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及发展趋势

2014-08-21 14:24郑婷
2014年19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业

郑婷

摘要: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经营的不同模式,199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至2003年,初步建成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系。分业经营对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过去的19年时间里,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并且分业经营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问题,它越来越不能适应与满足金融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利与弊,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一)含义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就是指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也只能经营保险业务,并且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主要以英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经营范围。简单的说,就是银行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和保险等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可以经营部分银行类业务。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国家。

(二)分业经营的国际背景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在西方金融业中是相互替代,进入80年代以后,许多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放宽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出现了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其各方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尤其是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分业经营的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由于当时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行为。一方面,混業经营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活跃了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却助长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导致了1993~1994金融业的混乱局面。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

(一)有利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在经营运行中,难免会遇到风险,比如利率风险。如果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风险则很容易在金融业中迅速传播,在各种相互影响的业务中广泛传播,最终使整个金融系统濒临崩溃,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传播至全球可以看出,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是超级快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机构业务相互独立,不交叉不渗透,分业经营可以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化程度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各机构有足够的能力有精力去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专业服务的质量,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由于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专门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专门由证监会监管,这样有利于监管管理。分业经营提高了监管的专业化程度,有效的减少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

(一)分业经营不利于实现金融创新

虽然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业的发展贡献很多,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分业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金融的发展,必然要求金融的深化与创新,而分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范围小,限制了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时间久了,金融机构缺乏危机意识,也就淡化了创新意识。同时,由于法律的限制,一些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活动也不能顺利进行。所以说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创新。

(二)分业经营不利于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求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从效率低的部门流向效率高的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证券公司也只能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各业务之间有严格的界限,资金,人力和物力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流通受到限制,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得许多机构失去许多的盈利机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实力与竞争力。

(三)分业经营模式受到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一体化和西方国家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业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受到挑战,它越来越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我们应适应这种变化,结合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寻找有利的发展模式。

四、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

综合以上全球经济金融的新发展,以及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我国金融业又开始呈现向混业经营的探索。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经管,但是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银行与证券、保险等的金融业务合作加深,混业经营的趋势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我国商业银行最先进行混业经营探索的是工商银行,工行自2002年设立投资银行部以来,逐渐发展形成了以重组并购顾问、债券承销、结构化融资、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业务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线和“工商银行投行模式”,使银行的业务更加多元化和更具有创新性。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实现混业经营,仍需要不断积极的探索,寻求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途径。(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鲁林林,《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比较》,《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年06期

[2]赵夏爽,《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展望》,《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09期

[3]岳红,雷光宇《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及选择》,《商业时代》,2011年33期

[4]李艳虹,王聪《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对证券承销市场的影响及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11期

[5]姜爱林,陈海秋,《金融业分业经营若干问题研究述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06期

[6]姜爱林,陈海秋《国内学者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若干问题研究述评》,《当代社科视野》,2009年04期

[7]姜洋,《论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必然性》,《金融研究》,199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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