位“僧”多、行政编制资源“粥”少的情况下,应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中清理、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和在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大部制改革,优先考虑将符合行政类单位政策条件的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原则依次划入。还要与有关改革配套政策相衔接。对法制、人防、民族宗教等不具有普遍性的事业单位,也应给以“出路”。再次,研究区县行政编制合理空额。如果有编制空额,可以允许区县使用多少,保留多少,这样既可以发挥行政编制的作用,服务于当前工作,又对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二)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分类配套措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分类后要顺利转企改制,关键看配套措施是否合理。这类单位大都靠自己或政府支持维持现状。由于近些年来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而人员一时不减,其运行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他们一方面认可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另一方面期待合理的改革配套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比如“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但在执行时还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个分析单位人员状况,制定合理的改制过渡期,确保单位平稳改革。

(三)继续做好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涉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说明“两个不突破”原则以及对今后改革难度的考量,解释清楚公益类目录中“行政辅助类”子目录的意义,改变部门单位人员可能存在的“行政职能只能由行政机构承担”的思想认识。

(四)深入学习贯彻分类改革政策。继续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学习领会,加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分类改革配套政策的学习研究。围绕市县政府职能转变中清理、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和在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大部制改革,搞好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等方面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办法,保证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关键词:事业单位 分类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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