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视阈下的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研究*

2014-08-23 01:37罗光强
关键词:社会化粮食农户

邱 溆,罗光强

[1.海口经济学院,海口 571127;2.湖南农业大学,长沙 410128]

粮食问题关乎着国家大计与民生的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超级大国,粮食问题甚至关乎国家安全。因此,粮食安全与粮食生产等诸多粮食问题也就不容忽视。而粮食生产,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代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都是农业生产的核心,居于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当前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正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进的时期,因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也符合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农业发展的切实需要。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政府内部涉农专业经济技术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早在1984年1月党中央签发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要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学者们也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决定供给,所以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以农户需求为中心,改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状况,满足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因此,从需求的视角研究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制约与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方式 的演进与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关系

(一)粮食生产方式的变革刺激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产生。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在于“服务”,其本质是“专业分工”,它是与农业生产社会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是指农户生产资料的准备从自备到依赖市场提供,生产过程的实现从家庭完成到依靠专业服务,农产品的分配使用从家庭自足到面向市场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农户从与自然交换向与社会交换转变的过程。[1]

粮食生产作为农业生产的核心,传统的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小,土地分散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农业生产主要采取的是“家家小而全,户户产供销”的方式。这种分散需求主体的“小生产”,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自然是零散的、小规模的,并且服务需求的规模小,因而造成社会化服务供给的成本加大,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抑制了服务需求的发展。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小而全”不用服务,也用不起服务,因而排斥服务。随着粮食生产由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向社会化生产的转变,农业内部的分工也开始逐步走向深化,新的农业服务组织和服务部门不断产生。分工导致专业化,分散的小批量生产过渡到专业化的规模生产。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费用,对专用机械设备和先进工艺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需求进一步产生。另外,专业化分工必然要求社会化协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就是协作组织和协作体系。因此,没有粮食生产方式的变革,就不会有规模化的粮食商品生产和新的社会分工,也就不会对社会化服务产生必然的需求。

(二)粮食生产方式的演进推动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增长。

粮食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是粮食生产方式演进过程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伴随着粮食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增强,农户除了要面对难以抗拒的自然风险外,还要面临不可预知的社会风险,如信息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就需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参与,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问题,从而降低风险,以获取最大化的利润。而粮食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必然导致规模化生产,它与社会化服务之间是一个相生相克、交错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农业专业化生产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专业化分工越细,生产规模越大,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就越高。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又要求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对象,才能降低服务成本,下调服务价格,刺激服务需求的增长。

而且,粮食的专业化生产极大地强化了相关企业和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协作生产单位、生产资料供应单位和产品的销售单位之间如果不能配套衔接,生产经营就会中断,这就要求生产经营的相关环节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供求关系。这种现实要求不可避免地导致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形式的出现,从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现代农业形式,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结果,也是现代农业分工的必然产物,其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农业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工、供产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与服务体系,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2]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带来农业规模效益,其主要表现为通过合理组织、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带来农户和共同体内部规模经济,通过行业联系带来行业规模经济,以及通过区域集聚带来区域规模经济。而且,农业产业化是消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桥梁。推进粮食生产的产业化,需要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各中介组织或部门,只有相互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互助作用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才能形成一个网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势必会扩张农业的社会化服务需求。

(三)社会化服务需求的满足促进了粮食生产方式的进一步演进。

专业化分工导致了规模化生产,粮食生产的规模选择成为农户的一项重要经济决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户不仅要考虑规模生产的成本因素,也要考虑扩大经营规模所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只有当扩大规模所能带来的收益大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并且这种净收益与现有规模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相当时,农户扩大粮田经营规模才会成为可能。换句话说,粮食生产专业化程度的发展取决于规模经济效应。首先,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离不开土地的适度集中。针对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特点,要集中有限的耕地,可以采取将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城市,在农村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提高各种中介服务如劳动力供需信息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的供给等。其次,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离不开农业技术的支持。土地规模本身没有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源自于专业化的分工和农业技术的改进,而农业技术的支持又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因此,只有农业技术培训、良种供应、技术信息、农业机械化、金融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需求的有效满足才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再次,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经营可以带来规模效益。系列化农业服务手段的改进、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更好地通过合理组织、分工协作来实现种养加工、供产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

粮食生产的社会化作为粮食生产方式演进过程中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市场得以最终体现。在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条件下,生产不仅是为了满足农户自身食用的需要,更是为了市场交换的需要。因此,农户除了面对传统农业所须面对的自然风险之外,还要面对来自市场的风险。而农业保险服务的提供能够帮助农户分散和降低这种风险,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有助于农户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促进粮食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内容、主体与区域: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特征分析

(一)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内容分析

农户对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内容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综合性服务和生产环节单项服务两类。

综合性服务涉及到粮食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生产环节单项服务中的产前服务主要是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服务,产中服务主要是对直接生产活动进行服务,而产后服务则是指对储藏、加工、包装等经营行为提供的服务。部分学者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虽然所调研的地域和所选取的样本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在需求强度排序方面,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之处。

第一,从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需求强度来看,对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的需求最为强烈。这既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已经逐步认识到信息和技术对于粮食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现有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以及政府统管的技术推广体系可能存在供需脱节、范围狭窄、推广队伍不稳定、效率低下等问题。对资金服务的需求强度低于对信息和技术服务的需求,表明相对于信息、技术等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服务而言,农户生产所需资金的问题更容易自己解决;也表明农户对通过合法融资渠道,如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信心不高,制约了其对资金服务的需求。农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程度远远低于对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资金服务的需求,这主要是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低,保险意识淡薄,购买保险的渠道有限等。

第二,从农户对粮食生产各环节单项服务需求来看,最迫切的是产前服务,其次是产后服务,而对产中各环节的服务需求强度相对较弱。对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服务需求程度较高,主要是因为由村集体或者合作社等服务组织统一购买,价格相对便宜而且不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后服务环节当中,农户需求较高的主要是运输、储藏和销售服务,而对包装和加工服务的需求强度则较弱。这说明大部分农户出售的都是初级农产品,缺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市场意识。在产中服务环节中,农户对农田灌溉、栽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服务的需求较高,而对收割、脱粒等服务的需求强度较弱,这主要是因为前者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农户希望由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后者则属于个人行为,由农户自行承担。

(二)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主体分析

农户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体,由于个体背景特征不同,从而表现出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户年龄与需求特征。一般来说,年龄越大的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越大。其原因在于农户年龄越大,受自身文化与技能水平的限制较大,其在就业过程中可选择的空间较小,接受与学习新技术、技能和信息不太容易,导致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遭遇较多困难,从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较大。

第二,受教育程度与需求特征。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通常更渴望获得新技术,对信息服务也具有更高的需求。因为一项新的农业技术可能反映为高产、低成本或者其他期望的特性;不过,在生产过程中农户若采用它就需要承担因信息不完备所导致的风险,为了有效降低风险,就需要具备获取、辨识和理解信息的能力,而教育则能够增强农户的信息甄别能力。Schultz、Nelson、Phelps和其他多位学者都曾强调过教育会促进新技术的扩散,也就是说,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民可能比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具有更高的采用新技术的可能性。[3](P208-210)

第三,规模经营与需求特征。农户所拥有的耕地面积越大,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就越多。这主要是由于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其在农资购买、技术指导、市场信息、销售等方面所需要获得的资源也就越多,对农业社会化的需求量也就越大。相反,经营规模小的农户,往往都会选择兼业。由于土地的福利性质,兼业农户不愿意完全脱离土地。但是小规模及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农业收益相对较小,这就导致农户对传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需求下降,对一些新型的服务项目,如保姆式全程机械化[4]等服务的需求上升。

第四,农户收入与需求特征。从整体来看,收入较高的农户对服务需求的强度相应较高。但是粮农的较高收入有可能是来自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也可能是来自从事非农产业所得。对于前者,自然是收入越高,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高,而对于后者,收入越高,代表农业收益越低,农户在农业经营上投入的精力就会更少,从而导致对传统的服务项目需求下降。

(三)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区域分析

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人均GDP作为标准,不同地区可以被划分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通常已经初步拥有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较高;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较低,经济比较落后;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介于两者之间,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个地区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所表现出的特征不一致。

这种因地域性经济差异所导致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差异主要有:其一,针对农业技术服务来说,欠发达地区的需求强度最高,其次是发达地区,最后是不发达地区。其二,对于农业信息服务,发达地区因为粮食种植规模相对较大,所以对价格、供求、农资、行情预测等信息服务的需求比较强烈;不发达地区则最关心的是产品的价值实现,即销售服务的提供。其三,对于资金服务和保险服务,发达地区由于种植规模较大,采用的新技术较多,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也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导致了对贷款和保险等服务需求程度较高;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因为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农户的流动资金短缺,在农业生产时对贷款服务的需求也比较大,但是这种需求强度受到贷款难和贷款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约而有所下降;而对于农业保险,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求较低。其四,就粮食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服务需求来说,发达地区对产前、产后服务的需求强度较高,同时对产中环节的收割、脱粒服务也有较大的需求。而不发达地区则对产中服务中的灌溉、栽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等服务项目需求较高,而对收割、脱粒服务需求较低。在产前各服务项目中,除了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的购买服务外,发达地区更为关注农机的购买,这是与发达地区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分不开的。而在产后各服务项目中,发达地区对包装和加工服务的需求强度较大,体现了较强的市场经营意识。

除此之外,农业科研机构及农业学校集中的区域,农业的发展受地域便利和新技术的驱动,而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较大。发展特色农业的地区,使得农民的服务需求增加。而多山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环境相对闭塞,对服务需求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需求的抑制: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教育水平的低下抑制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增长。

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是随着粮食生产由“小而全”、自给自足的传统生产方式向“大而专”、社会化的现代生产方式转换而逐渐产生的,作为需求主体的农户,其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程度受到自身的观念意识以及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首先,由于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对自然界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工业生产方式,因此很难产生大范围和深度的协作,这就限制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使农民眼界狭窄。小农生产方式的长期沉淀,使农民的观念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如时间观念淡薄、市场意识弱、合作意识差、法律意识不强等。虽然我国的粮食生产方式正在由传统向新型过渡和转化,但是小农生产方式作为一种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其对农户观念意识的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建立起一种与新型粮食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观念意识。

其次,受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也会影响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学习能力更强,更易于接受新生事物,在决策中对信息的依赖程度更高。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或者之前接受过技术培训、并因而享受过技术创新所带来收益的农户,其对新技术掌握得更快,对技术服务的需求更为强烈。当前,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受教育状况虽然有所改观,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只有5.5个,但是具备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所占比例仅为15.1%,绝大部分劳动力仅仅具备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为53%。这种低下的农村教育水平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必然会抑制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发展。

(二)现有的粮田经营规模制约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扩张。

一般认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而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无疑可以加速这一转移过程。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减少,从1978年的82.1%降至2011年的48.7%,乡村人口的绝对数量也从1978年的79014万人降为2011年的65656万人。而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则进一步将乡村人口的就业分化为第一产业就业和非农产业就业,乡村第一产业1978年的就业人数为28318万人,占乡村就业人员数的比重为92.4%,2011年人数降为26594万人,比重为65.7%。在总的耕地面积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乡村人口和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绝对数量的减少,直接导致了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见图1)。

图1 2000-2011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和乡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如图1所示,将总的耕地面积按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量进行平均,所得的结果远远大于按照总的乡村人口数量进行平均。这说明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有部分农户离乡不离土或者离土不离乡,形成了所谓的一兼和二兼农户。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彻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习惯和就业方式,实行举家迁移,即所谓的既离土又离乡。从性质上讲,这种转移必须以实现充分就业为标准,如果转移后形成大量的兼业农户,尤其是二兼农户,那么即使农业劳动力绝对数量减少,也难以实现土地的迅速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张。而且,兼业农户相对于专业农户来说,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不足,因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除此之外,无论是按照国家农业部关于劳均耕作一公顷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还是将其与世界平均水平,或者与日本等在农业资源禀赋方面与我国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发达国家进行对比,我国现有的农业经营规模显然是偏低的,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发展(见图2)。

图2 2001-2008年日本、世界平均水平以及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资料来源:联合国FAO数据库)

(三)服务渠道建设的滞后阻碍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具有弱准公共产品性,即介于准公共产品与一般市场产品之间,兼顾公益性与市场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当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如技术信息、政策法律信息、金融服务,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甚至都是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以政府为主,市场力量参与严重不足,农民合作组织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农户获得服务的渠道单一,进而产生服务内容少、针对性欠缺、服务不及时甚至有时收费过高等问题。而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作为农户获取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渠道,当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其一是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受到削弱,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地方农技等服务体系出现了所谓的“网破、线断、人散”的现象。其二是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难以把握,导致政府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比如,对于农资和种子等本可由市场提供的服务,政府也涉足其中;而对于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却因为政府投入不足而难以满足农户的需求。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是农户获取社会化服务的又一重要渠道,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其服务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偏小,产品结构单一,带动能力不强。而且多数农业龙头企业定位水平较低,缺乏农业社会化服务意识。企业与农民之间因实力相差悬殊,对接机制存在问题,结果导致龙头企业服务范围狭窄,多限于提供收购与销售、以及加工、包装和运输服务。农业合作社作为最贴近农户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渠道,是农户以自身为主体,自我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合作社一方面可以直接向农户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农户面对不同的服务主体有效地表达服务需求的平台。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因为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问题,故而抑制了农户入社的积极性,阻碍了合作社作用的有效发挥。

五、需求的激活与扩展:我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出路

(一)构建主体多元、模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支持农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也决定了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在内容、主体和区域等方面的多样性特征,注定了任何单一主体都无法完全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众多内容。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政府主导、需求导向、主体多元、模式多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既是参与者,又是协调者。作为参与者,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和增加综合性服务的供给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又是协调者,通过设计有效的制度,营造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加强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系统的干预和协调,以提高整体运作效率。所谓主体多元,是指对于各个生产环节的单项服务,尤其是其中商品性很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则必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和支持企业、个体私营等市场化经济组织和民间半公益性质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利用其特有的优势,弥补政府公共机构服务的空白与不足,形成利益联动机制,协调发展。随着近年来农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各类政府以外的市场化主体得到了蓬勃发展,形成了一批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各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个人或单户等个体形式存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这些市场化的服务组织相对政府来说,对农户的需求更为了解,服务的针对性更强。与多元化的服务主体相对应,可以建立“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样性的服务模式,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性。

(二)统筹产业发展,扩大市场规模。

规模经营源自于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越细,生产规模越大。但是分工的规模又取决于市场的规模大小,市场规模越大,分工就可以越细,否则即使提高了产量也无法为市场所吸收。因此,要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划,在一定区域内对农户的生产结构和生产项目进行引导、调节和整合,使其趋于一致,从而形成区域内的规模经营;或者通过加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消除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从而形成统一、完善的农业服务大市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比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等,来进一步刺激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营。

(三)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农用土地流转指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农用地使用权的转移。[5]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相对聚集,促使农业生产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当前要做好农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和使用权转让市场,进一步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大胆探索土地“三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处理好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是要继续大力推进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解决和消除从农民转为市民、从农业转到非农产业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如户籍制度、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进一步推行社会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也是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四)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培养新型农民。

农民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体,提高农民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是增加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主动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因为农村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到农村青少年的素质教育状况,而农村青少年的素质状况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经营素质。如果说农村基础教育影响的是未来农户的社会化服务需求,那么职业教育将直接影响农户当前对技术、信息、加工、销售等服务的需求水平。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科技人员进农村,言传身教,使农民在实践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概而言之,只有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共同协作,构建一个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自由灵活而又统筹规划、积极健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同时政府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增建农业水利设施,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程度,才能有效地激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并使之迅速发展,进而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促进农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郝亚光.生产社会化:农户的社会风险与公共服务——以西庵头村农业生产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1).

[2]石眉语,昌广东.论新型农业产业化系统-以成都“五朵金花”为例[J].中国经贸导刊,2009(21).

[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

[4]张磊.嘉兴市秀洲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南梅模式”浅析[J].浙江农业科学,2012(2).

[5]丁璞,朱玉碧.农用土地流转现状及模式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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