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难题的出路

2014-08-18 01:50田飞龙
财经 2014年21期
关键词:结案民意正义

田飞龙

十多年前发生在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的“8·25”特大杀人案是一起发生于中国法治转型关键期的典型刑事案件,从案件发生到审判跨越了1997年的刑事法体系转型和国家法层面的“依法治国”决断。然而,宏观法治精神的决断并未能够及时纠正具体刑事个案的“裁判性”失误,从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刑事冤案来看,“疑罪从无”的实践性确立依然面临考验。

“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现代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守门原则。如果说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同朝着“有罪”方向的接力推进的话,最终由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强捍卫就是对这一接力过程的综合性检验,避免“有罪”攻击获得任何漏洞或裂隙。

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核心价值密切相关。对于正处于法治转型进程的中国而言,“疑罪从无”尽管已经在主流学理和刑事法制度上确立,但仍未获得指导和支配刑事司法实践的权威性,一次次的“冤假错案”恰恰是不能彻底坚持“疑罪从无”的结果。

“疑罪从无”难题的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政策上的“司法为民”和对策上的“主观结案”之间的复杂扭结。

此案在一审程序中,几乎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最终还是受到“主观结案”的前期操作和意外性的民意压力的影响。案件在刑事侦查和起诉阶段具有当时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倾向。由于缺乏有力的现场证据和有价值的嫌疑人线索,侦查机关最初甚至有“搁置”的打算,但在“命案必破”的司法文化下又不得不投入极大精力专注破案。

刑事诉讼具有接力推进的特点,相比于后续环节中的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在重大命案的侦破上压力最大。基于特定的司法政绩观和司法伦理,地方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重大命案”予以特别挂号,列入重点侦破范围,这在“司法为民”或“司法正义”的意义上没有问题,但问题也由此而生。

“政治化”的命案侦破逻辑传递给具体侦查机关的信号和压力可能诱导出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即为了实现重案侦破的“快准狠”,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及时给公众交代,可能会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条件下人为诱导、制造有利于结案的相关情节、证言和证据,这种结案方式即为“主观结案”,有别于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的结案方式——“客观结案”。

在此案中出现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和证人当庭翻证的现象,实际上是对前期“主观结案”的及时暴露,这些暴露有可能涉及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两项罪名。法院判决并未深究这一细节,表现出对“主观结案”一定程度的体认。

不过,即便法院认可被告人和证人未翻供前的纸面证言,合议庭与审委会依然面临着“口供”孤证无法对质的司法困境,无法办成“铁案”,司法怀疑非常显著。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是基本裁判原则,故法院实在难以支持控方,多数决定选择无罪宣告。若本案依此逻辑推展,法院的“疑罪从无”判决可以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判决,成为无法推翻的“铁案”。

但包括安徽省高级法院在内的安徽司法界错失了这一机遇,原因是被害人父亲的自杀。

自杀在中国基层的维权文化中具有突出的象征意义和证明效果。这种自残行为往往被基层社会理解为“重大冤屈”的有效证明,从而起到凝聚民意形成压力的作用。这种传统的“血酬”式维权压力,导致了事件变性和升级。

如果说之前的“命案必破”逻辑下的“主观结案”还可能只是侦查机关的例行公事,将最终裁判责任推给法院,那么被害人父亲的自杀行为就可能打破了新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各机关间的脆弱制衡关系,而要求整体性的司法机关按照同样的“司法为民”逻辑单方面地给受害人家族主持正义。

阜阳市中级法院不得不启动“刑事应急程序”,重审该案,向上级请示,延期复核,最终作出了在同等证据条件下的“死刑判决”,后在发回重审中改为“死缓判决”。可见,“主观结案”逻辑贯穿了地方的公检法系统,“疑罪从无”原则和法院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性价值仍会让位于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实体司法正义观。

这种实体优先的“主观结案”模式,其负面价值同样突出。这一套司法程序看似有效救济了被害人及其家族,安撫了他们的情绪,但由于定案建立在疑点重重的孤立“口供”基础之上,且“口供”本身涉嫌违法获得,司法判决就不可能“案结事了”,反而会制造出连绵不断的制度性伤害后果及其申诉与信访需求。这种“重口供、轻物证”的侦查模式也会伤害基层乡土社会的人际互信与安定秩序,这是个案结案的短期功利无法弥补的。

如果地方司法实践无法坚定地站立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的新式法律文化立场上,也无法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包括独立于民意,最终会导致司法行为“泛主观化”,使“司法为民”演变成歪曲正义的“司法扰民”,其后遗症难以消除。

实际上,放宽我们的历史与比较视野,“主观结案”模式并非中国独有,西方的“正当程序”也不是从来就美好的法治神话,而是同样经历了惨痛的经历与理性的修正。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曾根据自身丰富的法律认知和职业经验写成《错案》一书,展现了法兰西现代司法负面晦暗的一面。其中的司法误伤与错误往往并非参与人故意为之,而是司法程序的复杂化与人性的种种缺陷所致,比如法官的自由心证并非真正自由,而是受到内在道德动机和外在政治、民意压力的具体影响与塑造,从而扭曲证据解释、事实重构和法律运用。为此,作者提出了一个审慎的司法裁量建议:陪审员或法官在“自由心证”时如果存在一点点疑惑,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以及该原则蕴含的“无罪推定”对被告人的权利化意义,恰恰证明了美国人艾伦·德肖维茨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的睿智判断:权利来自于对恶行的防止。

是的,“疑罪从无”是一项权利,它蕴含于“正当程序”文化之中,是现代法治的奥义所在。它在不同法政传统之下并非天经地义,在古代世界更可能闻所未闻。它是启蒙理性主义的产物,是洞明人类善德与恶行的立法者的理性设计。它是严格程序主义的,它支持法官对前期所有刑事证据的合理怀疑并通过自由心证对被告人的清白与生命负责。

如果缺失了这一原则所根植的社会理性文化与严格司法程序,政治化、主观化、民意化就会超越自身合理边界而胁迫司法顺从,从而使司法也背负上“主观结案”式的制度恶行,导致冤假错案不了,涉诉信访迭出。

其出路在于新一轮的法律文化启蒙和司法制度改革,经由民意和司法的双重现代化来共同治疗中国法治转型的“疑罪从无”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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