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话语”概念的反映性质*

2014-03-06 02:02杨礼银
关键词:哈贝马斯主观话语

杨礼银

[武汉大学,武汉 430072]

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蜚声学界,然而在其思想中有一个与“交往”同样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话语”(Diskurs)。正是“话语”凸显出其思想的主体间性向度,正是“话语”透射出他将英美语言哲学与欧洲大陆解释学融会贯通的雄心壮志,正是“话语”使他游走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之间,正是“话语”成为他批判专制暴政重构民主生活的利器,也正是“话语”暴露了其对形而上学的恋恋不舍。这种“恋恋不舍”主要就体现在“话语”作为一种认识方式所具有的反映性质当中。

虽然哈贝马斯对传统认识论进行了批判,其交往理性也试图超越传统认识论的形而上学和主体哲学的领域,但是通过交往行动所展开的话语本身就是一种认识方式,[1]在其中,认识是具有言语行动能力的主体通过双方可理解的语言就世界的某个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而话语认识就是认识主体以语言为媒介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反映。

话语的反映性质是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实现的。作为人类特有的能力之一,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2](P25)是对言语主体的社会实践的现实的反映。哈贝马斯综合了马克思、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塞尔、维特根斯坦等关于语言的认识,把语言作为一种以言施为地反映世界、改造世界和创造世界的话语活动来看待。但是,这种话语活动的结果是否就是真理,主要取决于话语双方的言语行动是否在主体间达成了共识,而共识的达成不仅仅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客观世界的客观实在(真实性),还取决于是否反映了社会世界的规范(正当性),以及是否反映了主观世界的初衷(真诚性)。

一、话语对三种世界的反映

受波普尔和贾维(I.C.Jarvie)的影响,哈贝马斯从行动理论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客观世界,二是社会世界,三是主观世界。[3](P75-82)

所谓客观世界,是指实际存在的事态世界。哈贝马斯认为,三个世界中只有客观世界是一切真实命题的相关物,只有这个概念还保持了一切实体所具有的严格意义上的本体论意义。作为能够言说和行动的主体,如果他们要在彼此的交往中达及一种理解的话,或者说如果他们要在他们的实践行动中取得成功的话,语言使用者必定能够从他们共有的生活世界视域出发来“指涉”[sich beziehen]客观世界中的“某事物”。 这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时候说出了什么,他们所说的话都会包含着关于外部世界的某些假定。这些假定具有康德式的先验成分,但是经过了哈贝马斯去先验化的过滤。这种“去先验化一方面导致将认知主体埋植入生活世界之社会化着的语境中,另一方面导致认知与言说和行动的缠结”。[4](P88)于是,客观世界被确定为事态的总体性,它的意义可以用话语参与者的陈述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关系来加以阐明,而这种关系就表现为真实性。出于对客观主义认识论和意识哲学的警惕,哈贝马斯在他早期和中期的思想中,一直对真实性保持着暧昧的态度,与之若即若离。后来他认为,真实性并非某种先验的、先于语言而存在的东西,它是话语应该具有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效果,而不能作为判断话语的前置标准。

但是,话语的内容是否真实需要一个确切的判断标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标准就是主体间性。说世界是“客观的”就意味着它是作为“对每个人都一样的东西”而“被给予的”。“当且仅当在合理话语的严格语用学前提下,它能够经受住使它无效的各种尝试的考验,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个理想的认识情景中得到论证,一个陈述才是真的。”[4](P36)可见,这样的真实性是约定的或证成的,这个标准不在于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世界,而在于主体之间的可信服的理由。

所谓“社会世界”就是人与人之间通过规范调节的世界。社会世界的意义通过话语者与现存规范的关系来予以阐明,即通过判断话语者的语言是否符合现存的规范来加以说明,符合的就具有了正当性,其话语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没有正当性,就是无效的。话语与规范是否符合取决于话语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世界中的社会规范,从而是否正确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有效性也叫作社会有效性(soziale Geltung)。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规范”有三种形态:一是现成的规范,包括现有的制度、习俗等。二是正在形成的规范。话语双方就某事达成了共识,那么这种共识就具有了规范的意义,从而对双方形成约束作用。三是未完成的规范。在哈贝马斯这里,规范是可纠正的、未完成的,其形成需要得到话语双方的承认。规范的这些形态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随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可见,话语对社会世界的反映就是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和调节。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一起构成了规范行动的前提。

哈贝马斯的话语还是对话语参与者主观世界的反映。所谓主观世界就是主体经验的总体性,它涉及到的往往是愿望、情感等非理性的体验。也正是这种非理性的特征使得主观世界不像客观实在和社会规范那样具有可公度性,而是具有强烈的私人性和个体性。就进入主观世界而言,行动者比其他人具有优先性。但是,主观世界要想真正成为一个“世界”,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主观世界的意义必须和社会世界的意义一样能够得到解释。这种解释一方面是通过自我的反思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他者的质疑来实现的。从后一方面来看,话语对主观世界的反映具有主体间的性质。是否反映了主观世界,关键是看话语参与者的语言是否真诚地反映了他的初衷。如果言不由衷或说反话,那就说明话语并没有反映主观世界,这种反映就是无效的,从而不能得到知识或真理。但是,这里需要一个标准问题:如何判定言说是否反映了话语参与者的真实内心呢?比如,言说者在话语交往中撒了谎,而听众居然信以为真,那么这样一种话语是否反映了话语者的主观世界呢?这些问题要求话语主体具有特定的反映内心世界,并将这个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连接起来的能力。

根据上述三个世界的划分,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的参与者就某事达成理解,不仅仅反映了客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建立了联系,也不仅仅与客观世界中存在或能够表现出来以及被创造出来的事物发生关联,而且也反映了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按照哈贝马斯自己的理解,他的这种划分试图用建构论的世界概念来取代本体论的世界概念,并把“世界”与“生活世界”这对概念结合了起来;试图用根据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而区分开来的文化知识概念,来取代被认知主义搞得片面化了的“客观精神”概念;试图将世界概念从其有限的本体论内涵中解脱出来。这种尝试一方面想摆脱直接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即主体世界与客体世界二元对立的意识哲学,另一方面又依赖于这种二分的思维方式。哈贝马斯虽然将世界划分成三个部分,但是,这三个世界是同时与话语参与者产生关联的,而且言语者与听众所使用的是一个具有相同来源的世界系统。话语参与者通过其话语行动与这三种世界建立不同的关系:通过命题的陈述来反映客观世界,其标准是真实性;通过话语的规范来呈现社会世界,其标准是正当性;通过言语的自我内省来呈现主观世界,其标准是真诚性。

二、话语主体的反映能力

话语对世界的反映能否形成主体所需要的知识,能否实现理解的目的,关键是看话语主体是否具有反映的能力。虽然对认识能力的认识已经在黑格尔那里被幽默地批判过,但是,对认识能力的考察或反思依然是认识论不可或缺的主题。哈贝马斯的话语认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认识能力的考察。在他那里,一次话语要真正地反映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需要话语主体具备这样几个方面的能力。

首先,话语主体需要具备对生活世界的反映能力。生活世界是话语主体的知识储存库,时刻隐而不显地为话语的进行提供背景知识。这里所说的背景知识就是非主题的、前反思的、前理论或前科学的知识,不同于世界中关于某物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

生活世界的知识是处于表层的视界知识和语境知识的深层根基。具体而言,它表现为话语主体在生活世界中的(宗教信仰、习俗等)文化知识、(法律、道德等)制度知识和(自身的性格、需求、理想等)个体知识。其中,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哈贝马斯认为,文化知识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符号形式,它就像是“一束光环”,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实体相遇到了一起。在交往行动中,交往参与者能够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就是由于他们能够用这些文化知识来支持自己的解释,从而能够互相理解对方表达的意图。社会制度知识则促使交往参与者归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与群体中的他者能够协同起来,从而对群体形成某种认同。一切促使主体能够言说并且行动的动机和能力,又都可以归入个性结构,而个性结构完全表现为“人的组织基础”。生活世界中背景知识的这三个组成要素是密不可分的,在日常交往中通过共同的日常语言媒介紧密交叉在一起。

简而言之,话语交往首先是对生活世界背景的反映,它既以现成的生活世界为前提,又重新构筑着新的生活世界。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生活世界当中潜在的资源有一部分进入了交往行动,使得人们熟悉语境,它们构成了交往实践知识的主干。经过分析,这些知识逐渐凝聚下来,成为传统的解释模式;在社会群体的互动网络中,它们则凝固成为价值和规范;经过社会化过程,它们则成为了立场、资质、感觉方式以及认同。产生并维持生活世界的各种成分的,是有效知识的稳定性,群体协同的稳定性,以及有能力的行为者的出现”。[5](P82)话语主体需要对这些知识加以了解,以备话语认识的不时之需。缺乏其中任何一种知识,话语主体就不能正确地认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正确认识自我的个性,因而不能与他人顺利地就某事达成共识,不能产生自我认同。

其次,话语主体需要具备基本的语言理解能力。在哈贝马斯这里,使用语言的能力是一个话语参与者基本的交往能力。这种能力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表达语言的能力,二是理解语言的能力。因此,哈贝马斯鲜明地宣称:“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就是要识别与重建使得相互理解得以可能的普遍条件。”[6](P21)对于话语主体而言,其言语要得到理解,需要具备“交往性资质”,它是话语双方以相互理解为目标,将符合文法的言辞嵌入到与现实的关系当中的能力。

哈贝马斯认为,一个言说的一般语用功能有三个方面: (1)表征特定世界中的特定对象(事实);(2)表达言说者的主观意向;(3)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与此相应,话语主体在表达一种语言时,需要具备三种有效性主张(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知识,只有这样,他的表达才会具有有效性,换句话说,话语主体需要具备对有效性主张的反映能力。而且,他还进一步指出:“有效性要求(包括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以及主观的真诚性)表明的是不同的知识范畴,知识是通过符号体现在表达当中的。表达也可以进一步加以分析,而且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一是如何对这些表达加以论证,再就是行为者如何通过表达而与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3](P74)可见,这些有效性不是一次性地实现的,还要根据听众的反应来做出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进一步加以论证和辩护。

而理解对方语言的能力则涉及到如下的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明白对方的意思,二是根据对方的质疑或批判对自己的言说进行反思,三是与对方达成一致。哈贝马斯更强调第三种能力,因为实现理解就是要达成“一致”,而构成一致性的基础就是对言说者有效性主张的认同。达到理解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根据有效主张的预设基础达到一致的过程。人类的认识恰恰就是在不断地达到这种“一致”又不断地突破和超越这种一致的语用交往中进化的。

最后,话语主体需要具备创造意义的能力,即能动地对存在意义的反映能力。在哈贝马斯这里,一次话语活动不仅是一种表达,也不仅是一种理解,而且还是一种对生活意义的创造性反映。这里的“对生活意义的创造性反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生活意义的自觉反映能力,另一方面是在话语交往中创生生活意义的能力。

一次话语认识要想获得成功,话语主体需要对自身的生活意义有相当的自觉和自律的反映意识,即明确意识到自己想要什么以及怎样得到它。这是一种自我意义的确证。这一点构成了话语行动的合理动机,推动着话语的进一步展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话语者才表达出他的主张。不过,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这种能力基于一种主体间的理性,即交往理性。也就是说,自我的认同需要建立在与他者的交往基础之上。“实践的自我关系中的自我通过它的要求从他我那里得到认可来确定自己。”[5](P211)这种“确定”不是对自我与他者的生活意义的分别的直观反映,而是对他者与自我之间互动和共享的生活意义的综合反映,因此,话语对生活意义的反映,是对纯粹自我和他者的超越。

生活意义并不是一个先验的或现成的客体,而是在话语活动中不断生成或展现的,因此,对生活意义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创造性的反映。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话语参与者通过话语来进一步创生文化,建构社会规范和实现自我的学习与成长。这种话语实际上是一种创造活动,是对生活意义的创造,并以此来修补和重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指出,合格的交往者拥有质疑和证明三个有效性主张中任何一个的能力。虽然他认为三个有效性要求是话语交往中的基本原则,但是它们在具体的交往活动中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其涵义、运用规则时时受到交往主体的质疑或证明,即针对真实性要求,话语主体双方关于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内涵需要达成一致,稍有疑虑,话语的效果都会受到影响。而这个过程是通过言语双方以言施为的交往行动来实现的。然而,这种能力并不需要专门的主题化的科学认知来实现,而是在日常交往中获得的,即是在生活世界中学习而来的。“日常交往使得基于有效性要求的理解成为可能。”[7](P19)也就是说,人们是在日常生活中来达成相互理解的,而这种理解也是话语主体自身的生成和完善。也正是这种创造意义的功能,使得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区别于塞尔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和阿佩尔的先验语用学。然而,遗憾的是,这一点至今没有引起学界的关注。

三、话语反映的结果

作为一种反映的方式,话语活动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哈贝马斯这里,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失败了,也就是说,话语双方就各自反映的客观世界没有达成一致,即真实性和有效性没有兑现。这里可以分为这样几种情况:首先,话语双方在话语内容的真实性上没有达成一致,即话语的内容可能是错误的;其次,话语双方在正当性上没有形成共识,即话语主体没有形成共同的社会规范;最后,话语双方在真诚性上出现了分歧。二是成功了,话语真正地反映了共同的世界,并就某事达成了共识,形成了话语真理或共识真理。前一个结果比较容易理解。在此,我们主要论述第二种结果。

许多批评者都曾指出:哈贝马斯的话语由于太过于理想,即使话语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在现实生活的权力角逐中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对双方的行动并不能起到实质上的以言施为的规范作用,有时甚至会沦为强权的意识形态,从而形成一种话语暴政。因此,话语的结果可能成为系统殖民的工具。具体来说,人们对哈贝马斯话语结果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如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今天这种多元价值相互角逐的形势下,人们不可能放弃自身的价值而与他者的价值相苟同,因而,哈贝马斯的话语共识是不可能的。对此,他的回答是:他的话语认识具有宽容的性质。他一直主张多元价值间的宽容,反对偏见和歧视。他说:“在我们能相互期待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宽容之前,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主张必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里达成普遍一致的认识。正是非歧视的共享原则,首先为宽容提供了道德上和宪法上的理由,这些理由首先优越于对他人的敌视而仅仅容忍其真理诉求这一认识上的理由。在一个标准化共识(normative consensus)基础上,持续于一定认识水平上的对抗世界观之间的矛盾,就能够在平等对待的社会范围内得到调和。”[8]然而,由于仅仅作为一种伦理原则的宽容在现实面前仍然是软弱的,所以哈贝马斯主张将宽容原则建制化,将之体现在法律当中。他说道:“多元文化主义不能误解其自身地位角色,也不能和他们自身的集体认同一道构建群体文化自信的单行道。不同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需要在共同的政治文化框架里的公民融合及其亚文化成员的相互认同。只有在政治整合的条件下,建立在民主法制基础上的多元社会才能确保文化的差异。”[8]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的话语共识要求具有普遍性,而在多元价值共存的今天,普遍性往往压制个体,从而使得平等而自由的话语沦为普遍的专制。哈贝马斯对此作了谨慎的辩护:“只要形而上学的普遍同一性思想还在继续追问,只要人们依旧运用唯心主义的思想手段,那么,普遍就必然压倒个体,而个体注定也就不可言说。”[5](P178)但是,在他看来,他自己所说的普遍性不是同一性的普遍性,而是多样性的普遍性。在这一前提下,“以此种方式达成的、符合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共识,绝不会成为‘多数人话语的暴政’,因为,在话语论证过程中,每一主体的话语权利都在程序和规则上得到保证,都能充分地得到行使。这里唯一起作用的是论证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而摒弃的恰恰是话语的霸权,维护的恰恰是话语的民主和自由。”[9](P148)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话语概念具有强烈的反映性质。虽然这种话语是在主体间进行的,其主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同一主体,虽然其理解过程不是通过思维活动对单一客体的反映,而是通过语言在交往实践中对三重世界的反映,但是这种话语在根本上仍然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活动,是多元主体对三重世界的能动反映,检验反映是否正确的标准仍然是实践,即通过社会实践来检验主体的言语行为与客观实在是否相符合,并由此来以言施为。我们务必注意的是,这种话语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太过于倚重主体间的承认,忽视了客观实在在认识中的基础作用;对社会世界的认识太过于依赖于规范语言,过于倚重于团结的社会整合力量,忽视了语言背后的以利益为导向和以权力与货币为媒介的实际社会关系;对主观世界的认识缺乏判断是否真诚的标准。这样,这种话语要成功必然会遭遇太多的阻力而沦为妥协、强制甚至暴力的工具。

参考文献:

[1]杨礼银. 哈贝马斯的“话语认识论”疏解 [J]. 哲学研究, 2009,(6).

[2]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

[3][德]于尔根·哈贝马斯. 交往行为理论[M]. 曹卫东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4]Jürgen Habermas. Truth and Justification[M].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Barbara Fultn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3.

[5][德]于尔根·哈贝马斯. 后形而上学思想[M]. 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1.

[6]Jurgen Harbermas. What is Universal Pragmatics?[A]. Jurgen Harbermas.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M].edited by Maeve Cook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9.

[7]Habermas. Philosophy as Stand-In and Interpreter,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A]. After Philosophy: End or Transformation? [C]. edited by Kenneth Baynes, James Bohman, and Thomas McCarthy.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1990.

[8][德]哈贝马斯. 不容异说与歧视 [J]. 陈开华译.现代哲学,2004, (3).

[9][德]得特勒夫·霍尔斯特. 哈贝马斯传[M]. 章国锋译.上海: 东方出版中心, 2000.

猜你喜欢
哈贝马斯主观话语
“美好生活”从主观愿望到执政理念的历史性提升
如何理解现实的人——论哈贝马斯理解人的三个维度
现代美术批评及其话语表达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加一点儿主观感受的调料
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批判的深层逻辑
作为交往理解的诠释学——哈贝马斯诠释学的研究对象
主观评述构式“很+x”认知研究
话语新闻
话语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